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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出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规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 20:3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2日电 (记者王文帅 毛晓梅) 记者22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规定》讨论稿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在行业内公开征求意见。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赔偿和给付的能力,其是否充足直接决定了被保险人能否得到可靠的保障。上世纪70年代以来,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理论得到了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普遍认同和贯彻执行。 在日前召开的第一届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二次工作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规定》讨论稿,对讨论稿的整体框架和基本内容表示认同,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2003年3月,保监会以1号令的形式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初步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际保险监管理念和方式的变革,1号令如今在很多方面已经滞后于保险业发展和监管需要,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偿付能力监管规章。 此外,鉴于中国金融企业综合经营已成趋势,保险企业集团化的步伐日益加快,委员会认为应尽快建立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并审议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讨论稿。 据悉,上述两份讨论稿都将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和专家们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是保监会今年8月成立的专家咨询机构,由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研究制定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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