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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风波不断:买者自负 卖者更应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9日 12:2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殷鹏

  “银行理财产品现在进入了多事之秋,甚至可以说是存亡之秋。”日前,在和讯网举办的理财产品研讨会上,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如是说。自今年初以来,银行理财产品负面消息不断,进而引发投资者的信任危机。

  银行理财产品乱象

  本周,记者陪同一位朋友购买了北京一家小型银行的理财产品。这里的大堂值班经理并非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而是与这款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托公司工作人员。他表示,具体的合同条款要在柜台签合同时才能看到。在购买产品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并未对该产品进行任何口头风险提示,只是例行公事性地进行了一个风险承受力的问卷。

  在所有的合同签署完毕之后,记者才拿到了产品说明书,其中规定,如果提前赎回,将要交纳0.2%的手续费,而这里的工作人员表示,实际并不会收取,但合同上一定要这样注明。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不规范的现象还不只这些。“看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一定要看小字。”国家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彦斌举例称,有的宣传材料用大字印着“收益18%”,同时用小字印着“3年”,此时投资者不要误以为年收益率是18%。

  银行的免责说明也往往用小字印在宣传材料上。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崇宇指出,这种免责说明通常是“本宣传材料不构成合同附件”。它意味着即使银行产品的实际运作与宣传材料不符,投资者也不能凭宣传材料去告银行。而这些宣传材料往往写得天花乱坠,很具有诱惑力。

  银行的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通常使用“预期收益”的说法。宋崇宇称,投资者通常认为“预期收益”指的是平均收益,但根据理财产品的计算方式可知,预期收益往往指的是最高收益。

  宏源证券研究所模型分析师范为指出,在结构性产品中,最高收益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才可能实现,属于小概率事件。因此,投资者在购买时,有必要弄清楚实现最高收益的概率有多少。有的时候,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可能高达30%,但实现该收益的概率可能只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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