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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减持新规的三个疑问(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 00:06 北京商报
疑问2 30个交易日从何处算? 内容:除了对转让比例有所限定外,《办法》还对国有股的转让价格做了限定,《办法》24条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解读:国资委方面解释说,至于确定信息公告前30个交易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数的规定,是参照了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要约收购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同时,确定以信息公告日前30个股票交易价格的平均值为定价基础,也是防止市场操纵的必要措施。 至于为何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国资委方面解释,其主要也是参照了证监会《证券发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即上市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股票时,股票增发价格按不低于股票均价的90%确定。同时,参照了其他几个因素:一是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股份的大额协议转让大多有一定比例的折价;二是考虑到受让方协议受让股份后要锁定一段时间,不能立即变现,要承担锁定期的风险;三是如国有股东在二级市场上变现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可能会引起股价下跌,国有股出售收入实际上可能会小于协议转让收入。 疑问:有人对于《办法》所规定的前30个交易日存在一定的质疑,前30个交易日是向前递延的前30个交易日,还是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任意一段时间的30个交易日呢? 解释:郑名伟认为,“30个交易日一般指延续的30个交易日。不可以钻这个空子,如果是转让协议签署随便前30个交易日都行,那么规定这个有什么意义呢”? 李曙光对记者说:“这属于立法技术问题,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立法部门应该会出面解释,这个问题不用担心。” 疑问3 监管尺度是否过严? 虽然从国资委角度看,《办法》出台可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让国有资产的转让进入一个有序可控的通道,但从资产市场的角度看,这些规定将会减少资本市场运作的效率。厦门大学金融系客座教授余云辉就认为,证券市场限定多少股票多少年之内不能流通,这本身就降低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效率,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中国的资本市场是低效的,低效的标志有几个方面。第一是融资低效,第二个是流通低效,大股东要分几年流通,第三个是定向增发要一年之后才能流通。这样一个资本市场是无法适应国际竞争的,在国际市场上也缺乏竞争力。 郑名伟也预测认为,从整个经济发展来说,5%是一个试点,出现问题可以修改,如果太快太猛,可能一下都把闸门打开不好收拾,所以5%的比例可能会越来越高。5%需要国资委同意,如果国内这么多家国有控股上市企业,都等待国资委审批的话,这个效率可能会很低。“我觉得这可能是试探性的动作,会逐渐寻找一个合适的比例,步子会越来越快。”郑名伟表示。 对于《办法》出台的意义,李曙光认为在于为国有资产的退出提供了一个通道,“我们很早以前就提出了国有企业重组,国有企业的有进有退,但国有企业如何退出却没有规定,很多应该卖的国有资产不知道怎么卖,卖可能违规,有的偷着卖,这样就比较乱了,而《办法》的出台就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可以有序退出,另外减持超过5%和3%的要备案,这样可以保持可控性——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的国有企业减持,国资委就可以监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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