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董砚龙北京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对此前下发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进行明确。
财政部曾于6月13日发出通知,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并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但政策出台当日进行派息等情况是否能够按照新规进行调整引发市场疑问。
对此,补充通知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补充通知规定明确,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补充通知称,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据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还于当日发布了《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要求扣缴义务人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已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办理退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27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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