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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一房卖二主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 03:26 浙江日报

  本报德清3月30日电(记者楼欣建 通讯员 盛卫华 叶兰) 德清靳女士向“浙江凯利”订购排屋,签好合同并预付20万元购房款,但房产公司为了将此房多卖13万元,又把其转卖给他人,最终该公司为诚信缺失付出了代价。近日德清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返还靳女士2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并另赔偿靳女士20万元。

  据悉,德清武康镇的靳女士看中了浙江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玫瑰庄园一套排屋,房屋总面积189.53平方米,总价为133万余元。靳女士告诉记者 ,自己在去年10月14日就与该房产公司签了《订购书》,并交付了定金20万元。同年11月5日,凯利公司与靳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1月12日,靳女士拿着合同向德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并获得批准。其间,因所谓涉及合同首付款项修改问题,房产公司工作人员从靳女士手中拿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出人意料的是,没过几天,当靳女士筹集到购房款准备拿房子时,却被告知房子已经卖掉了。后来又得知,该公司是加价13万余元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并且已经办理了房产备案登记。这时靳女士才恍然大悟,所谓合同首付款项修改,拿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是为提价卖给其他客户作“铺垫”,并以此招“弥补”不讲诚信的法律“漏洞”。在与这家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靳女士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通过对相关证据链审查后认为,靳女士与凯利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凯利公司与靳女士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靳女士无法取得房屋,房产公司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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