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配套法规出台 基金行业不准说“大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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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4:07 人民网-市场报 | |||||||||
证监会6月10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据此取代1999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办法”禁止共同基金公司对投资回报作出承诺,这将推动快速发展的基金行业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为基金法配套
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在实施之初,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表示,证监会将认真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防止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加强基金投资运作监管,确保基金合规运作;完善和加强销售监管,防范和严惩挪用客户资产、误导投资者和恶性竞争等行为;完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保证基金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加强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尚福林还明确表示,随后《基金法》的6部配套法规也将陆续出台。这些配套规则将涵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运作、基金销售、基金信息披露和基金行业高管人员任职等多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如今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是其中之一。 其他的相关配套法规,按照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主任孙杰在此之前的透露,这六个管理办法和规则涉及三个层面:一是在机构的准入、资格、资产质量、诚信记录等方面制定规则和要求,让好的机构、有诚信的股东进入市场,更好地为基金持有人服务;二是从信息披露、产品设计、销售行为等层面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基金管理者的行为;三是对基金的高管人员制定具体的监管规则。孙杰还表示,今后中国证监会还将从推动基金管理公司为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和发展服务、拓宽合规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出台有关受托理财服务的法规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推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 披露:从义务到责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证监会1999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将同时废止。这次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基金临时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比过去的基金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体,也更加严格。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经理被要求在90天内完成年报,中报和季报的宽限期则分别为60天和15天。包括基金经理和托管安排变动、监管调查或法律诉讼等在内的重大事件必须在2天内向投资者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对基金公司内部如何保持记录作出了基本规定。 基金专家表示,当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按照原来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第一时间”的含义如何,并没有明确时间段约束。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则规定,基金发生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这就有了明确的时间限制。 禁止违规预测和承诺 “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而对于基金的临时信息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给出了更加清晰的披露范围,规定了28条必须要披露的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这大大超过了过去所要求披露的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法》特别引入了民事赔偿机制,如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因披露虚假信息、违规操作等原因受到侵害,可以提出民事赔偿。在新的“办法”的“法律责任”一章里,特别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如果行为违犯了“办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将以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处以罚款、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处罚进行处理。 截至2003年年底,国内有32家投资基金公司,管理着112只共同基金。参与国内这一行业的还有许多外国基金管理公司,这些公司可以在和国内的伙伴组建的合资公司中持股1/3。根据有关材料可以明显看到,基金业之所以能够重新起步,就是得益于基金法规的建立。1997年底,中国基金业的首部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并实施,1998年,中国首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就在沪深市场正式亮相。目前,已出台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就达到约50部。超常规出台基金法规保证了基金业的超常规发展。经过5年时间,几乎空白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目前总规模已经达到2563亿份,基金资产净值也达到2679亿元。 “当中国的基金业逐步走向成熟,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适时出台,将进一步提升了基金业的发展空间。”从事证券评论的黄先生告诉记者,随着基金投资的一系列法规的陆续出台,维权将成为基金市场的主流。他指出,通过“办法”的颁布和即将到来的实施行动,将更进一步地巩固《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一部以保护持有人权益为核心的基金大法的地位。(本报记者 张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