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理财亲历 > 正文
 

网络新媒体维权显威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 07:32 新浪财经

  由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撰写的《我告赢了工商银行》一书5月下旬由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全书约15万字,由20个章节组成,其中对于网络媒体在本次维权过程中的作用进行了描述。

  2004年4月,喻山澜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与宣武支行告上法庭。同年7年,原告一审被判败诉。2005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喻山澜胜诉
。此案在北京甚至全国都引起较大反响。

  据了解,本书详细讲述了此案的前因后果,并首次披露了许多从未报道过的内幕,如:去西城区法院立案遭拒绝、四进宣武法院门门才终获准立案、两次与工行进行和解谈判、几次想起诉交管局、牡丹交通卡遭遇的另外两个影响巨大的官司……全书并未局限于案件本身,而是跳出了案件,进行了挖掘与升华:行政性委托该如何规范、垄断经营该怎么打破、公益诉讼何时能成维权利剑。

  喻山澜说,工商银行独家经营牡丹交通卡业务,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垄断行为;工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定高额牡丹交通卡补卡价格,由此给北京市近400万名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造成了潜在的危害。“写这本书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给垄断经营敲一敲警钟。另一个目的是为人们维权打官司提供一个范例,作一番指引。”

  在天津5月18日至22日举办的第十五届全国书市上,该书作为新华出版社的重点参展图书受到订货商的青睐。据统计,在新华出版社参展的数十种图书订货量排名榜上,该书位列总排名第四、单本书排名第一(前三本是一套丛书〈精细化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郝劲松为本书作序。对铁路部门(北京铁路分局)来说,郝劲松是一个“麻烦制造者”。

  下文摘自本书

  网络新媒体 维权显威力

  2001年元旦,当我们以极大的热情迎接新千年来到之际,一种新的媒体也以极快的速度融入人们的生活,这就是有“第四媒体”之称的网络。

  前一段日子,在北京街头的灯箱广告栏里,经常能看到一则有名的广告,叫“网聚人的力量”。这是著名门户网站网易的推广词。在全球,在中国,互联网行业几经沉浮,历经风雨,但眼下已经稳稳地站立了起来,并日益显示出强大的力量。在关于我的官司的报道中,也是如此。

  与传统媒体不一样,网络新闻的发布时间是以几时几分来记录的。2月16日下午3点53分,新华网首先将我胜诉的消息发布出去。2月17日8日30分,中国广播网也紧随其后,编发了《北京娱乐信报》的相关报道。2月18日10时33分,《广州日报》大洋网也在南方为我的胜利而欢呼……

  如果说,上述网络媒体的相关新闻还仅是动态报道的话,2月22日河南报业网上发表的文章则是在进行深刻的分析了。文章中,特邀主持人何向东——河南平顶山市法院法官与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向群就本案从3个方面展开了讨论。

  连律师说,首先,应当搞清楚的是这种牡丹交通卡的性质是什么。现在的生活中,行政机关委托银行代收罚款等事务已经司空见惯。对于北京的这种牡丹交通卡来说,其主要功能也是代交罚款和交通管理。而工行北京分行之所以能发行这种牡丹交通卡,主要还是基于北京交管部门的委托。也就是说,工行北京分行发行牡丹交通卡的行为并不是一种商业行为。北京300多万名司机不得不办理牡丹交通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一种接受北京交管部门管理的行为,而非以自愿、可选择为前提的商业行为。更准确地说,北京交管部门委托工行北京分行推出牡丹交通卡,本质上是为了对社会交通进行管理。因此,牡丹交通卡虽然是由工行北京分行推出,但这种发卡行为却是一种受委托的行为。

  服务费不能向司机收取,这是连律师的第二个观点。他分析道:有人会说,银行投入那么多资金,即便是和北京交管部门联合推出的牡丹交通卡,也应当是一种服务。服务不该收费吗?对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也就是说,工行北京分行推出的牡丹交通卡是可以收费的,但应当向委托方收取,而不是司机。

  官司败诉是工行调整收费的契机,这是连律师表达的第三个观点。连向群说,既然有这么一场官司,法院也认定工行北京分行牡丹交通卡收费规定有问题,银行应当抓住这个契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调整牡丹交通卡的收费标准。如果工行北京分行不按照法律法规的实体和程序要求,还是自己单方面制定标准的话,即使有关部门不干涉,也会影响到企业的形象。

  应该说,这篇网络文章对本案的讨论是比较充分的,也把握了问题的本质,分析有理有据。当然,这场讨论也只是就是论事。而眼光看得更远的人,则开始探求本案中所蕴涵的深意。

  毫无疑问,官司我是打赢了,法院判决工行返还我不当得利69.20元。然而,这只是我一人的胜利。我要求工行立即停止执行自定收费标准,并将新的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诉讼请求却没有被二审法院受理。这意味着法院的判决仅是针对我一个人的,我的胜诉只具有个案意义。这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关注。

  2月22日,红网上出现署名孙建的文章,标题就是《如何让交通卡官司不只具有“个案意义”》。孙建说:“我们显然不能指望所有丢卡付出了100元补卡费的司机都像喻先生这样走上法庭,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得到公正。事实上,这样做也没有必要。因为如果那样,付出100元补卡费的司机们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我们的法院也将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以及所有纳税人的金钱。然而为什么喻先生的初衷没有实现,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呢?我们不得不反思如何改进现有的司法制度,使之更合理更公正。”

 [1] [2] [3] [下一页]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父 亲 节
送给父亲节日礼物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