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中国税收大事记(1981—1985年) (6)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2:04 新浪财经

  7月5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7月18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颁发税务工作人员着装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说,为了有利于税务人员行国家赋予的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令,维护财政收入,保障征税工作顺利进行,并便于群众对税务人员识别和监督,决定对税务人员制发统一的服装和标志,税务工作人员自1984年1月1日起正式统一着装。税务工作人员着装办法规定,着装范围限于直接组织征收管理、检查督导的税务机构的国家正式税收工作人员,并对服装、帽徽、胸章的式样等作了规定。

  7月  国务院批准增加税务干部4万人; 

  8月17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通知》,规定批发扣税制度自当年10月1日起执行。

  8月18日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说,鉴于农村经济情况有了很大改善,应停止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对原享受起征点减免照顾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  1979年实行起征点办法时核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额,原则上应于1983年恢复征收,确有困难的,至迟应在1984年全部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增加的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处理。

  8月24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抓紧增收节支确保今年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紧急通知》。该通知要求加强税收工作,力争税收多超一些。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自行决定减免税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坚决纠正。税务机构要切实加强,人员要充实,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基层征管力量。专、市、县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原则上应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垂直管理。

  9月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五条第一款“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根据上述决定,财政部于当年10月12日发出通知,对不同开办期的合资经营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分别作出调整规定。

  9月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其中提出,为了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应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放宽税收政策,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适当的减免税,同时要抓紧同有关国家谈判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利于外商向中国投资和提供技术。

  同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一、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一律按照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取消原来对社队企业按照20%的比例税率和3000元的起征点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二、对基层供销社征收的工商所得税,也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取消原来按照39%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三、农村社队企业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后,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其费用列支范围,比照城镇集体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四、对同大工业争原料的社队企业和其他企业单位,一律不予减免工商所得税。该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执行。

  9月6日  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日本外务大臣安倍晋太郎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这是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第一个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9月20日  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都由投资使用的单位缴纳建筑税。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税依据,按10%的税率计征。下列投资免征建筑税:一、能源(包括节约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等的投资;二、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进行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四、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外社团和华侨赠款进行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五、经财政部专案批准免征建筑税的投资。该办法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同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其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中国法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10月8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二、个体工商业户在开业、停业、迁移营业地址,以及经营范围发生改变等情况时,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

  10月29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报告》,同时附发了财政部拟定的《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规定》。国营企业批发业务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集体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工业企业从1983年12月1日起执行。

  11月12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及该规定纳税。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至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农林特产产品的获利情况,规定不同的产品税率。

  11月18日  财政部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实行细  则》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月16日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工商税收工作的意见》,就大力组织收入、进一步搞好税制改革、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抓好涉外税收、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和搞好税收宣传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意见。

  12月31日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财政部发出《对农村饲养、养殖业暂不征收工商税的通知》。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