2017年02月11日01:05 证券市场周刊·红周刊

  山东墨龙实控人涉虚假陈述 或将面临集体诉讼

  《红周刊》作者赵康杰

  由预喜变预亏,山东墨龙业绩预告的反复打了其投资者一个措手不及。更重要的是,其实控人张恩荣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预亏公告发布前的突击减持,让市场惊呼山东墨龙大股东在玩“快刀割韭菜”的把戏。

  值得注意的是,山东墨龙大股东的行为已经走进一条灰色地带,涉嫌构成虚假陈述。有律师向《红周刊》记者表示,以上股东涉嫌违规行为应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因为过往的虚假陈述常常面临监管难和判决难,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爱文就此表示,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有两种诉讼方式,一种需要行政处罚等前置条件;另一种直接由法院认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若“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有损失,可以直接状告上市公司。”

  业绩由盈转亏 实控人精准减持

  2月2日晚间,山东墨龙披露了一份名为《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亏损4.8亿元至6.3亿元,由于山东墨龙在2015年度净利润为负,因此若公司2016年度继续亏损,未来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而与之相对应的是,仅在3个月前,山东墨龙在三季报中还曾预计2016年公司净利润将同比扭亏为盈,净利润金额预计为600万元至1200万元。

  对于说变就变的业绩预期,山东墨龙在公告中解释称:“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大幅下滑,对存货、应收款项、商誉等相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此外,“2016年市场需求有所复苏,但仍处在低位运行,受油价波动和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虽然产销量较2015年度增长,但是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滑且价格波动频繁,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受到重大影响。”

  不过,无论山东墨龙如何解释,因公司业绩扭亏而提前进驻的资金在股价的接连下跌中沦为“炮灰”已成既定事实。让投资者不满的是,山东墨龙的控股股东在业绩修正公告披露前的精准减持。

  《红周刊》记者查阅公司于1月22日晚间披露的《简述权益变动报告书》了解到,山东墨龙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恩荣及其一致行动人张云三分别在2016年12月23日和2017年1月13日抛售750万股和3000万股,减持的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4.7%,套现总额近3.6亿元。

  这引起市场对山东墨龙业绩变脸套路的猜想:先是三季报预喜,吸引投资者跟风买入;接着公司实控人减持套现,发布预亏公告——一出“快刀割韭菜”的把戏。

  对此,不少法律人士接受《红周刊》采访时均认为,山东墨龙已经涉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认为,业绩预告的频繁“变脸”,影响业绩预告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限制业绩预告风险释放作用发挥的同时,还会误导投资者的决策,并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山东墨龙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知悉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两人涉嫌利用虚假预盈推高股价,以减持套现,这种行为涉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应当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冰华对《红周刊》表示,山东墨龙及实控人涉嫌误导性陈述(虚假陈述的一种)。“如果业绩修正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山东墨龙存在释放利好,配合股东减持的嫌疑。”

  或面临集体诉讼

  山东墨龙的业绩“变脸”正将相关责任人拖入虚假陈述的旋涡,甚至面临集体诉讼。

  据了解,在2002年以前,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完全没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渠道。直至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投资者才开始了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诉讼。若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受损,投资者可以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责任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不过,虚假陈述案件的起诉具有前置条件,其条件之一便是“行为人因虚假陈述行为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这一规定让一些涉嫌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逃脱处罚。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者无法直接透过诉讼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爱文在接受《红周刊》采访时表示,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诉讼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传统的诉讼方式,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进行诉讼,这需要行政处罚前置条件;而另一种诉讼方式更为新颖,“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司法解释提起诉讼,不需要行政处罚等前置条件,这在全国的司法实践中已有被成功受理的相关案例”。

  换言之,投资者只要发现上市公司有类似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且该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就可以直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诉讼。就山东墨龙的投资者而言,这为他们的单人诉讼或集体诉讼打开了大门。

  警惕判决难

  据记者了解,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民事诉讼案常面临判决难的问题。2007年10月,在精伦电子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中,有投资者在无前置条件的情况下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武汉市中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这也是中国证券史上第一例不需要前置条件而被法院直接受理的诉讼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而当时的代理律师正是周爱文。

  不过,该诉讼案件此后的审理停滞不前。被告方精伦电子声称并未收到武汉市中院的立案文书;周爱文则坚称投资者已经缴纳了诉讼费,而诉讼费的缴纳则代表着法院已受理;法院方面却保持了沉默。“或许是出于压力,武汉市中院在接受了诉讼费后不久,又依据最高院有关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裁定不予受理。”周爱文对记者说,“精伦电子当时的法律条件确实不太成熟,在没有类似先例的情况下,法院似乎面临难题,随后这起诉讼便不了了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进程,如今证券民事诉讼日渐成熟,诉讼门槛逐步放开,不少案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就山东墨龙以及相似事件,周爱文认为,“一旦此类案件被广泛受理,今后只要投资者有损失,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直接状告上市公司。”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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