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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沿着“产权界定———使用权流转———土地集中———规模经营”的路线,开始了广泛的土地制度创新活动
基于上述思路,广东农村沿着“产权界定———使用权流转———土地集中———规模经营”的路线,开始了广泛的土地制度创新活动。广东农村土地制度的多维创新活动,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社区土地产权的界定,二是土地集中机制的培育,三是规模经营形式的安排。
其流转集中的运作机制表现为:①土地调整集中制。打破地界、户界、队界,由经济联合社统一集中划段,地块连片承包或自由领包或竞争性投包到户。②土地租赁集中制。由退耕户将其承包地租赁给接包户,收取定额租金,并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行使土地承包的权利与义务。③经济补偿集中制。由接包户向退包户提供口粮或在协商的情况下直接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贴(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有些地方还规定退包户仍有权享受集体的二次分配并保留重新承包的权力。④土地入股集中制。农户以其土地使用权向集体入股,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早在2001年,广东的农地流转发生面积就已经达到255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7.93%,涉及农户105.0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9.22%。流转方式有转包、转让、互换、小调整、入股、租赁等多种方式。
不断提高的土地流转发生率,表达了环境条件变化对新制度安排的强烈需求,是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它反映了以土地为代表的农业生产要素要求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实行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解决农村人地矛盾和耕地抛荒问题,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稳定农业生产;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发展,并促进农民增收。
农村土地流转探索中也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新的制度供给已成为了一个重大而迫切的现实问题
但是,在农村土地流转探索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多数地方农村土地流转处于自发、分散、无序状态。二是有些地方在乡村集体组织的流转中,忽视承包农户土地流转收益主体地位,截留、挪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与民争利,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三是有些地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随意变更甚至撤销农户的承包合同,集中土地搞对外招商,强迫承包农户集中流转,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四是有些地方存在着借农村土地流转,绕过国家有关法规,大量占用耕地,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包括:未批先用、少批多占、以租代征;强行征地、补偿偏低、拖欠补偿等)。
这些问题是在农村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深化过程中出现的,也必须在改革和发展中加以解决。如果任其蔓延,将危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破坏本已稀缺的耕地资源,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新的制度供给已经成为了一个重大而迫切的现实问题。
土地制度创新的本质是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
-阅读提示:
农民权利升降的一个主要的标尺是对农民土地权利的长久保障与尊重。保护农民地权最基本的“底线”是产权强化前提下的市场化。在这里,政府的职能是提供产权的法律保障,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应该在市场化过程中为农民提供谈判的力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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