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露洁风波彰显媒体在商业社会的表达自由原则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 10:32 法制日报 | ||||||||
李富成 英国一家小报发布的“三氯生致癌”消息在彼岸波澜不惊,在万里之外的中国却引发一番“超市纷纷将高露洁牙膏下架”的市场恐慌,国外的有关研究者旋即证实这是一个由媒体断章取义而成的“不科学的故事版本”。在这一场虚惊中,媒体的信任危机有望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并促使我们反思商业社会中以媒体为主要平台的表达自由原则。
表达自由,即言论自由,在国内外的主流法学理论中基本上被限定为政治权利范畴。当民主政体建成并顺畅运转,市场经济成为社会的基本结构之后,商业上的表达自由原则理应受到充分重视。 商业上的表达自由,对商家来说主要表现为发布商业信息的广告自由,对消费者来说主要表现为对商品进行评论的自由。现代媒体作为供需双方行使表达自由的主要平台,首先应作为双方自由权利的延伸;此外,商业化媒体也要兜售自己的信息商品,比如制造和推动新闻热点以吸引公众关注。 商业的发达既繁荣了整个社会,也把消费者从天赋的平等主体异化为市场弱者,被动地接受商业舆论营造的各种时尚消费需求。因而在商业社会背景下,应区别对待供需双方的表达自由范围。 供需双方在知识与经济力量等方面的差异乃由市场结构注定,无法完全消除。因而可行的法律政策是,要求商家在与同行合法竞争的基础上,按照“严格真实”的标准表达商业意见,具体来说至少表现为广告法对商业广告的“真实、合法”以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要求、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真实性以及齐备法定说明项目的要求。考虑到消费者关于商品的专业知识局限,及其弱者兼受害者的特殊地位,应适当从宽,按照“基本真实”的标准界定表达自由的界限。在媒体作为供需双方的表达自由平台的情况下,应区分其在特定场合的特定角色而论。如为商家发布商业信息,则应承其“严格真实”的要求,负有核实信息内容的真实性的义务;如为消费者提供针对商家或商品的分析与评论,则应承其“基本真实”的要求。 媒体本身也是信息商品的供应者在其中固然有其独立利益,即可以吸引眼球以提升本身的商业价值,但是这种自身利益与其公共监督职能无法截然分开。所以,应为媒体提供一定的“喘息空间”:首先,不能苛求媒体传播的信息完全真实,而只能是“基本真实”;其次,即使发表了虚假信息,媒体仍应享有一定的喘息空间,而只就因其错误行为造成的虚假报道承担责任。喘息空间存在的理由是,没有12分的自由许诺,就不能保证其实际享受到10分的自由。 从本轮的高露洁风波来看,英国《旗帜晚报》对三氯生致癌性的报道虽然有所夸大,但并非空穴来风。对这样重大的公共安全隐患发出警示,绝非应由行政机关垄断的权力,媒体实际上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是这两种方式对相关商家产生的影响不同:媒体的报道在于善尽公共职能,由此在喘息空间内造成商家损失的,不必承担责任;行政机关的权威警示则直接产生商家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以及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 相关报道已促使国家质监总局对含三氯生的洗洁用品的致癌性进行调研,不失为一项功德。因为对人们来说,虚惊一场总好过让唇齿之间始终潜伏一个随时可能爆发的杀手;对媒体来说,由沉默与失语导致的信任危机才是最可怕的危机。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