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市场价减持是财政部、证监委等几部委正式发文公布的国有股减持办法,本来是一个好办法,但好心办成了坏事----股市大跌,只因少了一个前提。只要先实现了这个前提,《办法》照样执行会非常顺利。这前提就是——国有股(法人股)缩股或流通股扩股,实现两种股份持股成本的统一。真理往往是简单的。
一、为什么要这个前提?
众所周知,我国上市公司发行设立时,两种股份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流通股持有人是按发行价(一般几元、十几元)取得一股,但可流通,而非流通股持有人(国有股、法人股)一般是按一元取得一股,但不可上市流通。这就造成了两种股份持有成本的不一致,这是股份的中国特色,按《公司法》应同股同权,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有些有上市的权利,有些无上市权利,有些低价取得,有些高价取得。不管如何,股市十余年千余只股都通行这规则。但是去年以来,这规则就要被打破:原来低价取得不上市的股份现在要和高价取得的股份一样市价兑现。不管动机如何,因这规则行政改变而获得不合理的暴利是不争的事实,这暴利由何产生?是国有股(法人股)正常的保值增值吗?显然不是!无非是从高价取得股份的流通股持有人的钱包夺取。无可奈何股市大跌,市场只有以低市场价来迎接低价取得股份的变现。
我想,国家本意也不是要与民争利,谋取一低一高不合理的差价暴利。《办法》的试行失利在于考虑欠周。必须首先实现了持股成本的统一,股份全流通自然水到渠成。低价取得的股份要缩水,高价取得的股份要扩增。
二、如何操作?
说穿了,要实现公正合理,要实现国有股市价减持,前提是要先把国有股(法人股)每股换算成零点几股,或者把现有流通股每股换算成几股。再次强调,如上所述,必须这么做,自古华山一条路,这是正视历史正视现实,一劳永逸的最直接也是最简单的“药方”。不必再去把问题复杂化了,下面来谈如何换算吧,即两种股份的换算比例如何确定?一个是缩股,一个是扩股,其实是一个意思。为了减少社会影响,导致6000万股民躁动,建议采取缩股办法:各上市公司将其有国股(法人股)自行缩股换算,证监委只需向全社会公布各上市公司的换算比例及调整后的股份结构即可。缩股公式如下:公式一:允许市场价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数量=不允许流通的目前数量X缩股比例(系数)公式二:缩股比例(系数)=国有股(法人股)原始持股价格/流通股的发行(配股、增发)价格均值注1:国有股(法人股)原始持股价格一般为每股一元。注2:计算公式二的分母时,应考虑上市公司历次送配股及增发、债转股等因素,运用数学方法求取经过送配增发后的所有流通股的统一的一个价格,一般为几元、十几元。(各公司均有历史档案资料详细记载)。
三、本方案实施后的影响评价
1、本方案简单易行,财政部、证监委等负责发布“国有股(法人股)缩股流通办法”,各上市公司负责按办法计算缩股比例及缩股后的股份结构、章程修改等上报证监委,登记公司负责更改登记资料。所有股民稍安勿躁,不会产生不必要的社会躁动。
2、缩股后,国有股比例自然降低,流通股比例升高,改变了一股独大的局面,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3、最重要的影响,实现了原先已颁布的国有股市场价减持,而且不必规定按10%的减持比例,可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任意确定减持比例和时间,而不对股市造成重大振荡。
4、国家短期也许会减少国家股兑现收入,但长远看并非如此;本方案也保护了6000万股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股市健康发展,一劳永逸解决了困扰股市多年的老大难问题,有利《公司法》实施,可谓一石多鸟,真正的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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