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3日22:44 央视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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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国务院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此举意味着官方“剑指”互联网金融风险,立下“军令状”,定好“时间表”。

  方案要求明年3月底前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领域包括: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

  目标是形成中国总体互联网金融整治报告,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此外,今天还发布了以下5份文件:人民银行等17部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人民银行等14部委《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保监会等15部委《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会等15部委《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具体来看:

  针对P2P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方案》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

  解读:财经问题专家王亚宏:近年来,易租宝、泛亚所等一起起事件后,让互联网金融还来不及发展壮大、展现出其普惠性的一面,就过早地背上了并不光彩的名声。P2P行业监管趋严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进行专项整治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

  针对股权众筹业务: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国务院《方案》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解读:2014年12月《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此后股权众筹并无正式政策出台,监管落后,此番国务院的通知或已经点出将来重点的监管方向。

  针对房地产金融:严禁首付贷和规范众筹买房《方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解读:在楼市收紧调控的大背景下,严禁众筹买房和首付贷这类暗箱操作的给楼市加杠杆的行为。

  针对互联网企业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应取得资质《方案》规定: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

  解读:央行等17部委发布《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整治重点包括: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

  针对第三方支付业务:不得无证经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答记者问里指出: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整治重点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以及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第三方支付领域已实行业务许可,对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 副秘书长赵鹞:

  近来年,第三方支付行业快速发展,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推动支付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支付服务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其快速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某些支付机构甚至商业银行向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开通支付通道,提供支付便利的现象比较严重,已经产生不少侵害客户权益,扰乱金融秩序的案件。

  从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与案件特征上看,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主要涉及:一是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典型的如“二清”。二是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如“大商户结算”、开立类支付账户的电子钱包。三是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等三大类。

  从社会危害上看,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危害日益严重。首先是危害客户资金安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其次是危害支付信息安全,助长犯罪行为。最后是危害市场经营秩序,无底线竞争。严重乱绕了市场经营秩序,危害支付服务市场安全、稳健运行。

  因此,刚刚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明确,要将整治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纳入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协作部门明确职责,确定时间计划,要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集中清理与处置工作。《方案》同时强调要推动建立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只有在加大惩处,形成长效制度与长期措施,才能彻底清除“害群之马”,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央视评论

  专项整治是逐步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步骤。互联网金融是新生的事物, 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也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范围、组织架构和服务形式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然而旧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在不少方面已经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不少漏洞。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项目结构复杂,也增加了现实中监管的难度。 

  专项整治工作是有针对性地查漏补缺,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这意味着在逐渐健全金融互联网金融家监管方面能迈出重要一步,同样也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维护市场稳定,并有效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既需要市场驱动,也需要技术创新,还需要政策规范发展。这是支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三个支柱,只有支柱更加稳健,互联网金融才能在未来有更迅捷的发展,才有机会更充分地展示其创新和普惠的独特魅力。

  文丨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 副秘书长赵鹞

  财经问题专家 王亚宏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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