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型银行改制上市路径 交行模式值得复制(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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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 15:33 21世纪经济报道 | |||||||||
第二版对资本充足率的严格要求也许会加大了银行的内部管理成本和其他一些管理成本,但是这部分开支并不是主要的,因为对银行来说,如果它的信用等级高的话,那它们的融资成本可以大大降低,不论是在同业拆借市场还是在其他资本市场均是如此,而这一点对银行的作用是很大的,因为对银行来说,最大的成本就是它的融资成本。这特别对一些中小银行更有利,因为它们的资金大多来自资本市场,如果它能满足更高的监管要求,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大幅降低融资成本的话,是十分有利的。
李克非:实施巴塞尔协议之后,对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会有所提高,银行需要增加许多报表披露内容。 5. IPO还要披露什么 《21世纪》:国内银行的关联交易比较多,内部风险控制一直备受质疑,那么海外上市后将要面临的信息披露要求如何? 梁国威:IFRS第24条中有主要针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规定,该条款并没有具体说能否进行关联交易,或者是否应该进行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应该如何定价,但是它假设所有的关联企业都一定会进行关联交易,而所有的关联交易都是不公允的,并且要求实事求是地披露。对于这种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只给了一个框架性指导,我们给银行的建议是披露牵涉金额、利率以及交易对利润表的影响等。 现在银行面临的问题是,在2005年1月以前国有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可以豁免披露的,但现在却不可豁免。这对中国的国有银行来说,就产生历史交易资料缺失的问题,因为之前内地的国有银行之间,甚至国有银行和其他国有部门、公司之间的交易并没有进行过详实的统计,而银行如果想在2006年或是2007年上市,就必须把过去3年的交易予以详细地披露。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条是不可豁免的,当时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这一条提出质疑,因为不仅中国,有许多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这方面没有让步。 《21世纪》:信息披露方面,除了刚才提到的关联交易披露,还有没有其它需要注意的地方? 梁国威:如果看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在国内的财务报告,它们前面的自发性披露很多,例如五级分类等,但严格说这并不是IFRS要求的范围。而后面,他们的财务报告部分,披露是很少的。而IFRS要求的披露比这些严格得多,如果你看最新交行的招股书,就可以知道需要披露的内容有多少。 另外,我想说的是,香港的会计准则已经跟国际会计准则很接近,但也碰到这么大的问题,就更不用说中国内地的银行了。我想这方面中国内地的银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一个真正符合IFRS的披露报告,至少要150页,大量的细节披露,而且今后这种披露会越来越多。 《21世纪》:从法律和会计的角度看,是否还有其他内地银行上市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李克非:我觉得至少从披露这方面应该多做工作,特别是IPO之后,许多相关信息,如业绩或是香港监管部门要求公布的信息等都应该进行及时披露。 梁国威:另外在对冲交易上,内外也有差别。中国内地仍未有准则对对冲交易进行处理,其实这也不仅是内地的问题,即使香港也是2005年1月才针对衍生产品有相应的准则予以实施。但是香港比内地要好的是,金融管理局与银行有一套比较接近IFRS的计算方法。IFRS第39条和第32条对衍生工具有更明确的规定,比香港2005年1月以前用的标准严格得多,对衍生工具何时可以对冲,何时不能对冲都有规定。 还有就是IFRS第16、17条涉及固定资产和租赁的规定。这两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部分不能入表,这一条会是内地或是香港每个银行上市都会碰到的问题。内地银行拥有的楼盘也不少,如何把银行对这些房地产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折成产权,还是个难题。目前香港的处理方法是,通过专业的评估师进行确认,相信内地的银行也是按类似做法进行。 此外,在递延税方面还有一些差距,具体规定属于细节的技术问题,这里暂时就不作讨论了。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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