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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过剩对提高存贷款利率的效应分析
2007年是中国有史以来提高存贷款利率最为频繁的一年,1年期存贷款利率先后提高了6次。在此主要探讨存贷款利率上调对信贷增长的效应状况。
2002年2月以后的存贷款利率调整是从2004年10月29日开始的。2004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调整人民币基准利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个通知是一个加快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的标志。从这样一个角度来看,2006年4月以后,央行运用行政手段连续8次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是与通知精神不一致的,同时,其政策效应也是值得关注的。
第一,从提高贷款基准利率上看,货币经济学强调,提高贷款利率具有抑制贷款增长的功能。其内在机理是,在提高贷款利率的条件下,鉴于贷款成本的增加,贷款申请者对贷款需求的需求将减少,因此,提高贷款利率是一项紧缩信贷的货币政策。但是,对中国众多企业而言,在申请贷款中究竟是资金的可得性更重要还是贷款利率高低更重要?例如,对一个企业来说,当它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时,商业银行开出两种方案供其选择:一是按照年利率8%的水平给它提供5000万元贷款;二是不批准它的贷款申请。该企业将选择何种方案?在绝大多数情形下,企业将选择前一种方案。在没有其他的融资渠道可选择的条件下,如果一家企业因利率提高了0.27个百分点而放弃申请贷款,那么,可以大致判定,即便贷款利率不提高,这家企业也不应给予贷款。理由是,在没有其他融资渠道的条件下,这家企业会因贷款利率提高0.27个百分点而放弃贷款申请,说明这家企业的经营状况已在陷入困境边缘,以至于只要贷款利率再提高0.27个百分点它就处于缺乏偿债能力境地。对于那些具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来说,贷款利率提高1-2个百分点并不是放弃贷款申请的决定因素,因此,只要企业的经营效益高于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的提高并不就具有抑制信贷增长的功能。
在资金过剩的条件下,各家存贷款金融机构本能上要求将资金投入使用,由此,贷款利率下行是一个主要趋势。按照央行2004年10月28日通知的要求,各家存贷款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应以基准利率为下限,但实际上却是“下浮”的比重不断提高,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数值来看,下浮比例基本都在1/3左右。这意味着有相当多的贷款是在违反基准利率下限规定的条件下投放的。在此背景下,运用行政机制强力将贷款利率上调,实际上并不符合资金供求关系的内在要求。
从逻辑关系上讲,如果贷款利率确有上行走势,那么,在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以后,各家存贷款金融机构已经按照高于基准利率的规定发放贷款,央行再不断地提高贷款基准利率又有何必要?
第二,从提高存款基准利率上看,在资金过剩条件下,作为存款资金需求方的存贷款金融机构有着降低存款利率的内在要求。虽然物价上涨使得存款利率为负,但按照由资金供求关系决定利率水平的市场机理要求来看,它并不是提高存款利率的主要机制。更何况,商业银行体系中存在着巨额尚未有效发挥作用的过剩资金,为此,存贷款金融机构已承担了对应的巨额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存款利率不是存贷款金融机构的业务要求,只是货币政策当局的单方面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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