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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基金获税务减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 04:07 新京报

  部分收入免征所得税,并暂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本报讯(张羽飞)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昨日联合发文,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将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护基金)在相关方面的税收予以减免。

  通知中详细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保护基金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所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等,将不计入其应征所得税收入,并暂免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对中国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注册资本金收益、存款利息收入、购买中国
人民银行
债券和中央直属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2005年1月1日起,对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和证券公司所缴纳相关收入,保护基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上述保护基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保护基金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上述保护基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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