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金勇
对于像律师这样的聪明人来说,绕开职业陷阱也并非易事,伪证这个悬在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转轨时期的中国律师行业面临两难
张建中被捕
5月初,刚刚过完五一黄金周的大律师张建中,在自己家里被带走。一个月之后,张的家人得到了正式通知,张建中已被正式批捕。
张建中,北京十大律师所之一的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00年以来,张先后担任前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和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的首席辩护律师,成为中国律师界最知名的公众人物。
对于张的被捕,北京律师圈里表现出惊人的缄默,那些在法庭上慷慨激昂的律师纷纷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为了本所的利益,我们不接待任何采访。”位于北京朝阳麦子店附近的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告诉《商务周刊》,他们对详情并不了解,“据说,张律师是因涉嫌伪证罪而被捕的,但因哪起案件,我们也并不知晓。”
张建中的一位律师朋友告诉记者,张是否构成伪证罪或其他罪,只能等待法庭的审判,“但有一点是清楚的:近年以来,已有多名律师在履行职责时被指伪证而被捕,张建中只是最新、也是最著名的一个。”
大律师和306条
“多名”到底是多少名,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一位同志给出了一个粗略的数字:国内各律师所在履行职责时被捕的律师,每年至少10人以上;保守地估计,全国已先后有150多位律师在工作中沦为阶下囚。
尽管这些律师后来90%以上都被无罪释放,但毫无疑问,继银行行长和海关关长之后,律师也成为了一种高风险职业。
确切地说,刑事辩护律师最危险,最易“翻船”。与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律师不爱办刑事案,年人均办理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北京有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占年度业务的10.2%。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从去年至今这一数字恐怕还得打折——这与律师人数和业务量的迅猛增长也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那些被拍滥的香港电视剧里,为刑事嫌疑犯辩护的律师被尊称为大律师。但在中国,大律师面对着前所未有的尴尬,被律师们挂在嘴边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刑法》306条。
这个让律师们提心吊胆的306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做伪证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我们不排除一些律师为了利益的驱使,铤而走险做伪证,”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方世雄律师说,“但我相信,部分律师可能是由于工作疏忽或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而进入陷阱的。”
方律师所认识的30多位律师朋友,办理刑案的寥寥无几,方世雄是其中办刑事案较多的,这两年也才办了三四起案件。尽管如此,“有一次,我还是与306条擦肩而过。”方世雄心有余悸地说。
那是一件方世雄在外省辩护的刑事案件。当时检方出示了对被告极为不利的证人证词,然而证人中有一个是一名被告的亲属,被告人的家属休庭时接到的那个亲属的电话,从通话双方的语言可以明显听出这个证人并未作出不利于被告的陈述,这时几个被告均要求让检方的证人到庭。这个时候,法官开口了:“他到庭了又能怎么样?他怎么解释前一份证词?”
“当时,我心里很不是滋味。”方世雄解释说,检方证人如果到庭并翻证,他就走不出这个法庭了,来自检察机关的公诉人极有可能会以他做伪证或诬告陷害的罪名来进行盘问。“如果真是这样,律师就极有可能成为替罪羊。因为证人马上就会想到如何推脱责任,而检察机关可能也会给他一些或多或少的提示,比如‘是谁让你这么说的?’”此时,两害相遇取其轻,这个证人极有可能说是受到律师暗示或引导。“这个时候,我们律师是有口难言。”
伪证罪的阴云就这样移到了律师的头上。当然事情最后没有发生,可方世雄和他的同行还是惊出了一身冷汗。
这种经历肯定让人苦闷。现实工作中,证人翻供在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经常出现,方世雄这几年所代理的案件中时常出现类似的情况。“刑案本身收费低,工作难度大,而且又要面临如此的高风险,无时无刻不在职业道德与自身安危中挣扎,谁还会愿意做只有名声好听的大律师?”方世雄说。
惊弓之鸟
“《刑法》306条原文说的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实主要就是针对律师,专门给律师定下了这条伪证罪。这在全世界恐怕也是绝无仅有的。”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祁文举认为,306条至少引出四个问题:第一,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受法律保护,而依法“行使的辩护权”则未必受法律保护,二者之间有本质区别,由此也引发许多律师蒙冤受屈,被控方以涉嫌伪证罪或妨害作证罪而予以拘捕。第二,律师“行使的辩护权”即已得到控方许可,为何仍能构成犯罪,并且由律师单方对其后果承担罪责?第三,控辩双方地位失衡,且“指控权”游刃有余,而辩护权却力不从心。第四,作为依法受法律保护的证人,其如实作证与依控方意志作证相矛盾时,何去何从?
“律师肯定要尽一切可能使证据朝着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方向发展,这是他的职业道德,因此有时候引导与提醒都是难免的,但引导和教唆之间微妙的度很难把握。”一些律师指出,律师面临的执业风险,归根到底是由于有罪推定的传统观念还在中国太根深蒂固,以至于执法者甚至民众总把嫌疑犯视为罪犯,把为嫌疑犯辩护的律师看做一群依靠知识为虎作伥的讼棍。他们认为:“不以伪证、包庇这样的罪名来限定律师的职业权力,正是为了让处于特殊地位的律师与司法机关形成有效对抗,法律的公正才能得以维护。”
针对律师界的这种反应,有关专家对306条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提出了质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秉志认为,这几年,据说全国有几百起这样的案件,但是,只有百分之几经过诉讼以后认定,确实是代理人构成了刑法306条的犯罪,也就是说这条的错案率很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田文昌也认为,在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任何一个国家的律师都享有执业豁免权,不因其在法庭上的言论而受到刑事、民事责任追究。
然而,法律制订者和执法者也有他们的说法。某检察院检察员徐速认为:“在1979年《刑法》中,对当律师指使被害人、被告人作虚假陈述无法定罪,所以306条的规定是有现实意义的。”而一位参与修订过《刑法》的法学家也强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在于在它面前人人平等,为嫌疑人辩护的律师当然也要为他自己的行为负责。他指出,美国当代最著名的大律师艾伦.德肖微茨早就说过,“律师,不管是优秀律师还是差劲的律师,碰到的很多问题是由于诱惑难以抵御所致,他们不能划清受理委托和成为合谋之间的界限。”
毫无疑问,律师并不是法律的化身,更不该是娴熟的法律“窃贼”。拥有全世界2/3执业律师的美国人早已对犯罪分子与律师勾结以逃避惩罚感到愤怒。美国大法官沃伦.伯格1977年就慨叹道:“我们正朝着一个被一群像蝗虫般饥饿的律师控制的社会前进。”20多年来,这句话在美国被一遍遍言中,大法官悲伤地看到:“成功的律师有两种,一种是大家都看着是黑的东西,经律师辩护,大家都同意那是白的;另一种是大家都知道是黑的,但律师让法律不敢认为那是黑的。”
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谈论美国那样的法律至上主义和法律滥用或许是可笑的,因为律师们事实上还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对律师的辩护作用限制有余而鼓励不足。然而,正如我们需要呼吁给予律师更多的尊重和认可一样,我们同样要对他们中的部分人与权力和财富的同谋保持必要的警惕和戒备,毕竟,类似的情况昨天和今天在美国有,明天同样会在中国存在。尤其在每年几十万人渴望涌入这个高收入行业、每年又有越来越多的罪犯拿起法律这个武器为自己开脱罪名的时候。制度的设计者总是要在两难的剃刀边缘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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