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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饮食行业征税指引规定 打包与外卖分别计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13:38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游星宇 通讯员 媛媛 张莹) 为加强和规范饮食行业的管理,避免各地区对饮食行业在税收征管方面出现尺度不一的情况,近日广州市地税局制定了《广州市饮食行业征税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经营餐饮行业的纳税人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发票管理、征税方式、收入及成本核定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详尽规定。据了解,此次出台的饮食行业征税指引,是广州市地税局首次为加强某个行业的税收管理而专门作出的综合政策规定,并对“打包”和“外卖” 等计税营业额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打包”商品须缴纳营业税

  按照《指引》规定,饮食企业的计税营业额为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同时提供烟酒、饮料、副食品及其他货物所收取的价款,而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也就是说,消费者在酒楼饭馆用餐时,“打包”的食品、烟酒、饮料等,均一并计入经营者的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餐饮企业在饮食场所以外设置的“外卖点”销售的食品、烟酒、饮料等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销售额不计入饮食业的计税营业额。

  加强饮食业账簿管理

  《指引》规定,饮食业经营者应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规模较小又无建账能力的经营者,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和建账。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且财务账册健全,能够正确核算盈亏的餐饮企业,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根据《指引》,2005年我市饮食业应税所得税率为8%~10%,则企业所得税预缴率=应税所得率×适应税率(18%、27%或33%)税务机关每年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应税所得税率。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率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这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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