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药铺]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多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作为构建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此举有助于“市场的手”更加合理地干预药品的价格预期,在医保控费、历史招标价等因素的积极制约下,绝大部分药品交易价格不会上涨,群众负担也基本不会增加。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有必要让药物经济学全面介入到药品市场化定价的环节当中去。
以争议已久的药品单独定价为例,随着此番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取消,原本在药品招标中的“单独定价”质量层次势必也将随之消失。那么,问题也就来了,就是在药品招标中,如何适度在招标中体现药品的质量分,以确保更具疗效价格比的药物能够被患者使用。
这里有必要讲一下单独定价的历史渊源。2000年11月21日,原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前身)发布《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区别G M P与非GM 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该办法第七条提出了单独定价的办法,只要企业生产的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的,就可以向定价部门申请单独定价。
笔者在这里丝毫没有为“单独定价”走入历史叫屈的意思,因为单独定价政策在实际推广中早已走偏,沦为部分专利过期原研药享受超国民定价政策的帮手。但应该看到,这一政策制定的初衷,其实是旨在鼓励药企研发和生产有效性和安全性占优的药品。
基于此,笔者认为,今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后,有必要让药物经济学站上风口,让这一规则更好地用于医保参与药品招标体系和控费体系当中。
如今已进入全民医保时代,药品已经主要由分散式的支付转变成集约式、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模式。国际上,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芬兰、荷兰、葡萄牙等国早已强制应用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
我国虽已经起草了《中国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但截至目前起到的仍主要是指引作用,很多医保支付部门、药品交易机构、医院和企业都尚未全面走到药物经济学评价中来。特别是医保支付部门,既要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可持续发展,又要肩负着引导医药创新,进而提高国民健康状况的使命。笔者认为,随着医药价格的大步放开,医保支付部门将携药物经济学利器扮演更大角色,比如介入药品招标等的时代已经来临。
南都经济评论员 马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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