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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严管银行控股股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9日 05:1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银监会昨日就《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机构要取得中资银行控股权,都必须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被控股银行不得对银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分析人士认为,如果该办法正式实施,将有效规范控股股东行为,防止关联交易风险。

   取得银行控制权

  须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无论是境内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取得中资银行控制权,还是境外金融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的控制权,《办法》都明确要求,必须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须经银监会审查并决定。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成为必要条件。

  此外,《办法》要求银行控股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有犯罪记录。其中,应当至少有一人具有银行经营管理经验。

  按照《办法》规定,被控股银行不得对银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申请取得银行控制权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被控股银行及时补充资本金,并在取得控制权后通过被控股银行每年向银监会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办法》称,银行控股股东应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银行控股股东、被控股银行和被控股银行的其他关联机构间的风险转移。

  违规取得银行控制权

  银监会有权责令转让股权

  《办法》规定,如果银行控股股东违反规定取得银行控制权,或者违反《办法》其他规定,严重危及被控股银行的稳健运行,银监会将有权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甚至责令被控股银行调整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如果未经银监会批准取得银行控制权,银监会将给予经济处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将被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将被处五十万元罚款。本报记者 吴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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