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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能破解经租房难题吗(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 11:31 中国经济时报

  

  《物权法》有利于经租房问题的解决

  北京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庆丰分析,《物权法》对历史房产权问题的规定肯定具体不到经租房这样的问题,但和世界其他许多国家的物权法一样,一定会对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及其方式和原因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我国的《物权法》如果出台,无疑将为经租房、“文革房”等历史产权问题的解决提供很好的法律方向,在将来涉及此类案件的司法过程中,都会援引该法的某些条款。但也肯定会有争议,因为国家征用到底如何定义,“文革”期间国家强行收房是否合法等等问题都存在争议。而且从不诉既往的诉效原则来看,经租房问题适不适用《物权法》值得探讨。因此,《物权法》即便出台,也很难对经租房问题解决产生直接的效果。

  不过,他又说,《物权法》至少将会让政府有关部门认清一个道理:不发还经租房是不符合法的原理和情理的,既然当初征用的背景是当时城市大部分居民住房紧张,而现在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发生了变化,就应该将房子发还给房主。

  目前的资料显示,作出宣布“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经租房”为国有的决定的,都是某些部门的行政文件和精神,这些行政文件和精神是否有法律效力?崔庆丰说,长期以来,我们国家都是政府行政行为代替法律,这也使得一些政府行政部门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成为常态,有专家曾说过,当政府侵害公民的利益,他们最无助,所以《物权法》目的之一也就是防止政府侵占公民的私产权。

  既往的“经租房政策文件都是非法的”?

  高智晟律师事务所高智晟律师则明确指出,“当时符合经租房政策的经租房户也就是现在的经租房权益人,这意味着当时政府与经租房权益人虽然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但却是不平等的契约关系。即使是不平等的契约关系,也证明了当时政府只是要求经租房权益人把超过规定以上的房子租出去,并没有改变房屋所有权,因此经租房的产权不变。”

  “1964年以后,不同部门关于经租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文件都是非法的。”他撰文说。

  高智晟认为,经租房政策及其执行,一开始即不具有法律的正当性,由于政府这种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与经租房权属者之间仅勉强属于一种无效民事契约关系。即使是一种有效的契约关系,任何单方改变这种关系的行为都是无效及非法的。

  从法律层面,1964年以前,所有涉及经租房的文件均不涉及经租房权属问题,而且,从所有这些文件中,均可以得出政府与经租房权属者之间关系的民事契约关系的性质。但这以后的情况发生了质的变化,从规则、情理、文明角度而言,可以说是发生了十分糟糕的变化。

  最初涉及对经租房权属调整的文件是1964年1月13日的“国房字2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该报告中有一个今天看来是完全错误的思想是:将房屋所有权人抵制这种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改造是“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这对私有房主而言是极其恐怖的,由此决定了私有房产主要求保护法律权利的痛苦及危险。无论如何,私有财产将被改造,屈从者可以落个全身而退,如果提出一点不同的主张,私有房产被改造仍是确定的。在这种情势下,政府因此获得的被改造者的财产何来正当性可言?

  另一个直接言及经租房权属人对经租房不再享有所有权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的(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应当说,该批复并没有新的东西。最高法院并非立法机构,其不能以任何形式颁行予夺公民基本民事权益及财产权益的文件,再者,最高法院的这个批复实际上越权解释了国务院批复的文件精神,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解释权归其制定者是个常识问题。

  高智晟认为,经租房问题的解决不存在复杂的法律技术判断问题,更不存在对经租房权属归属的事实判断问题。理论上讲,中国有现行的宪法,有现行的调整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益的民事实体法律,有保障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实体权益得以实现的民事程序法律及操持这些法律的审判机构,要说解决经租房问题困难很大是荒谬的。中国南方的许多大城市已开始的大规模的经租房归还工作平稳进行,本质上反映了只要政府决心大,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目前解决经租房问题的主要桎梏并不在于政府有无这个能力,而在于政府想不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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