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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91—1994年) (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 13:16 新浪财经

  8月5日  中国政府和巴西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和巴西外交部部长弗朗西斯科·雷泽克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8月14日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印发《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其中规定,税利分流是将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和利润形式上缴国家一部分,并实行所得税后还贷、所得税后承包。盈利企业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该办法还对税利分流方案的核定和实施、试点的范围和承包期限作出了规定。

  同日  国家税务局印发《税收会计改革方案》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8月15日  国务院作出决定,对国家有计划的行洪、蓄洪区,先免征当年的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内涝重灾区、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农业税1年。

  8月17日  为更好地支持灾区人民开展生产自救,经财政部同意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对安徽、江苏、贵州、湖北和河南五省的工商税收问题做出税收减免的规定。

  8月26日  中国政府和蒙古政府在乌兰巴托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和蒙古财政部部长阿·巴扎尔呼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9月9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科学研究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对20世纪最后10年和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税收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任务、目标、方向以及完成重大课题科研力量的分工布局和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作出明确规定。

  9月1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9月20日  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会上强调,大检查与经常性检查要双管齐下,两条腿走路,发挥监督检查的综合效益。  28日,国务院总理李鹏致信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会议,宣布国务院决定大检查要继续下去。

  9月23日  中央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如何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问题》的讲话。他在讲话中提出,要降低国营工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税负,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

  9月29日  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和试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经验,重新拟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则分为总则、受理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机构、复议参加人、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期间与送达、法律责任、附件等10章,共58条,自当年10月15日起执行。

  10月13日至17日  中国税务学会和台湾租税研究会在浙江省杭州市举办海峡两岸税收研讨会。中国税务学会会长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会见了台湾租税研究会理事长鲍亦荣等人,会议由中国税务学会秘书长、国家税务局顾问王平武主持。

  10月18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通知》,决定: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放在突出位置。二、全面检查落实国家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三、把税务促产增收的重点放到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上来。四、尽快落实中央关于降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决定,结合税利分流、税后还贷改革的试点进行。五、支持鼓励企业集团的发展,推行增值税。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使税收成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有力杠杆。

  10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建立偷税抗税案件备案、移送制度的通知》。

  10月21日至25日  国家税务局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北京举办“税收管理国际研讨会”。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亚洲、欧洲、美洲一些国家及国内的高级税务官员和专家参加了会议。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代表也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国务委员李贵鲜接见了出席会议的外国代表,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到会讲话。

  10月2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进出口工作的有关指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结构优化的暂行规定》,自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10月28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抓好第四季度增收节支努力完成今年国家预算任务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依法治税,把一切该收的收入抓紧组织入库。同时,强化法制观念,深入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

  同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其中规定,对经营有困难和新开办的服务实体,以及乡村集体服务组织为解决经费开支,减轻农民负担而创办的企业,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同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规定对按统一规划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固定资产投资,税收上要给予优惠;为支持供销合作社和经营农产品的国营商业尽快改变流通设施陈旧和不足的状况,对其投资新建和改建的流通设施,在贷款利率和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10月30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对利工程管理单位给予免征所得税优惠。

  10月31日  国务院批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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