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19日消息,河北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人保财险石家庄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人保财险石家庄市分公司因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河北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石家庄市分公司予以罚款25万元,对当事人李文钢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当事人高川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当事人时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冀保监罚〔2018〕11号
发布时间:2018-10-19 分享到: 【字体:大 中 小 】
河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营业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
当事人:李文钢
身份证号:13010219660106XXXX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38号
当事人:高川
身份证号:13010319760413XXXX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车商部经理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23号
当事人:时晶
身份证号:61222819801009XXXX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经理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4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石家庄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石家庄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当事人李文钢、高川、时晶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业务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财险石家庄市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石家庄市分公司予以罚款25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李文钢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高川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时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8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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