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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城乡一体化新路径(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 10:15  南方日报

  国家控制的集体产权———土地集体化,既是政治的需要更是经济的需要

  如果说初期农地产权的私有化是政治的需要,那么随之而来的土地集体化则既是政治的需要,更是经济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尽管结束了中国近代百年的乱局,但毛泽东领导的共产党面临的却是满目疮痍、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家。于是,工业化成为重要的国家目标。

  国家工业化的原始积累主要来源于农业剩余(压低农产品价格以获取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为了保证其意图的实现,国家在计划体制下逐步实施了垄断农产品市场的“统购统销”、剥夺农民自主经营的“人民公社”、以及控制农民自由流动的“户籍制度”等相互匹配的制度体系。

  集体产权的国家控制通过土地集体化和政社合一两个方面的结合得以实现。国家意志由此进入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计划决定该组织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如何分配。尽管该组织拥有某块土地,但它并不能决定如何使用。土地的控制权事实上不在所有者而在国家手里。

  在产权制度安排中,最重要的是经济资源的排他性收益权和让渡权。而政社合一的集体化公有制,不仅获得了法律保障,而且进一步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基础,时至今日仍然发挥着相当的作用。

  长期的低效率以及经济短缺与食品匮乏催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1959年—1961年间的农业危机导致大量人员非正常死亡、经济衰退,以及接下来低效率经济的长期徘徊,引发了人们对集体化的怀疑,普遍的饥荒使人们从浮夸、表忠等政治热情中幡然醒悟。表达农民行为能力的一个基本冲动是追求产权的清晰化。事实上,对制度变迁的需求一直十分强烈。

  长期的低效率以及经济的短缺与食品匮乏,特别是核心人物的更替(1976年毛泽东去世与1977年邓小平再次复出)以及相应的意识形态的修正,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终于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得以实行并相继获得政治鼓励与法律保障。由此,国家开始从对农村经济无所不在的介入与控制状态中逐步退出,以此换得稳定的税收、低成本的监管系统和农民的政治支持;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的上缴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以及上缴之余资源的剩余索取权。

  与1960年代初“包产到户”不同的是,农民家庭对产量的承包已发展成对土地经营的承包。“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新制度安排,初步保证了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以及农业剩余的索取权。

  “均包制”潜在问题在工业化城市化中异常突出

  -阅读提示:

  均田承包在封闭的小农经济背景下是相对有效率的,一旦有了人口的流动与变化,不稳定性与分散性成为其必然的制度缺陷,环境条件的变化对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提出了新的需求。农民对产权明晰之需求的制度创新的生产性努力与对利益调整之需求的制度创新的分配性努力,这两方面所产生的制度变迁的需求日益强化

  始于1979年的中国农村改革,从本质上讲是财产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大调整。从包产到户到大包干的土地制度变革与农村微观组织系统再造,确定了农户家庭经营的主导地位,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因此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真实权利,从而使广大农民获得了人民公社时期不可想象的财产支配权与经济民主权(包括农民的职业转换与身份变迁),由此产生的激励机制,推动了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农业结构调整和非农产业发展成为可能,从而引发了农村经济流量的迅速扩张,有力地改变了国民经济的原有格局与经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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