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国税局了解到,为加强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省国税局对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在销售二手车时的税收政策分别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拍卖企业接受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委托拍卖二手车辆,由拍卖企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对拍卖企业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手车拍卖企业接受二手车经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拍卖二手车,由拍卖企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拍卖价超过原值的,对拍卖企业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拍卖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售价超过原值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代征卖方应纳的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国税部门同时提醒,对拍卖价未超过原值的给予免征增值税时,拍卖企业应当留存委托方提供的证明,包括二手车卖方的身份证明、二手车原始发票(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车辆为车辆购置费附加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原值的有效证明。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拍卖车辆的,还应出具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的资产处理证明。对售价未超过原值的给予免征增值税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也应当留存卖方提供的上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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