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2001年1月27日,90多名中国乘客乘日本航空公司JL782航班经东京转机去美国、加拿大等地,由于暴风雪原因,未能降落东京而改降大版,被滞留在关西机场。日本航空公司面对这种突发事件,因应急措施不力,未能向中国乘客提供过夜住宿和足够的饮食,中国乘客为此对日航提出投诉,认为这是对中国乘客的种族歧视。
“日航风波”一经披露,立即引起中国各界人士,尤其是中国媒体普遍关注。中国乘客的愤怒和媒体的大量报道,使日航紧急组成调查委员会,对事件的经过进行调查,并分三次向乘客代表、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媒体提供了调查报告。日航还通过其北京支店负责人几次向中国乘客公开道歉,希望此次事件通过中消协调解得以解决。原希望通过中消协调解解决纠纷的中国乘客代表,在看到了日航调查报告以后,表示要起诉日航对中国乘客的民族歧视。要求日航向每位乘客赔偿10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伤害费。之后,日航与中国乘客代表虽有多次接触,但双方对解决问题的方式至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日航风波”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他们从《国际航空法》、《经济合同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冷静思考,发表了很多有价值的看法,并对此事件的解决提出了建设性意见。随着事态的发展,媒体也进行了有益反思,态度开始冷静,报道内容也显得理智和客观。
3月16日,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召开了“日航风波”报道剖析的研讨会。十来家报刊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与会。与会专家肯定了媒体关于“日航风波”报道上的积极作用。认为“日航风波”既反映了消费者维权要求,也使广大群众增强了维权意识和维法意识,同时引起了国外企业对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视,提高了日航对“风波”的责任意识。许多同志在发言中还强调,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的进行报道,把握舆论的导向。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在愈来愈频繁地对外经济交往中,这类问题将会大量出现,正确把握涉外纠纷,区分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的性质,是新闻媒体的重要责任。经济纠纷和政治问题要区别开来的,对产品和服务中出现的问题,需要运用批评、投诉、索贻等手段进行维权,而不应把企业经营或服务中的问题提到民族感情乃至政治问题上去。
5月1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就日航事件召开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专家们认为,日航在应付这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上有所欠缺,中国旅客没能得到应有的服务。日航与旅客的交流也不够,而且态度生硬。日航作为承运人对旅客就有照顾、保护和协助的义务,这是《运输合同》的附随义务。应该做而没有做,就是违约。但这种违约不是整个合同的违约,而是部分违约,即对运输合同的附随义务的违约。日航在调查报告中不深刻检讨自己的主观原因,只强调客观因素,强调不可抗力是不正确的。中国旅客若是以合同纠纷,向日航提出投诉,要求索赔是完全正当的。但赔偿金额不宜过高,过高的赔偿额度将会缺乏法律依据。但专家们一致认为日航事件是一般商业纠纷、合同纠纷,没有证据证明是种族歧视。
5月21日,受日本航空公司的委托,北京中经美惠企业管理顾间有限公司就“日航风波”,又邀请了我国法学界,外贸界、旅游界。新闻界专家学者在京与日航代表一起举行了座谈会。与会人士就“日航风波”的性质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及办法发表了意见。
座谈会上,日本航空公司北京支店店长青山俱秀先生首先表明了日航对解决此事件的基本态度;1、实事求是,勇于承担法律、道义与服务上的责任;2、努力维护日中友好事业,避免因此次纠纷而受到伤害;3,努力使坏事变好事,通过纠纷的解决促进日航改善对全体中国旅客的服务;4、日航愿竭尽全力争取通过调解圆满解决此事。日航的上述态度,得到了与会专家的肯定。
会上,各位专家首先针对事件的性质进行了讨论。根据中国旅客的投诉和日航提供的相关材料,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此次“日航风波”的性质应为一般民事合同纠纷,日航在此次突发事件中,由于缺乏应急设施,也没有千方百计地采取一切应急措施,保证中国旅客得到应该得到的服务。更未能派人及时与中国旅客沟通并做好解释工作,致使中国旅客对日航的航空服务产生了强烈不满。根据《华沙公约》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日航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对中国旅客做出相应赔偿。
专家们一致认为,此次事件系民事纠纷,而非“民族歧视”,亦不宜提到“国格”和“人格”的高度。应该理性的、实事求是的,就事论事的分析这次事件。大家一致希望此次事件,能尽快得到妥善圆满解决,这对维护中日两国经贸合作关系和中日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都有益。专家们还认为,通过调解解决此次风波是最佳途径。调解解决的好处是,双方的成本最低廉、最快速、最便捷,也是最能保护中国旅客利益的解决办法,能够达到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