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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81—1985年) (5)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2:04 新浪财经

  1983年

  1月7日  为了有利于尽可能多地利用外国资金,加速国家的经济建设,财政部发布《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1月17日  财政部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自当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27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出《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进的技术软件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机器技术改造进口的关键仪器和设备减半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月28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其中规定:凡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收益、均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征收工商税,对其所获利润征收工商所得税,对买卖牲畜的要征收牲畜交易税,对宰杀牲畜的要征收屠宰税。从事商品贩运的临商,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无照商贩和从事服务的业户,社、队集体和农民销售的应税产品,牲畜交易、屠宰牲畜等,都属于集贸市场征税的范围。该规定还对集贸市场税收的征管办法、集贸市场税务机构的设置、集贸市场税收的分成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2月23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农村专业户征收工商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农村专业户(包括承包专业户和自营专业户)经营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修理、饮食、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工商税。二、农村专业户生产销售的农、林、牧、渔产品,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列举征税的,属于收购部门收购的,由收购部门纳税;由专业户自行销售的,由专业户纳税。三、农村专业户按全部经营收入额缴纳工商税以后,上缴给社队的收入,社队不再缴纳工商税。但对专业户上缴社队的租金收入,应由社队按照规定缴纳工商税;专业户上缴社队的实物,如果属于应当征税的产品,应由队销售时,依照规定缴纳工商税。

  2月28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的报告》。国务院认为,国营企业利改税是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改革的方向。这次进行利改税的基本原则,必须遵照中央关于改革的精神,既要有利促进企业建立与健全经营责任制,进一步搞活经济,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又要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中规定,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保险组织),应当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上缴国家;凡有盈利的国营小企业,应当根据实现的利润,比照集体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金占用费,不再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缴税缴费后实行承包制。国营企业的所得税由税务机关管理,税后利润由财政部门管理。实行利改税以后,企业留用的利润应当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发展生产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实行利改税以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仍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3月2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实行利改税是一项重大改革》的社论。社论指出:实行利改税,可以较好地解决国家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从而使企业可以更加放手和自主地去进一步完善已经或正准备实行的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制。因此可以说,实行利改税比利润留成办法又前进了一大步,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企业内在活力的重要措施。

  3月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其中要求加强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税收管理,某些经营困难的可申请酌情减免税收。

  3月17日至29日  根据国务院指示,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会议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会议情况的汇报。会上传达了国务院领导对利改税的指示精神,讨论修改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以及有关征收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处理的几个具体规定,部署了利改税工作。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归纳会议的收获时说,这次会议,经过大家充分讨论,对于利改税的意义和作用,对于利改税中若干重大的政策和原则,取得了一致认识;经过大家研究比较,集思广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利改税的办法;在提高思想认识,完善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大家进一步分析了利改税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确定了比较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

  4月14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依法纳税。以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免税或减税的照顾。少数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工商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适当减税或免税。

  4月16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切实抓好利改税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对利改税工作的领导,建立起专门的办事机构,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搞好培训工作,把利改税工作推向深入。

  4月24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同意自1983年1月1日起实施利改税试行办法。国务院认为,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在充分酝酿和经过几年试点后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促进国营企业建立与健全经济责任制,进一步把经济搞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起着重要作用。

  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中规定:一、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二、凡有盈利的国营小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三、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都缴纳15%的所得税。四、县以上供销社,以县公司或县供销社为单位,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五、军工企业、邮电企业、粮食企业、外贸企业、农牧企业和劳改企业,仍按原办法执行,在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利改税办法。六、国营企业归还各种专项贷款时,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用缴纳所得税之前该贷款项目新增的利润归还。七、国营企业应根据财税部门核定的时间,按期预缴所得税和上缴利润。八、实行利改税以后,遇有价格调整、税率变动,影响企业利润时,除变化较大,并经国务院专案批准,允许调整递增包干上缴基数和递增比例,或固定上缴比例,或调节税税率,或定额包干上缴数以外,一律不作调整。九、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由税务机关办理;国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办理。

  4月29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一、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国营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都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二、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单位,以纳税单位在会计年度实现利润为计税依据。三、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大中型企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55%;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15%。小型企业和县以上的供销社,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7%,最高一级税率为55%。四、纳税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报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并抄送其主管部门。五、国营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纳税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账册,正确计算盈亏,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月加收滞纳税款1‰的滞纳金。该规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实行,征税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起计算。

  5月19日  针对有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提出要合并税务机构,削减税务人员的问题,国务院发出《关于不要撤并地方税务机构的通知》。该通知重申:城市和县的税务机构原则上应单独设置。财政和税务机构已经分设的不要合并;省、自治区税务局升半格,局长由副厅、局级干部担任,局内设处的建制;各地税务干部的编制,不应减少,今后将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增加。

  5月26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的规定》。其中规定:一、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从事商业(包括长途贩运)、服务、运输、建筑安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视为临时经营者,缴纳临时经营工商税。二、临时经营者缴纳的工商税,按照营业收人额计算,税率为5%至8%,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分别确定。三、临时经营者缴纳临时工商税以后,不再缴纳工商所得税。四、临时经营者贩卖属于工商税列举征税的产品,凡未征税的,除销售给收购单位的农、林、牧、水产品仍由收购单位纳税外,其余均由临时经营者依照产品使用的税率缴纳工商税,不再缴纳临时经营工商税。临时经营者贩卖属于已税的产品,则应于销售后按临时经营纳税。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月6日  国务院总理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利改税制度,开征一些必要的新税种,合理调整税率,按照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改进和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该报告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6月13日  为了严格控制和合理安排酒类生产,促进节约粮食,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酒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6月24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统一制发税务人员服装、帽徽的请示报告》,同意自1984年1月1日起,对直接组织征收管理、检查督导的税务机构的国家正式税收工作人员统一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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