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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81—1985年) (8)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2:04 新浪财经

  7月8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重大的突破——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目的和意义》的社论。社论指出: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突破;不仅有利于打破两个“大锅饭”,还可以为城市经济体制的一系列改革创造条件。因此,必须坚定不移,毫不动摇。

  7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今后不再批准企业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在全国普遍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之后,各地区、各部门不要再批准企业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一律搞利改税。

  7月17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李先念为《中国税务》创刊题词:“《中国税务》的出版发行,对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将会起到积极作用。改革、完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扩大企业必要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积极而又稳步地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税务工作是有成绩的。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和队伍的建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从事税务工作的同志们,责任重大,工作繁重,任务光荣。因此,大家都要尊重这些同志,维护他们的职权,支持他们的工作。没有各方面的支持、单靠税务工作的同志努力,是难以完成党和政府交给他们的任务的。广大税务工作人员,要兢兢业业、廉洁奉公、谦虚谨慎,模范地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决不能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违法乱纪。我们要千方百计地把税务工作做好,把各方面应该缴纳的税收都收上来,为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7月26日  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和英国驻中国大使伊文斯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8月17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奖金税的征收范围、企业发放的实物奖励、奖金税的计算方法、免征奖金税的范围等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8月20日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财政部发出《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自1984年7 

  月1日起,对高等学校基金和中专、技工学校和其他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校办企业工厂、农场收入以及各种培训班的学费收入,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校办工厂生产产品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工商税。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对学校经营与专业教学无关的纯商业,如商店、饮食业、服务业的收入和所得应按规定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学校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用于学校教学设施的免征建筑税。

  9月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发布<税务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评残抚恤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9月11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国务院总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议案。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了关于提请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议案的说明。

  9月18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订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公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同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国务院批语指出,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次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较好地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为落实企业自主权提供了必要条件,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规定,将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同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等六个税收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共19条,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产品税的纳税人。国内工业产品按产品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农、林、牧、水产品只规定茶叶、烟叶、贵重食品和水产品、毛绒等10类产品征收产品税,其他产品不征税,应税产品交售国营、集体单位的,由收购单位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纳税;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销售者根据销售收入计算纳税。进口产品根据进口数量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产品税按具体产品分24类,设270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60%,最低税率为3%。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税。为了鼓励出口创汇,对出口产品实行免税或退税的政策。对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共24条,其中规定:增值税以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征税的范围只限于机器机械、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等12类产品;最高税率为16%,最低税率为6%。增值税的计算分别采取“扣额法”和“扣税法”两种方法。从事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按照规定计算纳税;从事进口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在产品报关进口后,按照规定计算纳税。纳税人以自己生产的应纳增值税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的,不纳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非生产项目的,应视同销售纳税。为了鼓励出口产品和产品更新换代,对出口的应税产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给予免税,已经缴纳增值税的可以退还已纳的税款。对于列入国家和省一级计划试制的新产品,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其他产品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税的,可由企业申请,根据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批准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共18条,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经营上述业务的,也应缴纳营业税。商品零售按商品销售收入计算纳税。商品批发按商品进销差价计算纳税。其他行业按营业收入纳税。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省级政府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营业税的税率按不同行业分别确定,一般为3%,最高的为15%。对国营粮食企业按平价销售粮油的收入,农机站、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收人,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给予免税,并对医疗保健、农牧保险、体育馆、博物馆、公园的门票收入等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共19条,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为盐税的纳税人。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盐种而税额不同。最高税额为每吨160元,最低税额为每吨40元。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就加工、精制的盐缴纳盐税;用已经纳过盐税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不再缴纳盐税。盐业生产单位直接销售的盐,由生产单位在出场(厂)销售环节纳税;产区的盐业运销单位或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分配销售的盐,由运销或收购单位在分配销售环节纳税;进口的盐,由进口单位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对于以盐为主要原料的工业用盐和农业、牧业、渔业用盐规定定额减税;出口盐则全部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共23条,其中规定:凡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缴纳所得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资各方(包括行政、事业及其他单位)为纳税人。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文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两种: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10%到55%不等。纳税人遇有特殊情况,缴税有困难,可以提出申请减税、免税,但要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逐级上报批准。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从其下一年度的所得中给予一定数额抵补。1年抵补不足的,可以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共20条,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人。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额。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视同销售,按照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率,按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资源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销售利润率为12%以下的,不缴纳资源税;销售利润率超过12%至20%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5%累进计算;销售利润率超过20%至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6%累进计算;销售利润率超过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7%累进计算。对需要鼓励和照顾的小煤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应纳税额50%的范围内适当减税;纳税人因某种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报经财政部批准。

  《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共18条,其中规定:凡国营大中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缴纳调节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调节税纳税人。联营企业以分得利润的各方为纳税人。调节税以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国营企业的调节税税率,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核定调节税税率时,应先核定企业的基期利润。

  9月19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利改税是城市改革的“钥匙”》的社论。社论指出:工商税制改革和第二步利改税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收法律、法令的形式把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次改革不仅是财税工作中的大事,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步骤。

  9月28日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和《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分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同时施行。

  10月5日  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关于改进进口货物集中纳税办法的规定》,决定自1985年1月起,全面贯彻“以率计征”原则,由北京海关派员驻在各总公司,按照公司开出结算证日所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率,计征税款。

  10月10日  为了支持福利生产事业的发展,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自当年10月1日起执行。

  10月18日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因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同时施行。

  10月20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应加强税收等经济杠杆的宏观调节作用。在改革价格体系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改革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越是搞活经济,越要重视宏观调节,越要善于在及时掌握经济动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以利于调节社会供应总量和需求总量、积累和消费等重大比例关系,调节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流向,调节产业结构和生产力的布局,调节市场供求,调节对外经济往来。我们过去习惯于用行政手段推动经济运行,而长期忽视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学会掌握经济杠杆,并且把领导经济工作的重点放到这一方面,应该成为各级经济部门特别是综合经济部门的重要任务。

  10月  《中国税务》(月刊)创刊。

  11月15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一、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所得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特区或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二、在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机械制造、电子工业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建筑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老市区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三、有关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84年度起施行;有关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自1984年12月1日起施行。

  12月14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县以上供销社企业、国营小型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和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企业按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的通知》,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17日  中国税务学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李先念向大会发了贺信,他在贺信中说:“税务学会成立,我很高兴,谨表示热烈祝贺!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保证收入、推进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当前尤为重要。税收制度正在进行改革,只有改革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税收工作学问很大,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学会要加强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理论同实践要结合,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税务理论水平,指导和改进税收工作。希望学会和税务部门的同志共同努力,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作出贡献。”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到会祝贺。会议通过《中国税务学会章程》,并选举吴波、李予昂为中国税务学会名誉会长,田一农为会长,金鑫、刘志城、左珊、胡静为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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