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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A: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又一里程碑 (5)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04:30 金融时报

  (三)SEPA支付卡

  2006年3月,EPC发布了《SEPA支付卡框架》(SEPA Cards Framework,SCF)第二版,目标是到2010年,持卡人在国内和在欧元区内使用支付卡进行支付或取现的便捷程度和成本等各方面完全一样,消除银行、持卡人和商户在选择和使用卡的技术上、法律上和商业上的任何障碍,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可靠的、高效的银行卡市场。EPC对各国实现SCF的方式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选择一个(或多个)国际卡公司代替现有的国内卡公司,只要这个国际卡公司能达到SCF要求;二是使一个或几个国内的银行卡公司达到SCF要求并将其运营范围扩张到整个SEPA内,或和其他国家的达到SCF要求的卡公司结成联盟;三是发行国内和国际双标识的卡,只要两个卡公司都能达到SCF要求。

  欧元体系更加认同第二方案,认为第二方案将有利于促进欧洲支付卡市场的长远发展。2006年欧元支付组织联盟(Euro Allianceof Payment Schemes,EAPS)是这一方案的初步尝试。EAPS的六家发起人分别是德国的Electronic Cash、意大利的Bancomat、比利时的ATM服务提供商Eufiserv、英国的ATM转接组织Link、及西班牙的Euro6000、葡萄牙的Multibanco。此外荷兰的Interpay、爱尔兰的POS系统Laser及斯洛文尼亚的POS系统Activa也有加入这一联盟的意向。

  目前多数银行还是倾向于采用双标识方案。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当前欧元区支付卡发展的现状,目前大多数支付卡已经是双标识卡,采用这个方案不需要太多的资金投入;二是现存的一些国际卡公司标准的支付卡几乎可以在世界范围内通用;三是双标识方案可以保证银行和卡公司具有一定程度的地区垄断;四是更加容易达到SEPA标准的要求。

  欧元体系认为SEPA支付卡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消费者在进行POS交易的时候可以从多种竞争性的卡公司支付网络中自由选择;二是拥有包括服务和基础设施提供商的充分竞争、安全可靠、成本节约的支付卡市场;消除所有导致欧元区各国市场分割的技术、业务规则及法律障碍,尤其是要使得商户可以接受任何SCF标准的支付卡。在欧元体系看来,SCF的规定过于宽泛,SEPA支付卡的实施必须避免加重持卡人和商户的费用负担。

  (四)SEPA的基础设施

  2007年1月,EPC发布了《泛欧自动清算所/清算结算机制框架》(PE-ACH/CSM Framework)的1.1版,主要针对为SEPA贷记转账和直接借记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在这份文件中,EPC提出了改革现有的零售支付基础设施以符合SEPA标准的有关原则,在此基础上重新阐述了泛欧自动清算所这个概念的含义。按照EPC的定义,所谓清算结算机构(CSM)是指能够为其系统参与者的支付交易提供清算和(或)结算服务的组织。泛欧标准的自动清算所(PE-ACH)也是清算结算机构种类之一。对于泛欧自动清算所的最新定义是“在整个SEPA区域内为SEPA标准的支付交易提供清算、结算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平台,并由监管和运行规则、必要的技术平台所支持”。

  在SEPA基础设施方面,欧元体系重视不同的零售支付基础设施之间“协同一致”的问题。欧元体系希望所有的零售支付系统能够连成一体,从而满足SEPA标准;而在系统连接方式方面,欧元体系认为应当从商业角度综合考虑成本、技术和处理时间等因素。欧元体系强调要加强基础设施服务和定价的透明度,银行应当在公平开放的条件下选择接入或不接入某个系统。

  SEPA是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又一里程碑。SEPA计划实施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对未来建设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促进人民币的区域化与国际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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