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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化妆品伤人,谁赔?(5)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8日 07:53 台海网

  延伸说法 没有过错 也有责任

  案例 小学生摔伤 学校和学生分担

  中学生小纪在参加全校运动会时,不幸摔成骨折。虽然学校不能证明,责任全在小纪自己,但是,小纪的父母也未能举证证明,小纪是因为石子而摔倒的。

  在这一起事故中,双方均无过错。那么,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应该如何分担呢?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无过错,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由小纪负担70%的民事责任,学校负担30%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平责任是侵权纠纷中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公平责任的存在意义深远,目前法院要根据双方的证据来查明事实,但在一些案件中,双方举证都遇到困难,导致事实难以查清,过错无法分清,就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

  案例 吵架骂死人 双方分担责任

  吵架,也会“骂死人”。去年3月10日,翔安村妇陈某在马巷一市场上摆摊卖菜,她听到隔壁摊位的纪某说她坏话。于是,一场吵架就此拉开序幕。

  当时有人看见陈某一人对着纪某夫妻二人吵架,吵着吵着,就见陈某突然嘴巴一歪,昏了过去。原本就患有高血压的她,在昏迷住院十多天后,于3月25日21时许,离开了人世。她意外地死于一场吵架。

  法官认为,陈某之死属于意外和不可预料,不能证明争吵与陈某的死有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死者陈某的发病和死亡,确实是发生在争吵之后,虽双方均无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纪某应对陈某的死亡作适当的补偿。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纪某“补偿”陈某3万元。

  专家说法: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也是纯化社会道德风尚、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在判决中,对当事人一方公平合理地确定了一定的补偿数额,既是对受害方的抚慰与救济,由此缓和了当事人双方的紧张关系,实质上也是对未来类似行为的一种指引和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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