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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保险购买秘笈(7)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08:0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例如:2006年7月1日后,车主投保了交强险和10万元限额的新商业三者险。

  例一: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全责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受害方33000元,其中:伤残2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3000元,则在交强险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3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2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同时在商业三者险项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3000元(不考虑商业三者险免赔因素),其中医疗费用2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

  例二:上述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则在交强险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1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10000元,医疗费用1600元,财产损失400元,而在商业三者险项下不赔付。

  第九招:多次出险

  被保险车辆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对每一次的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最高的限额内赔付,当一次事故达到总的保险限额和分项保险限额时,交强险仍然有效。

  第十招:选择公司

  省内目前可以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排名不分先后)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永安财险、华泰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财险、太平财险、大地财险、华安财险、安邦财险、永诚财险、天平

汽车保险、阳光财险、都邦财险。

  第十一招:分清商业三者险对于2006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三者险且已生效的保单性质和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传电报(2006)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中,以及2006年8月2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正式出台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7月1日以前已经购买,并在7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商业三者险仍按合同约定原则即以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该投保人可在商业三者险到期后再购买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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