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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化妆品伤人,谁赔?(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8日 07:53 台海网

  事件 合格化妆品让脸溃烂

  2007年1月下旬,接近年关,正是商家赚钱的好时机。然而,开时尚服装店的阮小姐却无心做生意。她说,“我脸都烂了,怎么出面招呼顾客?那不是要把顾客都吓跑吗?”

  阮小姐是一名爱美的女孩,脸上有一些小痘痘。为了“面子”,她在集美区一家化妆品店,买了“佩芬兰去痘修复液”。据阮小姐说,她之前有使用过这种去痘液,那次她买了两瓶。第一瓶用的时候没出什么事,第二瓶只用了一点点就出现了过敏。

  阮小姐说,她第二次到

化妆品店去买去痘液是在1月24日。当时,店员向她推荐 “佩芬兰去痘修复液”。阮小姐说,她当时就担心,这种产品是否适合她的肤质、会不会引起皮肤过敏?但是,销售人员告诉她“没事”。因此,阮小姐又买了一瓶 “佩芬兰去痘修复液”回去使用。

  第二天,阮小姐脸上开始发红,她担心是过敏,又跑到化妆品店里咨询,店员说是正常现象。但是在第三天,症状愈发严重,阮小姐脸上红肿,有的地方开始溃烂,而且伴有刺痛。店员确认阮小姐是皮肤过敏后,把钱退给了她,并先后陪她到集美和岛内多家医院就诊,经诊断确诊为“过敏性皮炎”。

  看病耽误了阮小姐半个多月做生意的时间,于是她向店家索赔,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阮小姐一纸诉状,把化妆品店告上了法庭。

  不过,化妆品店也觉得自己有点冤,老板吕先生说,产品不存有质量问题。为此,他还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关的检验报告,这些能证明修复液是合格产品。老板说,阮小姐的症状和产品本身没有什么因果关系。

  法院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认为,阮小姐没过错,不过店家也没过错。但阮小姐毕竟是用了去痘液才过敏的,从公平考虑,被告有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予以部分补偿。由于阮小姐是一名年轻女性,过敏对她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负担,也耽误了她的工作,酌情让店家补偿阮小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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