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基金丧失龚如心近千亿遗产受益权 遗产传承避雷指南

2015年05月21日 00:59  21世纪经济报道  收藏本文     
华懋基金丧失龚如心近千亿遗产受益权遗产传承避雷指南华懋基金丧失龚如心近千亿遗产受益权遗产传承避雷指南

  导读

  遗嘱的真实性是遗产纠纷中遇到的最主要问题。尽管无从判断龚如心当初设立遗嘱时的考虑,但其过于简单粗略,容易引起误解。高净值人士设立遗嘱要及早规划外,还必须征得无利益冲突的专业人士指导,以保证真实准确的意思表达。

  见习记者 王晓 北京报道

  2002年7月,在龚如心订立遗嘱时,一定没有预料到身后还会有如此多的风波。

  作为曾经的亚洲女首富,龚如心在2007年4月去世后留下巨额资产,经过近年的发展资产规模已高达近千亿。但在执行遗嘱时横生波折,其生前好友陈振聪伪造遗嘱欲与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下称“华懋基金”)争夺遗产,诉讼长达4年,以陈振聪败诉并被控告伪造文书告终。

  香港律政司随后介入高院要求诠释龚如心2002年遗嘱内容,包括裁定华懋基金是否是遗产唯一受益人以及监管执行方法等。香港高院裁定华懋基金为受托人而非受益人引发华懋基金不服提出上诉,仍被裁定为受托人后继续提出上诉。

  2015年5月18日,香港终审法院做出裁决,驳回华懋慈善基金的上诉,维持其遗产受托人身份,而非受益人。

  至此,围绕巨额遗产的争夺在8年后终告一段落。但围绕富豪家族财富传承的话题仍引人深思,家族财富传承中应该如何避免踏入雷区?

  遗嘱须真实与准确

  龚如心生前就围绕其丈夫遗嘱真实性的问题与公公对簿公堂长达7年,其间一度败诉并被拘捕。而在其去世后,身后各方仍然围绕其遗嘱签字真实性再度展开长达4年的诉讼。

  在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凯看来,龚如心并没有从与公公的争产案中吸取教训,导致身后仍出现真假遗嘱的纠纷,这些都是可以尽量避免的。

  “遗嘱的真实性是遗产纠纷中遇到的最主要问题。”陈凯表示。国内引发关注的著名国画大师许麟庐家族争产事件,也是围绕其遗嘱是否真实的问题展开,但历时两年的笔迹鉴定结果竟是无法判断。

  多位业界律师表示,遗嘱是否为立嘱人本人设定、是否为立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非受到胁迫等,都是判断遗嘱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

  传统设立遗嘱时,通常召集遗产继承者或其他相关人士见证。但在实践中,这样既不利于立嘱人安然离去,也无法保证遗嘱在信息表达中不被扭曲。

  多位业界律师对记者表示,目前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大。富豪家族不妨设立生前遗嘱,并交由公证处公证存档。另有律师表示,技术发达,设立遗嘱时可以全程录像。

  陈凯表示,遗嘱带有一定的私密性,在立嘱人去世前其实不便让遗产利益相关方了解。上述问题的产生也表明遗嘱管理公共服务的缺失。在遗嘱没有被具有公信力的部门连续且独立管理的情况下,遗嘱真实性仍困扰着司法系统和遗产案件当事人。他介绍,目前,国内逐步发展出一些第三方遗嘱托管机构如中华遗嘱库等,提供遗嘱登记和保管服务。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共管理服务的缺失。

  真实性之外,如何准确传达立嘱人的意愿也十分必要。

  龚如心遗嘱前两条可以概括为:第一条是把龚如心的财产馈赠给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第二条是组成一管理机构以监管该基金继续推进项目,设立类似诺贝尔的具有世界性意义的奖金。

  华懋基金上诉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华懋基金应以哪种形式接收遗赠给它的财产——是基金组织章程大纲中开列的一般慈善目的而以无条件馈赠的形式接收;抑或是以慈善受托人的形式接收和有责任实行遗嘱所提出的指示。

  在香港终审法院对此次华懋基金上诉的的判决书中载明,该自制遗嘱的语句必须根据其文意整体进行理解。除非遗嘱清晰显示龚如心作为馈赠者旨在订立信托,否则慈善基金仅是受托人。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家族企业课程主任高皓对记者表示,尽管无从判断龚如心当初设立遗嘱时的考虑,但其过于简单粗略,容易引起误解。

  高皓建议,高净值人士设立遗嘱要及早规划外,还必须征得无利益冲突的专业人士指导,以保证其真实准确的意思表达。而对于国内公益性质的第三方遗嘱托管机构,高皓认为对资产数目庞大且构成复杂的高净值人群来说并不太适合。因为他们的资产可能分布在国内外不同地区,性质也可能包括现金、股权、矿产、房产等多种,涉及到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财产形式。

  信托保护机制待健全

  关于龚如心到底留下了多少遗产,华懋慈善基金会理事会主席、龚如心的胞弟龚仁心于2014年4月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专访时称,“其中最主要的部分,便是其与丈夫王德辉共同创办的华懋集团。目前华懋集团的总资产已经从7年前的600多亿,增加到如今的1000多亿,这几年,我们经营得还算不错。”(2014年5月1日《龚如心千亿遗产暗战 华懋基金争夺受益人再上诉》一文曾予报道)

  在信托业工作多年的高搜易理财平台CEO陈康认为,信托在国外多数地区的定义比较宽泛,是一种基于委托形成的法律关系。遗嘱就能构成信托成立的条件,比如龚如心的遗嘱就构成了一项公益信托。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律师、基金会、个人等,门槛要求很低。但这样的前提是法制健全,机构发生道德风险很小的背景下才可行。

  而在国内,信托定义十分狭窄,信托业务实行牌照管理,仅由银监会批准的具有信托从业资格的机构才能进行。如果立嘱人有意形成信托关系,必须和信托公司之间签订正式的信托合同。

  在委托人离世后,如何长期执行委托人的意愿、避免受托人发生道德风险违约,或者当受托人与受益人利益产生冲突仍是难题。

  龚如心胞弟龚仁心此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因为遗嘱受益人是不特定大众,未来甚至世界上所有的有慈善需求的人都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华懋基金提供资助。担心华懋基金因此可能面临无尽的诉讼之中。因此,华懋基金主张是遗产的绝对受益人,由此可以更好地行使遗产的使用权。

  而在其败诉后,华懋基金面临数亿元的高额诉讼费,但基金不能动用遗产偿还。

  陈凯表示,龚如心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在香港即使委托人并无设立信托保护人的要求,法院仍然有权介入并决定是否增设信托保护人,以保护公众的利益。但这一制度安排在内地尚属空白,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如何启动信托保护人的增设,仍然没有法律的规则可以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的制度,这一制度为信托保护人的增设提供了程序性启动的可能,但尚缺乏实体法律的规定。

  此前,梅艳芳的母亲虽有巨额信托作保障仍流落街头引发关注。在业内看来,梅母并未遵照信托的要求,而受托人的行为未受到有效约束,仍为梅母支付高额诉讼费。

  陈康建议,在与信托公司订立协议时,条款应尽量具体,划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界限,比如要求对资产保值增值等。同时,为避免受托人权限过大委托人的意愿在去世后不能得到有效执行,还可以引入资金托管人、管理人,以制衡受托方之间的权力,保障信托的要求可以得到长期执行。

  高皓认为,国内信托业务主要以投资目的为主,以具体的约束条件等执行的信托业务较少。家族信托业务从2014年起步,目前多数还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由于现行的法律基础也不够完善,对于富豪家族来说,建议目前仅将资产的一小部分投入家族信托,防范法律法规变动带来的风险。

  (编辑:付玉,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fuyu@21jingji.com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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