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强收业主仓房费
2005年11月26日,长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接到一物业小区10多位业主联名上访信,投诉他们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仓房物业服务费问题。经调查核实,物业公司确实收取了此费。
处理:根据《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物业服务费只能按居民实际住宅面积收取,仓房不属于居民住宅,不应收取物业服务费。责令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向业主收取仓房物业服务收费,并将已收取的物业费退还给业主。
案例二
违规收取补课费
2005年暑假期间,市物价局在组织调查学校利用假期给学生补课收费问题中发现,一些学校为推卸责任、躲藏检查,拒不接受检查。甚至有一些学校钻政策空子,将即将升入初三或高三的年级视为初三或高三年级,并认为学校假期补课收费没有违反政策规定。
处理:按长春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收费的通知》规定,学校给学生补课只限于初三或高三年级,初三年级和高三年级每学期补课费分别不得超过120元和200元。根据此项规定,长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共计查出学校违规收费60多万元,并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学校违规乱收费的行为给予全部退还非法所得以及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三
商场变相收取电费
2004年9月,群众举报某商场按每千瓦时1.29元向经营业户收取电费。经调查核实,供电部门采取的是对该商场直供电方式(不需商场二次转供),商场应按直供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即每千瓦时0.859元向经营业户收取电费。
处理: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该商场不执行政策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将多收的差价款退还给消费者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
多收房屋维修金230万
2005年3月,群众举报某物业公司收取房屋维修金的问题,后经调查核实,该物业公司收费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违规收费;二是超标准收费。
处理:按吉林省建设厅、物价局吉省价房涉字(2000)12号文件规定,“保修期满后方可收取中小型维修金”,但该物业公司在业主入住后即收了房屋维修金,属违规行为;其次,根据2000年4月份,省物价局、建设厅将房屋维修金由按使用面积收取每平方米0.3元下调到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0.15元,但该物业公司仍按原标准向业主收取房屋维修金。对此,物价部门对该物业公司违规收费问题进行了处罚,责令该物业公司将多收的230万元的差价款全部退还给业主。
案例五
医院自立病历查档费
2006年3月,群众举报某医院收取病历查档费。经查,该医院没有经过价格部门的审批,自立项目向查询病历的群众收取5元~20元的病历查档费。
处理:市物价局作出了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
学校乱收费乱办班
2005年11月,群众反映某小学校乱收费问题。经调查核实,该校采取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的方式开办英语、美术、书法等课外班,由社会办学单位组织专业教师在学校内授课,并借用价格部门给社会学校批复的收费标准向学生家长收费。
处理:价格部门批复给该社会办学单位的收费标准是针对这所学校的办学环境、办学条件以及师资力量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该学校。同时,按《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规定,该校与社会力量办学单位采取联合办学收费行为属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是变相收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要求该校立即停止乱办班、乱收费的行为并给予学校自立收费项目行为行政处罚。
案例七
不按规定收取供热费用
2005年11月,市物价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某物业公司不按政府规定的供热价格执行,擅自提高供热收费标准问题。经查,该物业公司对不用热的用户收取50%的基础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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