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基金获税务减免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 04:07 新京报 | |||||||||
部分收入免征所得税,并暂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本报讯(张羽飞)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昨日联合发文,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将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护基金)在相关方面的税收予以减免。
通知中详细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保护基金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所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等,将不计入其应征所得税收入,并暂免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注册资本金收益、存款利息收入、购买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和中央直属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2005年1月1日起,对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和证券公司所缴纳相关收入,保护基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上述保护基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保护基金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上述保护基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