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159号文《关于核准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的核准,同意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金瑞科技")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477,832,509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15元,共计募集人民币14,999,999,966.3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月10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1-3号《验资报告》。根据《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对五矿证券、五矿经易期货、五矿信托和外贸租赁增资,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定,上市公司、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资本")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及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甲方)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华泰联合证券(丙方)、中金公司(丁方)签署了《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的专户账号为81201560065355020000,截至2017年1月19日,专户余额为450,000万元。

  2、上市公司(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乙方)、华泰联合证券(丙方)、中金公司(丁方)签署了《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的专户账号为321020100100245436,截至2017年1月19日,专户余额为150,000万元。

  3、上市公司(甲方)与绵阳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乙方)、华泰联合证券(丙方)、中金公司(丁方)签署了《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的专户账号为02001800002999,截至2017年1月10日,专户余额为599,999.996635万元。

  4、上市公司(甲方)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乙方)、华泰联合证券(丙方)、中金公司(丁方)签署了《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的专户账号为731900021610506,截至2017年1月9日,专户余额为300,000万元。

  5、五矿资本(甲方)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华泰联合证券(丙方)、中金公司(丁方)签署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的专户账号为81201560065371720000,截至2017年2月9日,专户余额为0元。

  6、五矿资本(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乙方)、华泰联合证券(丙方)、中金公司(丁方)签署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的专户账号为321020100100246001,截至2017年2月9日,专户余额为0元。

  7、五矿资本(甲方)与绵阳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乙方)、华泰联合证券(丙方)、中金公司(丁方)签署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的专户账号为02001200002299,截至2017年2月9日,专户余额为0元。

  8、五矿资本(甲方)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乙方)、华泰联合证券(丙方)、中金公司(丁方)签署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的专户账号为110902057510601,截至2017年2月9日,专户余额为0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五矿资本(以下统称"甲方")与开户行(乙方)、华泰联合证券(丙方)和中金公司(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具体内容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为准):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金瑞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所确定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未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丁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丁方作为金瑞科技的独立财务顾问及联合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丁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金瑞科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丁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丁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丁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内本协议项下募集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失效。

  1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协议。违约方应依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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