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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的内在逻辑:产权流转
均田承包的土地制度变革,初衷是解决当时严重存在的吃饭问题。但家庭承包制所赋予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却强有力地推进了产品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并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萌发和农村市场化的开启。
中国30年来的农村改革,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就是推进了市场化取向的改革。然而,从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两个方面看,要素市场的改革相对滞后于产品市场的改革。其中以土地要素市场的滞后最为显著。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性要素,更是一种财产性要素。而促进土地流转就必须严格界定和保护农民的土地产权。
产权制度是一种基础性的经济制度,它不仅独自对资源配置及其效率有重要影响,而且又构成了市场制度以及其他许多制度安排的基础。产权制度既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又是市场交易的结果。
从产权界定是为了促成交易的角度说,产权中的流转权极为重要,因为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是伴随着产权流转的。如果资源的产权主体明确,并允许产权自由转让,同时与这一转让相应的收益得到有效地保护,则产权主体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在产权约束的范围内配置资源以获取最大收益。如果某种资源在现有产权主体手中不能得到有效利用,该资源就会由评价低的地方向评价高的地方流动,由此形成资源产权的市场价格,那只“看不见的手”就可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农村土地的“永包制”是对农民基本财产权利的尊重
土地制度创新的本质,就是推进土地要素的市场化。它也必然会引发其他要素市场包括农村资本市场的发育。基于上述逻辑,所以,胡锦涛总书记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中央规定土地承包期为15年。1993年中央作出决定,原定的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再度明确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更稳定、更长久、更充分、更有保障,实质上是表达了农村土地的“永包制”。“有恒产者有恒心”,它是对农民基本财产权利的尊重。
农民的数量要减少,土地的规模效率要改善,农民的权利则要提高。而农民权利升降的一个主要的标尺就是对农民土地权利的长久保障与尊重。保护农民地权最基本的“底线”是产权强化前提下的市场化。在这里,政府的职能是提供产权的法律保障,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应该在市场化过程中为农民提供谈判的力量支持。
土地流转将开启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
土地流转能够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而规模经营也利于改善农业的标准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构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机制,可以使农民更充分地参与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成果,显化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同时,它规范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秩序,隐性交易行为大大减少,政府对集体土地市场的调控和监管得以加强。此外,这一政策还有利于缓解经济建设对国有土地的需求压力,减少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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