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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化妆品伤人,谁赔?(4)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8日 07:53 台海网

  法官释案 判赔2000元,让商家负责

  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是本案一审法官黄盠依然判决要求店家补偿阮小姐2000元。黄法官说,判决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 “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的条款,既然产品合格,双方都没有责任,那么,就依照公平原则,让商家“补偿”2000元给消费者。

  但是适用公平原则使用也要符合四个条件。黄法官说,第一是侵权人的行为和受害者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受害人受到的伤害较为严重,三是侵权人有能够赔偿补偿的条件,四是侵权人从他的行为中获得了利益。本案符合这四个条件,因此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另外,让店家补偿2000元,黄法官也有自己的考虑。他告诉记者,向

化妆品这类商品,购买是店家应该尽到什么程度的说明义务,很多人都在讨论这个问题,但总的趋势是:越详细越好,越慎重越好。因此判店家补偿2000元,也是一定程度上促使店家推荐化妆品时更加慎重,更负责任。

  专家说法 销售合格产品 商家也有风险

  合格产品伤人,为什么是商家赔偿,而不是厂家赔偿呢?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说,本案中,阮小姐购买的产品属合格产品,并不存在产品缺陷。所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产品责任。

  但是,本案中,虽然销售者提供的商品是合格产品,可在向消费者销售时并未向消费者做产品的介绍和说明,也未让消费者做皮肤测试。从这个意义上讲,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这样的判决结果,会不会导致所有的商场、超市和化妆品专卖店,在销售化妆品时,都要承担赔偿风险?

  对此,黄健雄认为,这是好事。他说,事实上商家作为销售一方,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对于产品的性能更为了解。因此在买卖中,更应负担起诚信的义务,尽其所能,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信息。由于本案不存在产品责任,但在客观上消费者确实又存在损失。在这种情形下,按照 《民法通则》的“公平责任原则”来解决纠纷,是合适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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