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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月个税扣除额为1200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15:53 竞报

  本报讯 (记者 李兰)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实行1600元扣除标准从何时实行?今年第12个月的工资按新标准还是老标准缴纳个税?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今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按原来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而2006年1月1日起,纳
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1600元的标准缴纳个税。北京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细则正在制订中。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缴纳
个人所得税
依据何种标准,完全由工资、薪金实际取得的时间为界限。在2005年12月31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税款是不是在2006年1月1日起入库,都应执行800元(北京地区1200元)的扣除标准。2006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应按新税法规定的1600元扣除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指出,2006年1月1日后获得的一次性年终奖金,应按1600元的标准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举例说明

  某单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员工发放当年12月份的工资13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6年1月5日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25元。

  该单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该员工发放2006年1月份的工资1400元,按照规定,这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16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再向该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由于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余额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单位在发放这笔年终一次性奖金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

  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5000-(1600-1400)=4800元;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4800元除以12后为400元,对应税率为5%;

  应纳税额:4800×5%=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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