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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杞人忧天 还是未雨绸缪(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11:41 北京青年报

  而我们目前,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没有很好的风险意识。而银行作为债权人风险意识的弱化,也将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得到很好地保护。一旦立法,银行的风险意识势必会增强,将会对贷款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将会对其还债能力进行系统评估;否则一旦出现问题,负责借贷的人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破产制度再好短期内难以建立

  近来,个人破产制度成为法律研究和媒体关注的热点,但是在2003年有关部门向人大
常委会提出的《破产法》草案中,仍然没有关于个人破产的内容。杨兆全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还存在诸多障碍。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务人。但是,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个人通过各种形式逃避债务是一个主要的矛盾。债务人因为债务所逼不能保证基本生存条件或者不能重生的现象相对较少。如何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落实,打击和制止个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是更主要的社会需求。

  第二,社会现实需求不很急迫。由于个人投资、高额负债消费刚刚兴起,还款困难的矛盾也刚开始暴露,还没有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并无急切的需求。在个人购房贷款业务中,银行都要求买房人支付一定的首付款,并对房产设有抵押权。贷款人一旦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可以通过变卖房产收回贷款。特别是在房产价格不断攀升的形势下,银行的风险也在降低。同时,银行还要求贷款人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购买还款的商业保险,这样个人一旦不能还款,银行可以通过保险的途径来解决。这样,作为在立法上有较强话语权的银行业对个人破产尚无客观需求的情况下,立法的动力显然不足。作为消费者或者投资者个人来讲,因为无力承担债务导致精神不堪重负,生活崩溃的情况还不多见,因此,个人希望通过破产解脱的情况还不普遍,没有这样的社会需求。

  第三,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完善。杨兆全认为,个人信用制度的严重缺失是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难题。在中国目前的社会里,个人财产来源不透明,数量不清。采用个人破产制度,还缺少对债务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相反还会造成更大规模的逃废债务,出现更多的假离婚、假破产现象。这种假破产的结果,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债权人势必会采取其他手段追讨债权,个人破产制度所要实现的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难以实现。个人破产建制不能“坐等”条件成熟

  确实,专家们一致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最重要基础就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同时要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由政府出面筹资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个人信用消费提供担保,转嫁个人违约风险,消除银行后顾之忧。

  但是是否由于没有相关的信用体制,就应坐等条件成熟呢?对此,易宪容博士持不同观点:他认为,依其个人观点,一是认为目前建制很有必要;二是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包括现在的研究以及目前债券和债务关系的变化等;因此不能坐等整个信用体系和机制建立起来再实行。目前应如何操作呢?他认为,第一,媒体有责任把利害关系告诉民众;第二,法律可在现实基础上,找到国内个人破产法的切实可行的切入点;第三,由于社会变化快,我们立法时可考虑把该法本身做得“弹性”大一点,灵活一点,便于随时修改完善。现有法律可实现个人破产制的某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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