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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81—1985年) (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2:04 新浪财经

  7月16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主席胡耀邦等领导关于税收工作的批示,财政部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领导同志对税收工作批示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一、抓紧健全和加强税务机构;二、抓紧做好增编税务干部的配备工作;三、以积极的态度逐步解决税务部门的实际困难(包括税务经费、办公用房等);四、制定税务人员征税佩带的标志。

  8月6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复同意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税务部门干部管理的意见》。该文件中提出:二、省(直辖市、自治区)、专(市)、县(市)三级税务部门的干部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上一级税务部门加以协助。二、各级税务部门要了解和掌握下一级税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情况,省(直辖市、自治区)、专(市)、县(市)税务局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党委组织部门要事先征得上一级税务部门的同意。三、中央直辖市、省辖市、地辖市和县(市)税务局,对下属税务部门的干部实行统一管理,但要积极取得地方党委的协助和监督。

  8月7日  国务院批复财政部,同意成立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局,并决定在上海、天津、广州、湛江四个地区设立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作为国家负责海洋石油税收的机关。

  8月2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努力增收节支确保今年财政赤字不突破30亿元的通知》,其中要求税务部门大力开展税务登记和税收政策的检查工作,堵塞偷税、漏税,杜绝“漏管户”。对国家已经决定开征的税种、税目,要抓紧开征。同时,加强国营企业利润的监交工作。

  9月1日  中共中央主席胡耀邦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要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实现国家计划的要求。

  同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要求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在开业后和停业前30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

  9月21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征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前,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同外商、港商签订合资、合作项目合同,有的包含了税负条款。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曾经通知,税负问题仍按合同原订条款执行。但是,在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为了正确贯彻政策,特作出规定:一、凡在合同中列有企业所得税负优惠条款,列明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进口物资给予税负优惠待遇条款的,均按合同原订条款执行。二、在合同中,列有对外商、港商取得的专利、版权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给予税负优惠待遇条款的,也按合同原订条款执行。三、个人所得税法公布之前,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在合同中,对个人所得列有给予税负优惠待遇条款的,按照合同原订条款执行。上述合同期满之后,继续延长合同期限的,则要统一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

  10月12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对卷烟生产销售加强管理的指示,推动卷烟企业的整顿工作,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卷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不得下达违反税法规定的文件和所谓的口头指示,擅自减免卷烟税收。要求各地区应根据各烟厂生产规模的大小,派出税务驻厂组或专管人员进行专责监督管理。

  11月30日  国务院总理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他在讲到财政、税收问题时指出,今后3年内,在对价格不作大的调整的情况下,应该改革税制,加快以税代利的步伐。这项改革需要分别不同情况,有步骤地进行。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实行税利并存,即在企业实现的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合理分配。第二步,在价格体系基本趋于合理的基础上,再根据盈利多少征收累进所得税。同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调整部分产品的工商税税率,开征一些必要的新税种,进一步发挥税收集聚资金和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的作用。该报告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12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要向国家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全国每年40亿元,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同日  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198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3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他讲到推进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加强财政立法时指出,在税收方面要解决现行税制同经济发展某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准备有步骤进行改革,对国营企业逐步实行征收所得税制度,把企业利润的大部分改为用所得税形式上缴,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该报告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2月13日  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共12条,自1983年1月1日起实行。该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凡进行牛、马、骡、驴、骆驼等5种牲畜交易的公民、机关、团体、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都要缴纳牲畜交易税。牲畜交易税以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人。按照牲畜头(匹)的成交额计算缴纳。税率为5%。由纳税人在购买时向牲畜成交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下列牲畜交易给予免税:一、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社、队和社员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持有乡一级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二、配种站、牲畜场(站)购买的种畜和科研教学用牲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免税的牲畜。该条例的施行细则,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报财政部备案。民族自治地方不宜全部适用本条例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地方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规定,公布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同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技术使用费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12月15日  国务院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当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的范围包括: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等,按应征集的各项资金当年收入的10%计征。征集任务由各级政府负责分配。具体征集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的学杂费、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国营石油企业的油田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等5个项目免予征集。该规定自1983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15日至24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研究讨论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实施细则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同时,研究农村专业承包户征税问题、集市贸易税收管理问题和税制改革问题。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在会上作了总结讲话。

  12月29日  财政部发布经过修订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同时发出《关于检发<增值税暂行办法>贯彻执行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有利于工业改组,有利于国家税收收入,决定自1983年1月1日起,对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以上包括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的企业试行增值税。

  12月31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对一切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当征收一定的税金”的指示精神和平衡设计单位的税收负担,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勘察、设计收入恢复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自198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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