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相关规则出台 基金公司设立程序将简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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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 00:39 证券时报 | ||||||||||
业内人士指出,《基金法》对程序的简化与设立速度并无必然联系 本报讯《证券投资基金法》已于6月1日正式实施了。截止6月,已经成立(含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已经有52家。随着《基金法》在基金公司设立上相关细则的出台,基金公司设立的过程有望简化。
业内专家表示,已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设立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要求方面,出现两个明显变化:一个是历史业务经验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只有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两类公司可以作为主要发起人,而《基金法》对此则是规定了“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根据这一最新的规定,商业银行无疑是符合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的,这也是近期业内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 此外,象天相投资咨询公司这样具有多年证券投资咨询经验的专业投资咨询公司,如果资本金等其他条件符合基金法规定的要求,也具有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对于主要股东资格问题规定的这一解读,许多业内人士认为,《基金法》对基金发起人资格限制的放宽,打破了基金管理业务向少数金融机构集中的垄断局面,有利于基金业在数量、规模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也有利于推动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多元化和合理化。 另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在历史盈利记录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主要股东必须连续三年盈利,《基金法》则没有这一要求,只是要求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对这一规定的调整,深圳一家大型金融集团下属的证券公司感触最深。据介绍,由于该公司倾向于保持高的资产质量,每年都将自营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损失反映出来,因此在经历2001-2002年的熊市后,难以满足连续三年盈利的记录。该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取消盈利记录的限制,体现了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审核重点放在对发起人过往合规经营和拟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未来管理能力方面,而这一思路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合。 对于新规定的出台是否会加快基金公司成立的进程,记者采访了几家处于已经批筹阶段的基金公司。有关人士表示,证监会有意加快已处批筹阶段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进程,日前已经召集此类基金管理公司的负责人进京,让他们加快材料的报批。但他们同时也表示,这并不意味着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就会比以前更加宽松,也不表明会有更多的基金管理公司以更快的速度成立。 业内人士表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程序的确略显复杂,有简化的必要。但即便是在简化的程序下,中国证监会仍能自如地控制基金公司设立速度。例如,今年2月份,中国证监会简化了基金产品的审批程序,但是基金产品的发行速度在第二季度起反而放缓,这足以说明程序简化与设立速度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该人士也强调,简化基金公司设立的报批程序,是政府效率提高的表现,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记者 韩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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