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19日消息,河北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平安财险石家庄中支的行政处罚决定。平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因存在虚列咨询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河北保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石家庄中支予以罚款20万元,对当事人佟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当事人姜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冀保监罚〔2018〕10号
河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廖俊
当事人:佟伟
身份证号:13010219791105XXXX
职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赵佗路18号
当事人:姜辰
身份证号:13098119880804XXXX
职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个人业务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住所:河北省泊头市岔道口街12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虚列咨询费。二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当事人佟伟、姜辰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业务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平安财险石家庄中支虚列咨询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石家庄中支予以罚款10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佟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姜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平安财险石家庄中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石家庄中支予以罚款10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佟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姜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8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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