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本无罪 “自家人”是源头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09:17 中国财经报 |
阿朝 在中国的反腐败进程中,各地交通厅长“前腐后继”可谓最引人注目。自1997年以来,全国已有10 个省(区)的15个交通厅长因“伸手”公路工程建设而被“捉”,厅以下干部则不计其数。交通系统出现这么多腐败分子不是偶然现象,究竟是什么原因致使那么多交通干部步入腐败深渊呢?近日,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吴果行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话可谓一语中的: “交通建设领域腐败易发高发的症结主要在于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机制。”问罪招投标机制,许多人不会答应。招投标作为一种具体交易上的程序,是国际通行做法,可以说目前为止还没有比招投标更好的交易采购方式。要知道,招投标本身是无罪的,有问题的是招投标活动中的黑箱操作。吴果行所说的这种“机制”,不是指招标程序本身的机制,而是指招标过程中背离程序要求的非公开透明的“人为机制”,笔者认为这种“人为机制”首先表现在它背离了政府采购制度要求。 近几年来,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和各级地方政府配套财力的作用下,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了巨额的国家资源,这种以国家资源和政府投入所进行的建设工程是典型的政府采购行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任何工程建设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目前,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上的机制最大的失缺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规避,主管部门以“业主”自居,自定招标方案,自定标段,自家测算标底,“自家人”担任评委,“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由于其随意性大,缺乏监督,将严肃的招标行为庸俗化。在这样一种“一个部门说了算”的前提下,长官意志无所不能,“外招内定”、“明招暗定”等暗箱操作行为变得轻而易举,握有投标人“生杀大权”的交通官员当然也就极易犯事了。 用政府采购制度遏制公路建设中的腐败行为,并不是简单的以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取代主管部门的采购活动,而是要运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对这类工程在采购设计、招标程序、评标办法、中标结果、质量管理、资金拨付等工程采购全过程置于政府采购制度中,在公开透明的要求下运作采购行为。 在《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一年多时间的今天,政府购买工程和劳务的行为再也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了。运用政府采购制度上的“三公”精神,剥离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中“一言堂”的决定权,就能有效地堵塞自行采购的黑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