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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编导殒命灵山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9日 08:49 《财经》杂志网络版

  法院判决昭示,网友参加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应当自担风险,自负其责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徐凯】1月8日,轰动一时的中央电视台编导孙仲煜(网名“夏子”)殒命灵山案一审宣判。

  海淀法院判决认为,被告郝洪波(网名“海”)与张欢(网名“玛瑞亚”)无法定或约定安全保障义务,行为没有违法性,不存在主观过错;且二人组织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没有证据显示绿野公司与二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直接从活动本身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方(“夏子”父母)的所有诉讼请求。

  2007年3月6日,郝洪波与张欢作为“驴友”(“驴友”一词源自网络,泛指参加旅游、自助游的的朋友——编者注)在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户外活动计划帖,征集网友攀登灵山。“夏子”等11人最终入选。活动从3月10日早晨开始,因当天天气恶劣,原定路线被迫更改。在行进过程中,他们行走的时间大大超出了原计划。直至当日午夜,队员已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夏子”出现虚脱症状,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夏子”“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

  事发后,“夏子”的父母起诉活动发起人郝俊波、张欢以及北京绿野公司。三被告被要求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万元,其中包括十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方代理律师吴丽莉告诉《财经》记者,基于领队和队员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她认为本案中被告方两领队对于队员是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此外,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领队提议更改行走一条大家都没有走过的路线,从而导致“夏子”受冻无法及时得到救助,两领队应当有主观过错。

  而法院的判决则认为,首先,领队对于队友并无安全保障义务:领队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其活动不以获得赢利为目的,郝洪波、张欢已在免责声明中对领队的权利、义务做出说明,不对任何由户外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承担责任。

  其次,其行为没有违法性并且没有主观过错。路线选择等经过队友商议一致才更改的,且在“夏子”出现危急情况后并没有放任而是采取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已经尽到了必要的义务。

  法院的判决特别强调,自助游区别于其他商业活动的本质在于赋予了参加者更大的主动性,每一名成员均可以自由的表达主观意愿。领队在承担制定出行线路、经费管理、协调成员意见等额外责任后,更重要的是其本身也是参与者之一。参加活动对于本案中的领队而言也是享受户外活动所带来的乐趣,而没有从中收获额外利益。因此,虽然事后表明此次活动计划不够完善、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缺乏准备,但郝洪波、张欢发起活动本身尚不具备违法性,对造成孙仲煜的死亡无主观过错。

  现场一名听审的“驴友”表示,本案对于北京热爱自助游的“驴友”来说影响很大。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他表示,从自身的经验来看,自助游的发起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们的活动是带有自助性的,有自愿参加、自带装备、费用“AA制”、风险自担等特点。自助游的发起人和其他成员之间的地位以及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路线改变等通常都经过大家的集体讨论,没有任何强制性可言。

  此案判决与此前广西南宁“7·9‘驴友’案”形成鲜明对比。2006年7月7日,南宁市民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12名“驴友”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7月9日,因山洪暴发,21岁的“驴友”小骆不幸葬身山洪。南宁市青秀法院对因此引发的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发起人梁某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其他11名“驴友”连带赔偿近五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侵权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表示,他非常赞成海淀法院此次的判决,相形之下,南宁“驴友”案判得过重。

  杨立新认为,自发组织团体进行户外探险,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体育活动,对此,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的规则。在侵权行为法中,自冒风险是处理这种纠纷的重要规则。按照自冒风险的规则,可以认为,户外探险活动是具有极大风险的体育活动。自助游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风险自付,选择自助游就意味着自我承担自助游中将可能遇到的危险。因此,应当依据过错原则来处理类似案件。如果领队本身没有明显的过错导致“驴友”死亡,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庭审后,原告方代理律师表示,是否上诉,须由“夏子”的父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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