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8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湖锦路1号磁湖山庄酒店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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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杨闻孙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第九届董事会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李宇强先生、朱世明先生、张四海先生、独立董事李长爱女士、冯德虎先生、夏令敏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本次会议后,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换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部分董事候选人参加了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王黎出席会议;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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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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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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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第1.2项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3项议案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于 2016 年7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恺律师、余学军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顾恺律师、余学军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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