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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个税起征点定为1600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7:23 北京娱乐信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个税起征点定为1600元

图片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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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个税起征点定为1600元

 图片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后,27日下午在
人民大会堂闭会。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决定在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现在十届全国人大实有代表2980名。会议还通过了有关任免案。

  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亮点解读

  【个税法】将择机全面修订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需要逐步完善的问题。鉴于目前税收征管条件尚不具备,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为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和要求,有必要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先行通过调整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和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两项政策调整,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待税收征管条件成熟后,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今后将积极创造条件,选择适当时机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可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等其他所得,在一段时期内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随着税收征管及相关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逐步实施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

  【

证券法】

  “黑嘴”将依法担责

  这次

证券法修改面极大,涉及证券法40%左右的条文。新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强化了证券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证券投资咨询业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兴起。它们为繁荣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起到不错的促进作用。而众多股民对证券市场缺乏了解的渠道、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彻的了解,决定了市场对投资咨询业的需求。

  不过,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马。有些机构或股评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些股评人也被称之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

  故意“不分红”可能被起诉

  现实生活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针对这一情况,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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