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颁布基金会计报表与投资组合编报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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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 07:55 证券日报 记者 乾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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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乾 弘)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与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近日制订颁布了《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规定,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的基本情况时,应简要说明基金的历史沿革(若有)、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核准文号和核准文件名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备案情况、基金合同生效日及该日的基金份额总额等,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还应披露基金募集情况。 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规则要求,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等与基金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主要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当基金与其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则应披露发生交易的所有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 若关联方同基金进行交易,则至少应列示关联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而订立的声明。 关于基金投资组合的披露,《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披露。 在披露基金的资产组合情况时,应列表显示(可附图示)报告期末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其他资产等的金额及其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投资组合报告在披露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明细时,至少应列示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期末市值、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投资组合报告在披露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时,应列示报告期内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采用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股票明细,至少应披露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前二十名的股票明细;整个报告期内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规则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附件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证监基金字(2000)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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