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多举措优化股票发行行政许可

2015年05月23日 05:48  上海证券报  收藏本文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浦泓毅

  股票发行中止审核情形大“松绑” 公众股发行比例可自主确定

  

  股票发行的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优化。优先股将实施快速审核机制,因财务资料有效期、举报核查等问题造成的中止审查情形大幅“松绑”,同时企业将可自主确定公众股发行比例以及联合主承销商家数。

  证监会[微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上述情况进行了介绍。他表示,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证监会在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关于发行审核程序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了工作流程,便利企业、申请人办事。

  此次股票发行行政许可优化的内容着重包括下述六方面:

  一是简化审核环节中见面会方式,由目前在反馈意见后将发行人高管和保荐机构分批集中至发行部,当面宣讲审核程序和纪律要求,简化为以书面形式将审核程序和相关要求告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形式。

  二是优化再融资安排,包括对优先股实施快速审核机制,减少排队等待环节;对运作规范、市场表现良好的上市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取消反馈环节,可以不再要求发行人到发审会上接受询问,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完善中止审核程序,调整了此前发行人财务资料过有效期即中止审查的做法,改为对符合《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应中止审查的情形企业实行中止审查,财务资料过有效期的,在企业补充审计报告期间不再中止审查。同时,在财务资料允许延长一个月的有效期内,均正常安排初审会、发审会及核准发行,不再中止初审会和发审会。

  四是依法处理举报事项,对举报事项坚持依法核查的要求,但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影响的举报事项,在依法核查的同时,不中止相关的审核程序。

  五是企业满足上市条件,且在坚持低价持续发行的原则下,可自主确定公众股发行比例,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按照实际资金需求量,提高拟发行的公众股比例。

  六是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确定主承销商数量。证监会参照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做法,取消了首发联合主承销商家数限制,改为由企业依据自身需求聘请主承销商。

  邓舸表示,证监会还对发行审核内部工作安排作了进一步优化,如进行分组反馈,完善了诚信档案查询方式,简化了核准办文程序等,以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

  他说,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为契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加强和改进股票发行上市监管。

文章关键词: A股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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