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新闻

十七部委掀互金监管风暴:重点整治跨界业务
十七部委掀互金监管风暴:重点整治跨界业务

此次专项整治方案并非为单一方案涵盖多个内容,而是针对不同专项领域,分别由不同的部委发布专门整治方案。[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2016年10月14日  07:23
国务院部署整治互联网金融 穿透式监管剑指网贷乱象
国务院部署整治互联网金融 穿透式监管剑指网贷乱象

《方案》的公布是监管进一步细化的表现,将进一步缩减监管盲点,具有较强的实施可行性。[详情]

经济参考报|2016年10月14日  07:00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清理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清理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

潘功胜在《人民日报》上撰文表示,要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征的监管体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清理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详情]

新浪综合|2016年10月14日  08:33
股权众筹套上紧箍咒 互联网股权融资设六大红线
股权众筹套上紧箍咒 互联网股权融资设六大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监管层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列出了明确的禁止行为。明确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2016年10月14日  07:26
互联网金融整治剑指六大领域 纠正创新跑偏
互联网金融整治剑指六大领域 纠正创新跑偏

这场由17个部门联合展开的专项整治,其背后原因是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了正确的创新方向,并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详情]

上海证券报|2016年10月14日  07:50
12位机构大佬全面解读互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12位机构大佬全面解读互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会对互金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新浪财经汇总12家机构大佬对《方案》的全面解读。[详情]

新浪财经|2016年10月13日  19:48
互联网金融面临合规生死劫 今年11月底完成整治
互联网金融面临合规生死劫 今年11月底完成整治

17个部委7份文件,今年4月份已经开始的互联网金融整治将加速推进。政府密集出台监管规定和发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表明政府决心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国家大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来,防止系统性风险从非常规领域爆发。[详情]

第一财经日报|2016年10月14日  08:47
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3月底前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详情]

证券时报网|2016年10月13日  15:35
国务院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国务院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新华网|2016年10月13日  15:13
央行等13部委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央行等13部委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银监会13部委联合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详情]

央行|2016年10月13日  15:30
银监会等15部委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银监会等15部委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银监会等十五部委联合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标准措施。在综合采取多方数据汇总、逐一对比、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对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进行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甄别判断网贷机构在信息中介定位、业务合规性、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及网络设施安全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结合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将网贷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大类,制定差别化措施实施分类处置。[详情]

中国银监会网站|2016年10月13日  16:05
保监会等14部委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保监会等14部委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整治重点包括三个方面,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详情]

中国保监会网站|2016年10月13日  16:25
证监会等15部门印发《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证监会等15部门印发《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证监会等15部门联合公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详情]

中国证监会网站|2016年10月13日  16:00
工商总局等17部委发布互金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工商总局等17部委发布互金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对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详情]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2016年10月13日  17:03
互金专项整治半年:网贷行业未出现增长停滞情况
互金专项整治半年:网贷行业未出现增长停滞情况

数据显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并没有使得网贷行业的增长出现停滞的情况发生,仍然继续稳步上升。[详情]

新浪综合|2016年10月13日  17:53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答记者问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答记者问

从短期看,专项整治的目标是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部分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详情]

新华网|2016年10月13日  15:36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公布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公布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专项整治工作已于2016年4月开始,计划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详情]

中国政府网|2016年10月13日  15:13
攻坚互金整治:监管方式转向边观察边治理
《财经》杂志 | 2016年10月17日 15:07
李东荣:互金风险专项整治不是一棒子打死行业
李东荣:互金风险专项整治不是一棒子打死行业

   10月15日上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在北京举行的2016中国新金融高峰论坛上作主题发言时表示,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它在为促进金融业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对我们的金融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当前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次序,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行业的声誉和消费者信心受到冲击。 李东荣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将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主基调。 李东荣强调,当前,由国务院统一组织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特别突出了问题导向、分类整治、综合施策等原则,其目的不是否定互联网金融的作用,更不是要把互联网金融一棒子打死,而是要通过打击非法、保护合法、加快清理害群之马,有效的规范经营行为,还互联网金融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这对于互联网金融今后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 李东荣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应该紧紧的抓住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与结构调整所产生的有效金融需求,促进网络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业务与场景的广泛结合,技术与流程的有机整合,有效的增加金融服务的供给规模、效率和质量,提高互联网金融供给对实体经济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避免过度的拉长资金链条和脱离实体经济空转。 以发展普惠金融为重点 李东荣指出,中国与全球的许多国家一样,在发展普惠金融方面依然面临服务不均衡、成本高、效率低、商业可持续性不足等一系列的全球共性难题。 互联网金融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服务辐射半径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为解决上述共性难题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 从近几年普惠金融的实践能够看到,一些从业机构在依靠技术创新、实现商业可持续性和金融服务普惠性方面进行了大量尝试,也形成了一些典型经验和标杆做法。可以预见,在全球范围内将会加速形成一个数字普惠金融的新模式。 以合规审慎经营为前提 李东荣称,互联网金融在业务模式、服务理念、技术产品等方面的创新为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普惠化发展带来了新鲜的元素,但是这一切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可以没有边界、创新可以没有规则,业务可以没有规矩。 在工作实践中通过一些初步的归纳和分析得知,对当前的这些从业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既想干又会干的企业,具有较好的动机和经营管理能力,能实现较好的风控和市场效益。 第二类,想干却不会干或不善于干的企业,发展动机良好,但受自身各方面的条件制约,风控能力或者资金实力有限。 事实上,很多人或者一些企业都有这样的愿望和热情,希望搭上互联网金融的快车,实现企业的高速发展,但是必须清醒的认识到,金融业是专业性很强的特殊产业,需要具备相关经验、人才和基础设施条件,不能光凭热情,还要尊重科学、尊重金融活动的本质规律。 第三类,纯粹的骗子公司,这些公司借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这类企业是我们这个行业的害群之马,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必须坚决清理出去。 李东荣表示,各从业机构应该按照监管的规则、整治要求和行业标准,加快建立客户的身份识别、信息披露、资金存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切实的提升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水平。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全世界速度是非常快的,规模也是比较大的,如果要保持这个好的势头、保持它的可持续发展,以上说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技术性的功课是要做的。 此外,李东荣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应坚持以提升风控能力为关键、 以先进性技术为驱动、以开放共赢合作为基础,通过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的优势互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与质量有望实现“1+1大于2”的效果。[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 | 2016年10月15日 11:31
互金整治重磅出击 哪些平台正走在合规的路上
互金整治重磅出击 哪些平台正走在合规的路上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同日,银监会等15部委联合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者都是直接与整治有关的方案,直接决定着互联网金融企业,尤其是争议最大、问题最多的P2P企业的生死存亡。 《方案》给出了互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表,根据时间表显示,在2016年7月底前完成了摸底排查工作,并将在11月底前清理整顿并对重点领域进行督查和评估,在2017年3月底前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 对投资者来说,这不失为一个好消息,如此高规格地严查合规后,未来行业内鱼龙混杂的局面或大有改观。 在《方案》出台后,行业大佬们纷纷发声表示“拥抱监管”,而这些第一时间发出呼声的企业通常也是政策敏感度最高的企业。来看看都有哪些平台在发声。 拍拍贷CEO张俊:合规已成为“生死劫” 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政府密集出台监管规定和发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表明政府决心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国家大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来,不让互联网金融游离于整体金融体系监管之外,防止系统性风险从非常规领域爆发。互联网金融行业将毫无意外的迎来行业洗牌的提速,合规成为“生死劫”。 在两个整治实施方案中都反复强调要实施“穿透式监管”,也就意味着监管和整治工作会以平台从事的具体业务性质来定性,许多打着“智能投顾、科技金融”旗号的平台,虽然改名不叫P2P,但并不能规避监管和整治。在《方案》中特别放入了一项工作原则,“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定线。”这里释放了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互联网金融树立合法、合规的标准和边界,防止互联网金融发生系统性风险。 团贷网CEO唐军:合规度已达96% 《方案》的出台,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今年上半年团贷网就接到互金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也曾多次配合所在地相关部门调研、考察、指导,包括邀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参与。 目前,我们的整改进度非常快,平台合规度达到了96%以上,另外4%的存量业务整改将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接下来,我们会转型成综合的互金理财平台。目前我们已经取得了相关领域的牌照,我们的综合平台也会实现持牌经营。总之,未来P2P板块只是其中一项业务,我们还会涉足其他领域,持牌经营是我们的发展目标和方向。 我们认为,整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是通过各种整治活动打压行业,而是通过整治敦促行业回到正轨,对守法合规的企业和平台是有利的。 PPmoney万惠董事长陈宝国:“穿透式”监管力度更大 这个高规格的实施方案,体现了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行业的高度关注。从此次发布的具体内容来看,整治方案表现出了监管政策的延续性,对监管责任主体、监管红线、资金存管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更为细化、可执行性强。 《方案》首提“穿透式”监管方法,将突破以往“形式大于实质”的方式,对业务模式进行穿透式调研,涉及业务开展地域、业务模式、业务风控等等,此次监管的力度和严格程度可见一斑。 8月24日出台的网贷暂行管理办法给出了一年的整改日期,与之不同的是,此次发布的专项整治方案,对于各个阶段的排查工作布置了具体的时间节点,且完成时间均比暂行办法规定的完成时间靠前,表现出了此番整治工作的严格性和循序渐进性。专项整治方案可以推动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并为后续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意见。 PPmoney万惠主动拥抱监管,目前平台已设立专项组对接银行,目前资金存管已全面进入系统开发阶段,将尽快实现上线。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广州e贷总裁方颂:国务院发文提升整治效率 互金整治工作已经开展半年了,国务院层面再次发文强调:化解排查过程中遇到的阻力,提升整治工作的效率。 一方面是专项整治工作的复杂性。加之其的跨地域性特征明显,任何一家从业机构都可在全国开展业务,注册地和经营地很多也是分离的,跨地区经营,加之互联网的虚拟性和涉众广,加大了专项整治工作和风险处置的难度。 另一方面,整治工作需要人行、银监、证监、工商、网信办、公安、各地金融主管部门等的联动协作,从这个角度来讲,有必要从国务院的层面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另一方面,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全国整体都进展的比较缓慢,各省级人民政府还未出台具体的清理整顿方案如何筛选合规与违法平台,方案中要求的资金存管工作,也还未有具体的业务细则出台。按照整治工作的方案安排,现在应进入清理整顿阶段,但目前全国各地几乎还是处于摸底排查阶段,清理整顿的工作还未有实质性的进展。国务院发文,也能更好的督促各监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重视和加紧整治工作的跟进,提升整治工作效率。 有利网CEO吴逸然:投资人识别好公司成本大大降低 《方案》将帮助互金领域建立和完善监管,促成扶优限劣的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这对全行业来说都是非常大的利好。 有利网一直坚持“小额分散”的业务模式,近期也已经与一家国内知名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有利网合规方面满足了借款限额、具备ICP证、资金存管等全部合规要求。 从文件看,网贷行业将会形成从准入、合规、风险等方面有完备的长效机制。这意味着,合规的公司会更好地凸显出来,不久之后投资人在识别好公司的成本会大大降低。这是对全行业的扶优限劣,也是对投资人利益的重大保护。 总体来看,目前各项监管政策,正促进互联网金融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有利网也将与同业一起,积极拥抱监管,推动行业更加阳光化。 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分类整改利于合规平台发展 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对P2P平台作出了三大分类,分别是“正常类”、“关注类”和“可疑类”,而其中的“关注类”正是要求整治的目标对象。《方案》的第五大点“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中提到,“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 《方案》提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不正当竞争很明显,其中很常见的现象包括在百度搜索关键字的引擎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违法竞价排名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是“延续性和常规式”,这有利于“合规类”平台的平稳发展,“整改类”平台的及时整改,和“取缔类”的及时清退,有利于行业的长足发展。 融金所总裁黄德林:整治重点会从源头抓起 国家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工作,从开始到目前为止,效果是值得肯定的,起到真正正本溯源的效用。据网贷之家统计,专项整治期间,行业依然呈现向上发展的态势,成交量稳步上升,贷款余额创新高,利率稳步下降等;加上监管暂行办法的推出,让行业得到了政策的支持,对于真正有志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从业人士,是一个支持和认可。 从目前的整治文件中看来,未来网络借贷整治活动的重点会从源头抓起,机构备案等将成为平台准入管理的重要步骤,并对资金存管、投资人准入门槛、信息披露也再次提出要求。 新联在线首席运营官陈智诚:小而美路线是出路 早在5月底的时候,这份方案已经在业内流传并被媒体针对性的报道。如今出台是对暂行办法后的进一步推进以及尽早落实“穿透式”监管原则。 “穿透式”监管主要目的有二,一是从业务本质入手去匹配相应的监管条例,粗俗点讲,就是各找各的妈;二是加强监管制度的迭代,在金融的不断创新的同时设立“防火墙”,防止金融风险固有的复杂性、传染性。 而选择在这个时间点下发通知,颇有一种加速此前的暂行办法落地的意味。也是呼吁监管层要尽快建立合理的指引流程,高效解决监管痛点,防止出现“踢皮球”现象。 同时,《方案》针对行业整改提出了时间性的限制要求。这对网贷平台而言,内部整改及合规性必须加快脚步——比如落实银行存管系统,比如限额。而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ICP/EDI,还需要进一步看监管部门的细则指引出台。 新联在线已上线浙商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对于新联在线而言,在合规的大前提下,不断升级优化平台业务,强化自身竞争力。个人认为,对于中小平台而言,小而美路线是后监管时代的最佳出路。 e路同心总经理闫梓:期待进入P2P正本清源时代 《方案》再次强调了p2p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要求我们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对于p2p从业人员而言,只是能所为,不能所为的根本原则,是一个清晰的指导;再次,《方案》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最后,《方案》明确了责任部门、管理办法、治理时间,我们期待2017年的1月到来,也期待那时的p2p行业真正进入正本清源时代。 e路同心在“824新规”后,是以合规的态势呈现:一是在自己官网上披露运营数据和债权信息,对接“明镜”系统 ,通过第三方监控并披露数据的p2p平台;二是针对债权做了全方位的梳理,进行全面合规建设,终止了100万以上限额的保理与供应链产品,基于穿透式管理原则对小贷产品做了再梳理,引入了小而分散的消费金融合作伙伴我来贷,未来会和上市公司再造消费场景,推出消费分期产品;三是基于资金托管,积极主动寻求重启和民生银行的资金托管合作;四是引入了电子签章的合作伙伴法大大,来提供投资者电子协议的第三方鉴证与保管。 民贷天下CEO陈挺:按监管要求进行梳理 民贷天下目前正在积极按照监管中的要求来对各项工作进行梳理。资金存管方面,也在积极推进中。此外,民贷天下重点打造小贷、车贷、消费金融的三大资产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这些业务具有笔数多、单笔金额小、业务量大、平均贷款期限短、风险分散等特点,正符合监管细则中明确的小额、分散原则。 麦子金服COO杨恒:行业有望迅速结束野蛮生长乱象 根据《方案》逐条梳理直至合规《方案》出台之后,行业有望迅速结束野蛮生长的乱象,步入良性循环发展阶段。良币驱逐劣币之后,实力雄厚、风控严谨、技术先进、行为规范的互金企业将面对更加纯净、条件改善的生态群落。积极主动拥抱监管,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就能站稳脚跟,占据先机。麦子金服将根据《方案》的意见逐条梳理,不断优化,直至完全做到合法合规、合情合理。[详情]

界面 | 2016年10月14日 16:15
恒普金融暂停发标 暴露股权质押P2P产品风险
恒普金融暂停发标 暴露股权质押P2P产品风险

  以新三板股权质押及沪深A股股票质押为主要业务的恒普金融平台,已经暂停发标将近两个月。 野马财经通过客服热线询问时,对方称,恒普金融确实已经暂停了相关企业的借款申请,在网贷监管细则发布后,目前正在进行内部调整。 野马财经从其官网上发现,最新一期的项目为“新三板【保通食品】股权质押-160218-2”,借款金额为1525万元,发布时间在今年的8月23日,显示为正在还款中。此后投资标的便一直未曾更新。多位媒体人猜测,这或与最近恒普爆出九鼎股权质押逾期相关。 今年9月,新三板私募第一股九鼎集团(430719.OC)的股东,在平台的融资项目出现了逾期。该笔借款于2015年9月15日发布,期限为12个月,但到期之后,借款人并没有还款。公告显示“借款方由于个人资金周转问题,无法如期兑付本息。”目前平台依旧显示该笔借款状态为“还款中”。 据恒普金融官网介绍,该项目融资的资金用途显示为“择机投资资本市场”,而根据网贷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除此之外,恒普金融的股权质押还要考虑融资额上限合规性难题。 根据新规,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而观察恒普金融上的大多项目融资需求,远远大于上述细则要求。不过,野马财经通过客服热线询问时,对方称,整改以后可能还会沿袭当下的新三板股权质押及沪深A股股票质押业务,但是为了合规,融资金额会有所降低。 除了以上两大风险外,恒普金融还面临新三板股权质押本身自带的风险。 股权质押风险频发 九鼎项目不是恒普金融今年第一次踩雷的项目。今年年初,在恒普金融发布以新三板公司枫盛阳(430431.OC)为质押标的的借款标的后,枫盛阳便相继遭遇了股价跳水、股份冻结等风波。 具体来看,枫盛阳(430431.OC)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金玲持有的3428.16万股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被法院冻结。公司股价也受此影响大幅下跌,而随着股价下跌,由于需要增加股权质押以增信,质押股份比例达到刘金玲持有的全部股权,引发市场热议。 无独有偶,哥仑布(835494.OC)董事长魏庆华也被曝出质押股份失联新闻,更是将股权质押给公司带来的风险推向极致。5月17日,哥仑布发布公告称, “董事会近期通过快递方式收到魏庆华的辞职报告,因身体原因辞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继续担任公司董事。” 其主办券商国泰君安亦也连续四次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表示“多次电话联系魏庆华拟进行核实,但一直无法取得沟通确认”。而就在今年2月,魏庆华将所持有的42.72%股权全额质押。 股权质押是融资捷径 东方财富网Choice金融终端数据显示,约有三分之一的新三板股权质押是被银行接受了,合计股份36.71亿股。其中,中国银行共46笔合计3.31亿股,工农中建四大行共占62笔5.43亿股,位居前列。接受新三板股权质押的银行以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为主。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13年12月20日全国股转系统与首批7家商业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到2014年9月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为17家合作银行。 野马财经统计了质押方信息,可以看出,除了银行之外,信托公司、各类投融资担保公司也是接受新三板公司股权质押的重要组成方。此外,券商自营资金也在开展新三板股权质押业务。 “新三板企业用股权质押筹措过桥资金还是很方便的,不过融资成本并不低。“北京一位新三板业务部的券商人士唐维表示, 抵押率一般为 2-3 折,与A 股公司相比,抵押率低很多。 定价依据主要是每股净资产。对于公司风险评估也没有统一标准。 股权质押风险如何防范? 股权质押最大的风险是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酒仙网(833919.OC)此前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酒仙网实际控制人郝鸿峰以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进行质押,为公司向中国银行借款200,000,000元人民币的本息进行担保。若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中国银行有权处置质押标的,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今年4月26日,酒仙网公告宣布警报解除。公司表示,采用其它方式为中国银行的授信进行担保,实际控制人郝鸿峰解除对中国银行的股份质押。 哥仑步事件出现后,市场上出现了防止“为质押而挂牌”风险的呼声。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接受野马财经采访时提到,哥仑步式风险完全是骗钱,要防范此类风险还应该在做股权质押前实地评估财产价值,而不仅仅是看纸面的股份,最好有一些担保。 北京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学益就“为质押而挂牌”现象谈到:“是不是为质押而挂牌,是不是通过质押进行套现,事先难以判断,也难以防范,股权质押也是大股东的权利,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近来单纯为质押而挂牌的事情确有发生,挂牌后恶意通过质押而跑路的也不是个例,投资新三板的风险大增,这个可能是需要股转公司完善新三板股权质押规则,限定质押比例,限定质押用途来解决。 不过,业内人士仍然看好新三板股权质押业务。据《中国经营报》报道,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表示,由于新三板制度仍在推进中,在未来可能出台创业板转板、竞价交易制度、投资者门槛降低等预计下,新三板的投融资能力将不断提升,加上银行对于新三板股权质押趋紧的态度对于网贷行业来讲或是机遇。 而对于恒普金融来说,其还有一大特点是,其为恒泰证券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证券日报》曾报道,互联网证券规划将会以方正证券董事长雷杰所提出的互联网券商的1.0、2.0和3.0版作为框架。3.0版本是P2P,券商的P2P业务可以从证券质押入手,以点对点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然而,对于这种券商+P2P模式,其内生风险在恒普金融中多次出现,也更让市场不得不加以关注。《中国经营报》曾报道,一位P2P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及,券商和P2P甚至担保的合作“优势是可取所长,但劣势是一旦出现风险,三方的权责不容易划定,投资者遇到违约最先找到的是平台,而这种风险却可能向券商传递。” 《中国经营报》举例说,在枫盛阳项目中,恒泰证券不仅负责托管上述股权并办理相关质押手续,而且,其在2016年1月11日宣布加入为枫盛阳提供做市服务。这意味着,恒泰证券不仅可以提供枫盛阳的双向报价,也可以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即可以用自有资金购入枫盛阳股权并与投资者交易。 目前,券商牌照放开已是大势所趋,银行业和保险业一旦取得券商牌照,财富管理方面将拥有足够的优势,未来券商业的处境将会非常艰难,因此,券商发展P2P以及其他互金业务的积极高涨。然而,从恒普金融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券商+P2P模式的掣肘,以及股权质押的风险。如何更加合规地和健康地运行,考验着从业者的智慧,还有调整变革的决心。 独角金融原创,转载请标明来源与作者[详情]

野马财经 | 2016年10月14日 10:55
互金专项整治方案:非银支付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
互金专项整治方案:非银支付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表示,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互金法律专家肖飒撰文表示,对于备付金的法定孳息问题(也就是利息),如果按照一般商法规定,可以由合同相对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但是,在公法领域,管理机关自有分配机制。 10月13日下午,有关第三方支付还发布了另一重头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制定并印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一是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二是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 《实施方案》中有关第三方支付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点: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野马财经原创 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详情]

野马财经 | 2016年10月14日 10:32
央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央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潘功胜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需强化风险防范 近年来,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推动下,以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业务形态日趋多元,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突发性和较强的负外部性特征,而且由于互联网属性,其风险的波及面更广、扩散速度更快、溢出效应更强。当前,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中积累了一些问题和风险:某些业态偏离了正确的创新方向,部分机构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缺失,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近期爆发的一系列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成为广泛共识。 二、中央高瞻远瞩,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抓紧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今年,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十六个相关部门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原则、重点、职责分工和进度安排。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去年7月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并通过总结治理经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专项整治以“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为原则,突出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为保证整治效果,创新运用抓准入、资金、奖惩、内控、技术、反倾销反补贴等多类整治方法。针对互联网金融跨领域、跨地域经营等特点,专项整治强调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作和沟通,按照“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精神,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各有侧重,初步形成了全国联动、稳妥有序、方法创新、兼顾长效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征的监管体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要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在全面排查和妥善化解风险点的同时,抓紧开展长效机制建设。 第一,针对互联网金融跨界混业经营、贯穿多层次市场体系的特征,逐步健全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一是强化准入管理和功能监管。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实质与功能属性确定监管要求与监管主体,实现对各金融业态、线上线下金融行为监管全覆盖。坚持监管公平性,明确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活动适用与传统金融机构从事类似业务基本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监管规则。二是实施“穿透式”监管。把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环节信息判断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三是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工。由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跨区域经营特征明显,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牵头开展专项整治,是对中央与地方监管分工的有益探索。 第二,针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大量“长尾人群”的特征,既要发挥其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又要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人群大多风险意识不足,风险承受能力薄弱。要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调“卖者有责”。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提高投资者金融素养,引导树立“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二是建立“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争夺“长尾”客户,承诺有悖金融规律的高额回报,其实质类似商品贸易领域的倾销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要清理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三是规范关联交易。由于互联网产品通常具有用户越多、场景越多、粘性越高的特性,容易形成规模庞大、客户众多、跨领域经营的从业机构。对该类机构要立足宏观审慎监管,完善防火墙制度,加强对机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大股东的管理;对跨界混业经营的机构,强化对机构间互相持股、高管交叉任职等情况的监管,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和“多而不能倒”。四是规范广告宣传。一些从业机构进行虚假违法宣传,对社会公众具有一定误导性和迷惑性。要加强金融广告管理,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特征,既要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又要注意防控技术风险,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得益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但若出现网络或信息安全问题,其风险的扩散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广、传染性更强。因此,一是继续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依托科技创新驱动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满足实体经济多层次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二是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高度依赖信息技术,但其信息系统安全面临黑客、木马病毒等威胁,尤其是一些互联网从业机构拥有大量用户数据信息,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至关重要。要加强从业机构信息安全系统建设,提高技术安全标准。强化公民信息数据隐私保护,加强数据模糊化处理等隐私保护技术的开发使用。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防范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三是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水平。探索运用互联网思维、信息数据技术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和方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努力实现在线监管、实时监测、精准治理。 第四,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迭代、形态多变的特征,精准把牢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环节。一是加强资金监测,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实行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的全方位监测,从源头管控互联网金融风险。二是加强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交易、支付清算、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管理,建立统一标准,加强监管统筹,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全程动态监测和早期预警。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自律作用,制定行业标准、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长效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外部环境交互性较强的特征,不断优化金融生态,营造法治健全、企业内控、社会监督的良性治理环境。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框架。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确有空白的领域,抓紧推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建设,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强化企业内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参照金融和信息科技企业的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等软硬件条件。三是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建立举报制度,发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制定“重奖重罚”制度,在给予举报人奖励、强化正面激励的同时,提高金融违法成本和威慑。充分发挥会计师、律师、评级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鉴证和监督作用,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详情]

央行 | 2016年10月14日 10:27
央行: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
央行: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

  央行: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实习记者 汪郑杰 10月13日,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对整治重点和措施、职责分工、时间进度等问题作了详细说明。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单位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内容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风险业务整治。包括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研究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规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清算行为,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 根据《方案》,央行将对客户备付金实行集中存管。上述负责人称,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既不利于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有效监测,也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通过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有助于加强账户资金监测,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此前央行开展对支付机构整顿工作时,也公布过一批因备付金管理不当等原因而受处罚的机构名单,而此前传出的央行将建立“网联”也是用来对各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进行集中管理。 专项整治工作的另一个方面则是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根据其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划拨资金,不得挪用、占用和借用。但无证机构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其直接开展商户资金结算和预付卡发行,自行控制和支配相关资金,由此产生截留、挪用商户资金的风险。此外,无证机构在技术设施、客户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安全保障措施,极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侧录等风险以及伪卡、盗刷等风险事故、案件。”上述负责人称。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主要包括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包括关闭无证机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的、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 此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还提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这也意味着已经连接了多家银行系统的支付机构将面临整改压力。[详情]

证券时报 | 2016年10月14日 09:00
17部委首次联手整治互联网金融 多领域重点防控
17部委首次联手整治互联网金融 多领域重点防控

  记者 王莹 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资源匹配效率、提高普通百姓金融可获得性……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为金融活动带来了不少实质改善,单是网络借贷在今年9月份已达到近7000亿元的贷款余额规模,互联网金融已成为另一个“影子银行体系”。然而,炒概念、“打擦边球”,甚至是非法行为在创新过程中伴生,并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整治方案》)13日下午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17个部委将联手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全面“纠偏”,从根本上助力“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实体经济的发展。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专项整治工作已于今年4月开始,计划于明年3月底前完成,重点整治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 根据《整治方案》,此次专项整治将对从事金融信息或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从市场准入、防范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监管规则的公平性,并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进一步创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明确业务边界,指明规范发展方向。 “穿透式”监管 在多种新技术、新理念的构筑下,当前互联网金融以及传统金融呈现的最新状态即“混业”,在这种“混业”的机遇下,原有金融框架下不可能发生关系的金融机构产生了合作的可能,而这些合作在创造更多行业机会、打造更多金融创新业务的同时,也造成了“风险混业”,让原本仅在某领域内部自循环的风险向更多外领域蔓延。 如此风险传导机制下,单领域的短时间整治只能带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效果。因此,此次下发的《整治方案》一方面联合17个部委进行“全方位”整治,另一方面上述风险特性实施了“穿透式”监管,成为医治风险的“对症药”。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专项整治提出了多种措施,以实现整治的全面覆盖。一是运用“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来判定业务本质属性,根据业务实质执行相应的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二是加强部门协作,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三是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互联网金融业早已经实现‘混业经营’,但以前收益权转让、结构化理财等交叉部分尚没有监管归属,实施‘穿透式’监管后则能明确到位。”零壹财经研究院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 根据《整治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部分是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之一,也是需要“穿透式”监管特殊照顾的部分。 《整治方案》指出,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根据“穿透式”监管方法,认定业务性质并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关监管规定。 此外,在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需按照与传统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并在集团层面建立“防火墙”制度,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多领域重点防控 《整治方案》对互联网金融多个子领域提出了具体的风险整治边界,并针对这些边界行为提出了防控风险的禁止性行为。从这些领域的分布可以逆向推导出,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几年中,风险暴露较为集中的领域包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及第三方支付等。 对此,伴随《整治方案》下发的还有以“一行三会”为代表的细分风险整治领域的实施方案。其中,央行针对第三方支付和跨界金融业务,银监会针对P2P网络借贷,证监会针对股权众筹,保监会针对互联网保险,工商总局针对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等领域出台了相关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针对近年风险事件较为集中的P2P网络借贷,《整治方案》再次强调了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在股权众筹方面,《整治方案》明确提出不得发布虚假标的、自筹、“明股实债”及变相乱集资。对于首次提出不得“明股实债”,北京(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对本报记者表示,“明股实债”早期是由企业间借贷引发的,具体体现为,表面上是股权且已履行登记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约定了固定的回报收益率,形成了实质上的借贷关系。 “‘明股实债’在协议上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可以使用‘到期转让股权’、‘固定年化回报的股权分配’等。”刘新宇表示,实际操作中,“明股实债”越来越隐蔽,可以通过“抽屉协议”、补充协议等进行签署,较难发现。 值得注意的是,《整治方案》在重点整治领域再次强调了房地产金融的规范性。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并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首次17部委联合出动 过去两年里,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风险事件,以“e租宝”、“快鹿”、“泛亚”等事件为代表的欺骗投资者行为时有发生。这一切让规范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消费者利益迫在眉睫。 去年10月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任务。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将这一任务作为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顶层设计的引导下,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7个部门将联合开展此次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17部门联合开展整治行动,这在我国历史上还是首次。《整治方案》指出,在此次风险整治过程中,落实各省级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在排查过程中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同时实施条块结合的整治方式,工信部、住建部、中央宣传部、国际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以及于今年3月底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多部门协同监管、整治。 多位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表示,之所以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更多的是为了扭转互联网金融中某些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行为,改善“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发挥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整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是通过各种整治活动打压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而是敦促回归正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 此次整治行动针对短期和长期不同时间周期设定了不同的目标。 上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短期看,专项整治的目标是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部分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从长远看,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双创的积极作用。[详情]

第一财经日报 | 2016年10月14日 08:49
互联网金融面临合规生死劫 今年11月底完成整治
互联网金融面临合规生死劫 今年11月底完成整治

  李静瑕 杜卿卿 [政府密集出台监管规定和发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表明政府决心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国家大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来,防止系统性风险从非常规领域爆发] 17个部委7份文件,今年4月份已经开始的互联网金融整治将加速推进。 10月13日,在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之后,“一行三会”也下发了所分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专项整治的细则方案。其中涉及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跨界资管和互联网保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整治实现全覆盖。 在互联网金融呈现爆发式增长的近两年,行业风险事件频出,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负能量”。《方案》的实施,在诸多行业人士看来,能够消除行业乱象,防止互联网金融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同时,促使行业“阳光化”发展。 “互联网金融行业将毫无意外地迎来行业洗牌的提速,合规与否成为生死劫。”拍拍贷CEO张俊表示,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政府密集出台监管规定和发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表明政府决心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国家大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来,防止系统性风险从非常规领域爆发。 “一行三会”对分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时间表也较为一致,基本于今年7月完成了排查,将于今年11月底完成整治,2017年1月完成验收。 P2P:全面摸底分类处置 银监会在10月13日发布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P2P整治方案”)中明确了对网贷机构的整治原则、目标、内容等。 P2P整治方案提出了对P2P网贷市场主体线上业务与线下实体的全面摸底。即,将从事线下金融业务活动的网贷机构及涉及网贷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做到风险防范和治理全覆盖。 这意味着,寄希望于将其他业务剥离P2P网贷的线下平台也将纳入到摸底整治的范围内。根据银监会的整治进程,目前已经完成了行业的摸底排查,将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处置。 其中排查的内容包括网贷机构基本情况、各类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此外,银监会表示,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也进行重点排查。 银监会提出的分类处置,也是此次P2P整治方案中的一大亮点。即根据排查结果将网贷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和取缔类三大类。 对合规类机构,银监会鼓励其合规发展。对于不规范运行、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等问题的机构,银监会也要求限期整改,如果整改不到位则会淘汰整合。 对于取缔类的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如何对排查过后的P2P进行分类?对此P2P整治方案给出了五大标准,一是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机构实现的直接借贷;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四是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目前行业内各平台的各项合规进度仍显缓慢,其中除了平台方面的原因以外,也有相关合规指引尚不完善等因素,所以接下来的时间并不充裕,合规调整已经进入提速冲刺的关键期。”神仙有财CEO惠轶表示。 股权众筹:8项黑名单7条红线 股权众筹领域,证监会牵头发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众筹整治方案”)八大领域的问题被列为整治重点,其中就包括“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时,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等活动。 从整治重点来看,有八个方面将受到监管层集中关注。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下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除了整治重点,众筹整治方案还对互联网股权融资的行为界限做出明确,划出7条红线。 一是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二是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三是严禁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四是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五是严禁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六是严禁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七是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等。 互联网保险:三大整治重点 保监会也下发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互联网保险整治方案”),对互联网保险机构在快速发展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专项整治。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实现了持续较快发展,中国保监会始终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及时制定适度监管规则,风险状况总体可控,但部分风险隐患需要高度关注。”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 互联网保险整治方案显示,其整治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一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需要纠正的问题是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保监会也从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披监管,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相关风险并出台监管政策,以及加大互联网高现价业务查处力度等措施来实施互联网保险的整治。 二是“跨界业务”,即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开展的跨界业务。其中需要整治的是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 同时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的互联网保险机构也将被整治。 三是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方面是清理互联网保健经营的资质,例如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等。另外一方面是查处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等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 “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又要着眼长远,推进长效机制建设。”保监会称,通过完善互联网保险制度监管、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动态监测机制,积极构建监管合力等来推进长效机制的建设。 此外,保监会还要求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央行整治第三方支付和跨界资管 国务院《方案》体系下,央行在当天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支付整治方案”)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跨界资管整治方案”)两项细则方案。 支付整治方案方面,央行将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两项列入整治重点。 对于第三方支付备付金风险整治,央行表示,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 “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既不利于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有效监测,也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央行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通过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对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整治,央行重点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 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主要包括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跨界资管整治重点则涉及相关业务资质、开展跨界资管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等。 央行表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中,部分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也出现了一些风险隐患,例如有的企业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等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并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同时,一些互联网企业不断渗透各种金融领域,这些企业业态多、涉及面广、体量大、传播快,部分企业的不同业务板块间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可能造成风险交叉传染。 跨界资管整治方案,对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提出了规范要求,相关从业机构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同时严格账户管理,切实防范相关风险。[详情]

第一财经日报 | 2016年10月14日 08:47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清理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清理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

  清理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潘功胜 中央高瞻远瞩,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抓紧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今年,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16个相关部门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原则、重点、职责分工和进度安排。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去年7月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并通过总结治理经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专项整治以“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为原则,突出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为保证整治效果,创新运用抓准入、资金、奖惩、内控、技术、反倾销反补贴等多类整治方法。针对互联网金融跨领域、跨地域经营等特点,专项整治强调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作和沟通,按照“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精神,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各有侧重,初步形成了全国联动、稳妥有序、方法创新、兼顾长效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征的监管体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要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在全面排查和妥善化解风险点的同时,抓紧开展长效机制建设。 第一,针对互联网金融跨界混业经营、贯穿多层次市场体系的特征,逐步健全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一是强化准入管理和功能监管。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实质与功能属性确定监管要求与监管主体,实现对各金融业态、线上线下金融行为监管全覆盖。坚持监管公平性,明确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活动适用与传统金融机构从事类似业务基本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监管规则。二是实施“穿透式”监管。把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环节信息判断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三是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工。由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跨区域经营特征明显,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牵头开展专项整治,是对中央与地方监管分工的有益探索。 第二,针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大量“长尾人群”的特征,既要发挥其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又要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人群大多风险意识不足,风险承受能力薄弱。要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调“卖者有责”。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提高投资者金融素养,引导树立“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二是建立“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争夺“长尾”客户,承诺有悖金融规律的高额回报,其实质类似商品贸易领域的倾销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要清理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三是规范关联交易。由于互联网产品通常具有用户越多、场景越多、黏性越高的特性,容易形成规模庞大、客户众多、跨领域经营的从业机构。对该类机构要立足宏观审慎监管,完善防火墙制度,加强对机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大股东的管理;对跨界混业经营的机构,强化对机构间互相持股、高管交叉任职等情况的监管,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和“多而不能倒”。四是规范广告宣传。一些从业机构进行虚假违法宣传,对社会公众具有一定误导性和迷惑性。要加强金融广告管理,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特征,既要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又要注意防控技术风险,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得益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但若出现网络或信息安全问题,其风险的扩散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广、传染性更强。因此,一是继续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依托科技创新驱动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满足实体经济多层次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二是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高度依赖信息技术,但其信息系统安全面临黑客、木马病毒等威胁,尤其是一些互联网从业机构拥有大量用户数据信息,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至关重要。要加强从业机构信息安全系统建设,提高技术安全标准。强化公民信息数据隐私保护,加强数据模糊化处理等隐私保护技术的开发使用。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防范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三是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水平。探索运用互联网思维、信息数据技术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和方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努力实现在线监管、实时监测、精准治理。 第四,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迭代、形态多变的特征,精准把牢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环节。一是加强资金监测,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实行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的全方位监测,从源头管控互联网金融风险。二是加强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交易、支付清算、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管理,建立统一标准,加强监管统筹,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全程动态监测和早期预警。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自律作用,制定行业标准、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长效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外部环境交互性较强的特征,不断优化金融生态,营造法治健全、企业内控、社会监督的良性治理环境。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框架。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确有空白的领域,抓紧推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建设,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强化企业内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参照金融和信息科技企业的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等软硬件条件。三是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建立举报制度,发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制定“重奖重罚”制度,在给予举报人奖励、强化正面激励的同时,提高金融违法成本和威慑。充分发挥会计师、律师、评级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鉴证和监督作用,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来源:人民日报[详情]

新浪综合 | 2016年10月14日 08:33
攻坚互金整治:监管方式转向边观察边治理
攻坚互金整治:监管方式转向边观察边治理

  方案并非要求一步到位,而是采用分阶段治理。监管方式开始转向“边观察、边治理”,以免因监管而错杀一些创新业务 □本刊记者 张威 李德尚玉 丁雪真 陆玲 俞燕/文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同日,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工商总局等多家部委联合发文,公布各部门监管工作的具体方案。这项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行动涉及面之广,在中国历次整肃金融行业的行动中亦为罕见。 《实施方案》实际已于2016年4月12日印发相关部门,国务院要求各部门摸底排查在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区域报告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体报告上报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不少业界人士指出,这个时点公布《实施方案》,不无攻坚之意。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爆发式增长的同时,集聚了不小的风险隐患,尤其是过去一年里各类违约事件的集中爆发,引起金融监管者的警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性再次凸显。 《实施方案》在非银支付、跨界资管、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金融广告等领域分别提出对应整治方案,意味着监管进一步细化,同时也将结束此前的交叉监管、多头监管,甚至有些领域无人监管的问题。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业界人士表示,《实施方案》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进一步创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明确业务边界,指明规范发展方向。 91金融董事长许泽玮表示,《实施方案》是根据行业内现存的实际问题提出,具有较强的实施性和可行性。同时,方案并非要求一步到位,而是采用分阶段治理。可以看出,监管层的监管方式开始转向“边观察、边治理”。此举能够有效防止因监管而错杀一些创新业务。 尽管此次整治行动力度空间,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部门一直持有较为宽容的态度。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华盛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秋季年会上表示,中国十分强调金融包容性,需要使用新技术发展普惠金融,只不过一些新互联网企业和其他非官方金融机构不太了解“认识你的客户”原则,在这方面需要强化。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看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有利于消除行业乱象,整顿行业秩序,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维护金融消费利益,对于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非银支付 此次监管部门联合公布的具体方案中,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管理以及整治无牌支付业务成为非银支付领域整治的重点内容。 方案要求,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包括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研究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规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清算行为,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就曾多次发文规范备付金业务,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既不利于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有效监测,也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 业界认为,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是对支付机构监管的重点,通过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有助于加强账户资金监测,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为规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清算行为,实现资金清算的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在人行指导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正在组织支付机构,按照“共建、共有、共享”原则共同发起筹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 该平台旨在为支付机构提供统一、公共的资金清算服务,纠正支付机构违规从事跨行清算业务,改变目前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业务的情况,支持支付机构一点接入平台办理,以节约连接成本,提高清算效率,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测。目前,平台建设具体方案正在论证中。 在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中,方案要求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根据其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采取集中曝光和处理的方式,整治一批典型无证机构,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其中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一是开展商户资金清算,即所谓“二清”行为。无证机构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接入支付机构或商业银行,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结算;二是从事其他收单核心业务,包括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等业务活动。 第二类是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一是采取“大商户结算”模式,即用户支付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其平台下挂商户;二是开立类支付账户的电子钱包,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 第三类是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一是单用途预付卡机构擅自扩大应用范围,实现跨法人商户应用,如一些地方的公交单用途卡跨领域、跨地区拓展使用;二是无证机构发行与受理跨法人、跨领域、跨地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某第三方支付机构人士曾告诉《财经》记者,无牌支付机构,无需遵守央行的监管要求,给合规开展业务的支付机构带来冲击,使得市场劣币驱逐良币。 在4月启动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中,人民银行就已经下大力度整治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而像美团点评等大型机构也在这一轮整治中实现了支付牌照收购。不久前,美团点评公布,近日已完成对第三方支付公司钱袋宝的全资收购。收购完成后,美团点评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 支付领域整顿力度也随着4月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启动而更是空前。7月25日,通联支付和银联商务两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分别被央行处罚1110.1万元和2653.7万元。 上述两家支付公司是今年被罚款金额最大的公司,日常几万元、十几万元的罚款颇多。某接近监管人士表示,通过严格的大额罚款处理,支付机构也意识到一些问题,在日后业务处理中会更加谨慎。 “穿透”跨界资管 10月13日,人民银行等17个部门公布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跨界资管整治方案》),对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监管对象进行了分类,并分别划分了查处重点,同时明确了监管部门职权范围。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郭峰对《财经》记者解释,资产管理是个泛称,跟财富管理一样,涉及范围比较广。 此次整治行动中,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都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其余难以界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将纳入《跨界资管整治方案》监管,所以这是一份兜底的监管方案。 “互联网资管指的不是一个机构的概念,指的是业务层面。”中国社科院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鹞认为《跨界资管整治方案》体现了“穿透式监管”原则,换言之,监管将覆盖资金来源、中间流程、法律关系、风险来源,产品销售对象等。 该方案针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不同类型主体,确定了三项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是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开展虚假误导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郭峰说,互联网资产管理监管最重要的一项,可能是私募基金的公募化。一些机构拿了一个私募基金的备案牌照,但却在网上公开募资,比如上海的中晋资产。 私募基金采取备案制,但其行为有严格界限,比如只能面向特定的高净值人群,不能公开募集。 郭峰介绍,但现在很多私募基金都公募化了,网上公开募集,门槛也私自降低。中国公募基金只有几十家,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所以才有很多私募基金违法运行,全国备案的私募一度达到上万家。 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持牌机构委托无代销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 三是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证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按照提供主体分两大方面,一是针对非金融企业,没资格不得从事该业务;二是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不能违规。除此之外,许多金融资产交易所、股权交易中心可能在穿透监管中有影响。 赵鹞表示,互联网资产管理,包括传统资产管理公司,如信托、资管公司、基金子公司等,还包括通过互联网渠道,原来面向特定人群销售的产品,通过互联网小额划分后,面向不特定人群。尽管金额比原来小,但风险没有变化,从严监管正当其时。 值得关注的是, “首付贷”类金融产品也被正式纳入监管。《方案》提出对于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摸查信息。据《财经》记者了解,实际上,在专项整顿还没开始的时候,部分首付贷就已经被制止了。 零壹财经华中新金融研究院分析师孙爽表示,房地产是《方案》重点关注的行业,摸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在职责分工中,《方案》提出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中国社科院赵鹞表示,现阶段互联网跨界资管整治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前期摸底排查已经基本结束,现在集中采取一些行动。这次整治与之前监管政策相比,覆盖面更广,相当于指导意见的细化和完善。整治不是目的,是规范这个市场,建立长效化、常态化监管机制。 整治网络借贷 10月13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网信办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网贷专项整治方案》)。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因此,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不仅包括以“信息中介”服务为主的P2P,还包括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律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对《财经》记者分析指出,此前“e租宝”等网贷平台的恶性事件凸显了行业规范的紧迫性,因而“治理走在了监管规则公布之前”;现在距8月下旬网贷监管细则公布已近两个月,社会对网贷行业的监管已有基本理解。 尹振涛认为,此时公布整治方案,部分原因在于考虑到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表,目前网贷行业整改已经进入“攻坚期”。“这个行业今后的发展思路和方向其实已经比较清晰和明朗,行业内的平台和机构也应该找准自己的方位了。” 按照《网贷专项整治方案》,在监管职责分工上,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双负责制”原则,即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双负责、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双负责的原则。 在中央层面,作为统筹部门,银监会会同14个部委成立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地方层面的具体整治工作则交由各省级政府负责,并在其领导下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级金融办(局)和银监局共同负责。 “在分业监管框架下,很少能看到监管部门之间如此密切地配合或者说步调一致。”尹振涛称,当前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实际上也是对分业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些尝试性的调整。 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银监会等四部委在8月下旬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贷监管暂行办法”)。网贷机构相继展开合规自查,行业洗牌的大幕亦随之拉开。 小赢理财总裁黄聪告诉《财经》记者,监管政策的出台促使不少资质或未能满足监管要求的平台选择主动退出,“行业集中度在提高”。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半年间网贷行业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持续下降,已从4月的2431家减少为9月的2202家。而在停业和问题平台中,9月停业转型平台的数量占比达59.18%、问题平台的数量占比为40.82%。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分析称,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连续下降,而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高企,其中主要以停业平台占据主导,这也反映了行业当前“去糟留精”的现状,与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相一致。 此前,《财经》报道曾指出,业内人士认为,监管趋严下更加规范的行业环境将有利于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使竞争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降低利率,更好地控制风险。 盈灿咨询报告指出,成交量方面,9月网贷行业单月成交量达到了1947.17亿元,较3月增长约40%;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下降至9.83%,历史首次跌破10%大关,预计到年底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将跌至9%-9.5%的区间。 整顿股权众筹 此次互联网金融整治清理将互联网股权众筹纳入范围。 10月13日,证监会等15部门联合公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股权众筹整治方案》),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的八类违法违规业务,为互联网股权众筹划清监管红线。 《股权众筹整治方案》提出的重点整治的八类违法行为包括: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下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据《财经》记者了解,证监会针对股权众筹的清理整顿早已展开,前期摸底排查工作已由各地金融办会同当地证监局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将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总结工作预计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回应如何整治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基金时表示,私募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以“股权众筹”等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降低投资者门槛。证监会已部署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私募基金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并将按照《整治方案》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对于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查处。 与此同时,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全面排查互联网相关业务情况。证券、基金和期货经营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或者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业务,要严格遵循业务规则和监管法规,同时要关注、识别因借助新型载体而出现新的风险点,持续更新风险防控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边查边改,证监会通过检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治,分类处理,依法合规的要继续支持发展,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 张晓军称,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 随着证监会内部机构设置的变化,创新部已被撤销,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监管被划归至市场部。 治理互联网保险 根据《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保险整治方案》”),网销高现金价值产品、保险机构跨界合作以及经营互联网保险资质成为整治的三大重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8月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状况 分析报告》显示,上半年互联网保险累计保费收入同比增长高达175%,与去年全年的保费水平相近。火爆主要来自人身保险产品,保费规模高达1133.9亿元,同比增长250%,中小保险公司成为主力。 波士顿咨询公司合伙人兼董事总经理何大勇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保险的持续火爆,潜在风险正在不断积累,一些中小保险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承压,对于本轮互联网保险整治,“能够很明显感受到监管层已意识到整治的急迫性”。 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高现价产品)成为排查的重点。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针对排查的风险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 去年以来,万能险成为互联网人身险主力担当,风头一时无两。与传统万能险相比,互联网万能险产品采用长险短做、一年后自动退保、滚动发行等手法,拆解成碎片化产品,通过投保、变现、再投保、再变现,变相加了杠杆。自2014年以来,保监会已屡次对万能险纠偏,其中,2014年10月和2015年9月两次摸底之后,网销万能险大批下架。 更有甚者,去年一家名为HT7899的网站,以某保险资管公司名义公开销售虚假的金融理财产品累计达5万元,在投资者中造成恶劣影响。 何大勇表示,网销保险产品持续火爆且金额持续走高,很多短期保险产品基本都属于高现金价值产品。然而,目前市场上众多的网销保险产品并不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不能达到保监会的相关要求,潜在群体性风险巨大,此次作为首要的整治对象非常有必要。 整治的另两个重点分别针对保险公司跨界合作以及第三方平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问题,将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等问题。 根据保险监管规定,无论是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还是互联网保险公司,目前都是实行严格的牌照准入制度,而第三方网络平台亦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对于如何界定“非法经营保险业务”,2012年保监会在《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中确定了三个判断标准:符合商业保险特征;以保费以外名义向社会公众收费;承诺给予保险金赔偿、给付责任或其他类似风险保障责任。 今年上半年,来自第三方渠道的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为1089.1亿元,占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的96.1%,保费规模和承保件数都是保险公司官网的24倍。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公司和第三方平台打着创新的旗号,以所谓的“互助保险”等概念,打互联网保险的擦边球。一位保监会人士透露,目前有很多新兴互联网平台在缺乏保险中介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变相销售保险产品,还有一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或所谓“综合经营”,销售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风险因素逐渐积聚。 《方案》下发的当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提高了对保险中介机构股东的资质和风控管理的要求。 何大勇认为,未来对互联网平台资质认证的要求将趋向严格,对合作模式的要求更加规范,这将对互联网保险未来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或许能够推动保险企业与互联网平台真正的全面合作”。 针对此前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存在空白的领域,保监会表示,将及时研究出台相关规章制度。 何大勇认为,本次互联网保险整治的效果好坏,很大一部分在于执行部门间的配合,当前金融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各部门是否能够有效地联动配合以防止监管套利,“这将很大程度上决定最终的整治效果”。[详情]

李东荣:互金风险专项整治不是一棒子打死行业
李东荣:互金风险专项整治不是一棒子打死行业

   10月15日上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在北京举行的2016中国新金融高峰论坛上作主题发言时表示,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它在为促进金融业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对我们的金融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当前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次序,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行业的声誉和消费者信心受到冲击。 李东荣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将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主基调。 李东荣强调,当前,由国务院统一组织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特别突出了问题导向、分类整治、综合施策等原则,其目的不是否定互联网金融的作用,更不是要把互联网金融一棒子打死,而是要通过打击非法、保护合法、加快清理害群之马,有效的规范经营行为,还互联网金融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这对于互联网金融今后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 李东荣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应该紧紧的抓住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与结构调整所产生的有效金融需求,促进网络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业务与场景的广泛结合,技术与流程的有机整合,有效的增加金融服务的供给规模、效率和质量,提高互联网金融供给对实体经济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避免过度的拉长资金链条和脱离实体经济空转。 以发展普惠金融为重点 李东荣指出,中国与全球的许多国家一样,在发展普惠金融方面依然面临服务不均衡、成本高、效率低、商业可持续性不足等一系列的全球共性难题。 互联网金融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服务辐射半径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为解决上述共性难题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 从近几年普惠金融的实践能够看到,一些从业机构在依靠技术创新、实现商业可持续性和金融服务普惠性方面进行了大量尝试,也形成了一些典型经验和标杆做法。可以预见,在全球范围内将会加速形成一个数字普惠金融的新模式。 以合规审慎经营为前提 李东荣称,互联网金融在业务模式、服务理念、技术产品等方面的创新为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普惠化发展带来了新鲜的元素,但是这一切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可以没有边界、创新可以没有规则,业务可以没有规矩。 在工作实践中通过一些初步的归纳和分析得知,对当前的这些从业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既想干又会干的企业,具有较好的动机和经营管理能力,能实现较好的风控和市场效益。 第二类,想干却不会干或不善于干的企业,发展动机良好,但受自身各方面的条件制约,风控能力或者资金实力有限。 事实上,很多人或者一些企业都有这样的愿望和热情,希望搭上互联网金融的快车,实现企业的高速发展,但是必须清醒的认识到,金融业是专业性很强的特殊产业,需要具备相关经验、人才和基础设施条件,不能光凭热情,还要尊重科学、尊重金融活动的本质规律。 第三类,纯粹的骗子公司,这些公司借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这类企业是我们这个行业的害群之马,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必须坚决清理出去。 李东荣表示,各从业机构应该按照监管的规则、整治要求和行业标准,加快建立客户的身份识别、信息披露、资金存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切实的提升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水平。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全世界速度是非常快的,规模也是比较大的,如果要保持这个好的势头、保持它的可持续发展,以上说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技术性的功课是要做的。 此外,李东荣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应坚持以提升风控能力为关键、 以先进性技术为驱动、以开放共赢合作为基础,通过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的优势互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与质量有望实现“1+1大于2”的效果。[详情]

互金整治重磅出击 哪些平台正走在合规的路上
互金整治重磅出击 哪些平台正走在合规的路上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同日,银监会等15部委联合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者都是直接与整治有关的方案,直接决定着互联网金融企业,尤其是争议最大、问题最多的P2P企业的生死存亡。 《方案》给出了互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表,根据时间表显示,在2016年7月底前完成了摸底排查工作,并将在11月底前清理整顿并对重点领域进行督查和评估,在2017年3月底前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 对投资者来说,这不失为一个好消息,如此高规格地严查合规后,未来行业内鱼龙混杂的局面或大有改观。 在《方案》出台后,行业大佬们纷纷发声表示“拥抱监管”,而这些第一时间发出呼声的企业通常也是政策敏感度最高的企业。来看看都有哪些平台在发声。 拍拍贷CEO张俊:合规已成为“生死劫” 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政府密集出台监管规定和发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表明政府决心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国家大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来,不让互联网金融游离于整体金融体系监管之外,防止系统性风险从非常规领域爆发。互联网金融行业将毫无意外的迎来行业洗牌的提速,合规成为“生死劫”。 在两个整治实施方案中都反复强调要实施“穿透式监管”,也就意味着监管和整治工作会以平台从事的具体业务性质来定性,许多打着“智能投顾、科技金融”旗号的平台,虽然改名不叫P2P,但并不能规避监管和整治。在《方案》中特别放入了一项工作原则,“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定线。”这里释放了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互联网金融树立合法、合规的标准和边界,防止互联网金融发生系统性风险。 团贷网CEO唐军:合规度已达96% 《方案》的出台,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今年上半年团贷网就接到互金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也曾多次配合所在地相关部门调研、考察、指导,包括邀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参与。 目前,我们的整改进度非常快,平台合规度达到了96%以上,另外4%的存量业务整改将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接下来,我们会转型成综合的互金理财平台。目前我们已经取得了相关领域的牌照,我们的综合平台也会实现持牌经营。总之,未来P2P板块只是其中一项业务,我们还会涉足其他领域,持牌经营是我们的发展目标和方向。 我们认为,整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是通过各种整治活动打压行业,而是通过整治敦促行业回到正轨,对守法合规的企业和平台是有利的。 PPmoney万惠董事长陈宝国:“穿透式”监管力度更大 这个高规格的实施方案,体现了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行业的高度关注。从此次发布的具体内容来看,整治方案表现出了监管政策的延续性,对监管责任主体、监管红线、资金存管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更为细化、可执行性强。 《方案》首提“穿透式”监管方法,将突破以往“形式大于实质”的方式,对业务模式进行穿透式调研,涉及业务开展地域、业务模式、业务风控等等,此次监管的力度和严格程度可见一斑。 8月24日出台的网贷暂行管理办法给出了一年的整改日期,与之不同的是,此次发布的专项整治方案,对于各个阶段的排查工作布置了具体的时间节点,且完成时间均比暂行办法规定的完成时间靠前,表现出了此番整治工作的严格性和循序渐进性。专项整治方案可以推动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并为后续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意见。 PPmoney万惠主动拥抱监管,目前平台已设立专项组对接银行,目前资金存管已全面进入系统开发阶段,将尽快实现上线。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广州e贷总裁方颂:国务院发文提升整治效率 互金整治工作已经开展半年了,国务院层面再次发文强调:化解排查过程中遇到的阻力,提升整治工作的效率。 一方面是专项整治工作的复杂性。加之其的跨地域性特征明显,任何一家从业机构都可在全国开展业务,注册地和经营地很多也是分离的,跨地区经营,加之互联网的虚拟性和涉众广,加大了专项整治工作和风险处置的难度。 另一方面,整治工作需要人行、银监、证监、工商、网信办、公安、各地金融主管部门等的联动协作,从这个角度来讲,有必要从国务院的层面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另一方面,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全国整体都进展的比较缓慢,各省级人民政府还未出台具体的清理整顿方案如何筛选合规与违法平台,方案中要求的资金存管工作,也还未有具体的业务细则出台。按照整治工作的方案安排,现在应进入清理整顿阶段,但目前全国各地几乎还是处于摸底排查阶段,清理整顿的工作还未有实质性的进展。国务院发文,也能更好的督促各监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重视和加紧整治工作的跟进,提升整治工作效率。 有利网CEO吴逸然:投资人识别好公司成本大大降低 《方案》将帮助互金领域建立和完善监管,促成扶优限劣的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这对全行业来说都是非常大的利好。 有利网一直坚持“小额分散”的业务模式,近期也已经与一家国内知名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有利网合规方面满足了借款限额、具备ICP证、资金存管等全部合规要求。 从文件看,网贷行业将会形成从准入、合规、风险等方面有完备的长效机制。这意味着,合规的公司会更好地凸显出来,不久之后投资人在识别好公司的成本会大大降低。这是对全行业的扶优限劣,也是对投资人利益的重大保护。 总体来看,目前各项监管政策,正促进互联网金融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有利网也将与同业一起,积极拥抱监管,推动行业更加阳光化。 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分类整改利于合规平台发展 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对P2P平台作出了三大分类,分别是“正常类”、“关注类”和“可疑类”,而其中的“关注类”正是要求整治的目标对象。《方案》的第五大点“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中提到,“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 《方案》提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不正当竞争很明显,其中很常见的现象包括在百度搜索关键字的引擎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违法竞价排名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是“延续性和常规式”,这有利于“合规类”平台的平稳发展,“整改类”平台的及时整改,和“取缔类”的及时清退,有利于行业的长足发展。 融金所总裁黄德林:整治重点会从源头抓起 国家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工作,从开始到目前为止,效果是值得肯定的,起到真正正本溯源的效用。据网贷之家统计,专项整治期间,行业依然呈现向上发展的态势,成交量稳步上升,贷款余额创新高,利率稳步下降等;加上监管暂行办法的推出,让行业得到了政策的支持,对于真正有志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从业人士,是一个支持和认可。 从目前的整治文件中看来,未来网络借贷整治活动的重点会从源头抓起,机构备案等将成为平台准入管理的重要步骤,并对资金存管、投资人准入门槛、信息披露也再次提出要求。 新联在线首席运营官陈智诚:小而美路线是出路 早在5月底的时候,这份方案已经在业内流传并被媒体针对性的报道。如今出台是对暂行办法后的进一步推进以及尽早落实“穿透式”监管原则。 “穿透式”监管主要目的有二,一是从业务本质入手去匹配相应的监管条例,粗俗点讲,就是各找各的妈;二是加强监管制度的迭代,在金融的不断创新的同时设立“防火墙”,防止金融风险固有的复杂性、传染性。 而选择在这个时间点下发通知,颇有一种加速此前的暂行办法落地的意味。也是呼吁监管层要尽快建立合理的指引流程,高效解决监管痛点,防止出现“踢皮球”现象。 同时,《方案》针对行业整改提出了时间性的限制要求。这对网贷平台而言,内部整改及合规性必须加快脚步——比如落实银行存管系统,比如限额。而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ICP/EDI,还需要进一步看监管部门的细则指引出台。 新联在线已上线浙商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对于新联在线而言,在合规的大前提下,不断升级优化平台业务,强化自身竞争力。个人认为,对于中小平台而言,小而美路线是后监管时代的最佳出路。 e路同心总经理闫梓:期待进入P2P正本清源时代 《方案》再次强调了p2p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要求我们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对于p2p从业人员而言,只是能所为,不能所为的根本原则,是一个清晰的指导;再次,《方案》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最后,《方案》明确了责任部门、管理办法、治理时间,我们期待2017年的1月到来,也期待那时的p2p行业真正进入正本清源时代。 e路同心在“824新规”后,是以合规的态势呈现:一是在自己官网上披露运营数据和债权信息,对接“明镜”系统 ,通过第三方监控并披露数据的p2p平台;二是针对债权做了全方位的梳理,进行全面合规建设,终止了100万以上限额的保理与供应链产品,基于穿透式管理原则对小贷产品做了再梳理,引入了小而分散的消费金融合作伙伴我来贷,未来会和上市公司再造消费场景,推出消费分期产品;三是基于资金托管,积极主动寻求重启和民生银行的资金托管合作;四是引入了电子签章的合作伙伴法大大,来提供投资者电子协议的第三方鉴证与保管。 民贷天下CEO陈挺:按监管要求进行梳理 民贷天下目前正在积极按照监管中的要求来对各项工作进行梳理。资金存管方面,也在积极推进中。此外,民贷天下重点打造小贷、车贷、消费金融的三大资产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这些业务具有笔数多、单笔金额小、业务量大、平均贷款期限短、风险分散等特点,正符合监管细则中明确的小额、分散原则。 麦子金服COO杨恒:行业有望迅速结束野蛮生长乱象 根据《方案》逐条梳理直至合规《方案》出台之后,行业有望迅速结束野蛮生长的乱象,步入良性循环发展阶段。良币驱逐劣币之后,实力雄厚、风控严谨、技术先进、行为规范的互金企业将面对更加纯净、条件改善的生态群落。积极主动拥抱监管,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就能站稳脚跟,占据先机。麦子金服将根据《方案》的意见逐条梳理,不断优化,直至完全做到合法合规、合情合理。[详情]

恒普金融暂停发标 暴露股权质押P2P产品风险
恒普金融暂停发标 暴露股权质押P2P产品风险

  以新三板股权质押及沪深A股股票质押为主要业务的恒普金融平台,已经暂停发标将近两个月。 野马财经通过客服热线询问时,对方称,恒普金融确实已经暂停了相关企业的借款申请,在网贷监管细则发布后,目前正在进行内部调整。 野马财经从其官网上发现,最新一期的项目为“新三板【保通食品】股权质押-160218-2”,借款金额为1525万元,发布时间在今年的8月23日,显示为正在还款中。此后投资标的便一直未曾更新。多位媒体人猜测,这或与最近恒普爆出九鼎股权质押逾期相关。 今年9月,新三板私募第一股九鼎集团(430719.OC)的股东,在平台的融资项目出现了逾期。该笔借款于2015年9月15日发布,期限为12个月,但到期之后,借款人并没有还款。公告显示“借款方由于个人资金周转问题,无法如期兑付本息。”目前平台依旧显示该笔借款状态为“还款中”。 据恒普金融官网介绍,该项目融资的资金用途显示为“择机投资资本市场”,而根据网贷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除此之外,恒普金融的股权质押还要考虑融资额上限合规性难题。 根据新规,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而观察恒普金融上的大多项目融资需求,远远大于上述细则要求。不过,野马财经通过客服热线询问时,对方称,整改以后可能还会沿袭当下的新三板股权质押及沪深A股股票质押业务,但是为了合规,融资金额会有所降低。 除了以上两大风险外,恒普金融还面临新三板股权质押本身自带的风险。 股权质押风险频发 九鼎项目不是恒普金融今年第一次踩雷的项目。今年年初,在恒普金融发布以新三板公司枫盛阳(430431.OC)为质押标的的借款标的后,枫盛阳便相继遭遇了股价跳水、股份冻结等风波。 具体来看,枫盛阳(430431.OC)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金玲持有的3428.16万股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被法院冻结。公司股价也受此影响大幅下跌,而随着股价下跌,由于需要增加股权质押以增信,质押股份比例达到刘金玲持有的全部股权,引发市场热议。 无独有偶,哥仑布(835494.OC)董事长魏庆华也被曝出质押股份失联新闻,更是将股权质押给公司带来的风险推向极致。5月17日,哥仑布发布公告称, “董事会近期通过快递方式收到魏庆华的辞职报告,因身体原因辞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继续担任公司董事。” 其主办券商国泰君安亦也连续四次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表示“多次电话联系魏庆华拟进行核实,但一直无法取得沟通确认”。而就在今年2月,魏庆华将所持有的42.72%股权全额质押。 股权质押是融资捷径 东方财富网Choice金融终端数据显示,约有三分之一的新三板股权质押是被银行接受了,合计股份36.71亿股。其中,中国银行共46笔合计3.31亿股,工农中建四大行共占62笔5.43亿股,位居前列。接受新三板股权质押的银行以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为主。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13年12月20日全国股转系统与首批7家商业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到2014年9月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为17家合作银行。 野马财经统计了质押方信息,可以看出,除了银行之外,信托公司、各类投融资担保公司也是接受新三板公司股权质押的重要组成方。此外,券商自营资金也在开展新三板股权质押业务。 “新三板企业用股权质押筹措过桥资金还是很方便的,不过融资成本并不低。“北京一位新三板业务部的券商人士唐维表示, 抵押率一般为 2-3 折,与A 股公司相比,抵押率低很多。 定价依据主要是每股净资产。对于公司风险评估也没有统一标准。 股权质押风险如何防范? 股权质押最大的风险是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酒仙网(833919.OC)此前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酒仙网实际控制人郝鸿峰以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进行质押,为公司向中国银行借款200,000,000元人民币的本息进行担保。若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中国银行有权处置质押标的,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今年4月26日,酒仙网公告宣布警报解除。公司表示,采用其它方式为中国银行的授信进行担保,实际控制人郝鸿峰解除对中国银行的股份质押。 哥仑步事件出现后,市场上出现了防止“为质押而挂牌”风险的呼声。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接受野马财经采访时提到,哥仑步式风险完全是骗钱,要防范此类风险还应该在做股权质押前实地评估财产价值,而不仅仅是看纸面的股份,最好有一些担保。 北京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学益就“为质押而挂牌”现象谈到:“是不是为质押而挂牌,是不是通过质押进行套现,事先难以判断,也难以防范,股权质押也是大股东的权利,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近来单纯为质押而挂牌的事情确有发生,挂牌后恶意通过质押而跑路的也不是个例,投资新三板的风险大增,这个可能是需要股转公司完善新三板股权质押规则,限定质押比例,限定质押用途来解决。 不过,业内人士仍然看好新三板股权质押业务。据《中国经营报》报道,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表示,由于新三板制度仍在推进中,在未来可能出台创业板转板、竞价交易制度、投资者门槛降低等预计下,新三板的投融资能力将不断提升,加上银行对于新三板股权质押趋紧的态度对于网贷行业来讲或是机遇。 而对于恒普金融来说,其还有一大特点是,其为恒泰证券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证券日报》曾报道,互联网证券规划将会以方正证券董事长雷杰所提出的互联网券商的1.0、2.0和3.0版作为框架。3.0版本是P2P,券商的P2P业务可以从证券质押入手,以点对点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然而,对于这种券商+P2P模式,其内生风险在恒普金融中多次出现,也更让市场不得不加以关注。《中国经营报》曾报道,一位P2P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及,券商和P2P甚至担保的合作“优势是可取所长,但劣势是一旦出现风险,三方的权责不容易划定,投资者遇到违约最先找到的是平台,而这种风险却可能向券商传递。” 《中国经营报》举例说,在枫盛阳项目中,恒泰证券不仅负责托管上述股权并办理相关质押手续,而且,其在2016年1月11日宣布加入为枫盛阳提供做市服务。这意味着,恒泰证券不仅可以提供枫盛阳的双向报价,也可以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即可以用自有资金购入枫盛阳股权并与投资者交易。 目前,券商牌照放开已是大势所趋,银行业和保险业一旦取得券商牌照,财富管理方面将拥有足够的优势,未来券商业的处境将会非常艰难,因此,券商发展P2P以及其他互金业务的积极高涨。然而,从恒普金融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券商+P2P模式的掣肘,以及股权质押的风险。如何更加合规地和健康地运行,考验着从业者的智慧,还有调整变革的决心。 独角金融原创,转载请标明来源与作者[详情]

互金专项整治方案:非银支付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
互金专项整治方案:非银支付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表示,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互金法律专家肖飒撰文表示,对于备付金的法定孳息问题(也就是利息),如果按照一般商法规定,可以由合同相对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但是,在公法领域,管理机关自有分配机制。 10月13日下午,有关第三方支付还发布了另一重头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制定并印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一是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二是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 《实施方案》中有关第三方支付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点: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野马财经原创 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详情]

央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央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潘功胜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需强化风险防范 近年来,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推动下,以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业务形态日趋多元,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突发性和较强的负外部性特征,而且由于互联网属性,其风险的波及面更广、扩散速度更快、溢出效应更强。当前,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中积累了一些问题和风险:某些业态偏离了正确的创新方向,部分机构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缺失,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近期爆发的一系列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成为广泛共识。 二、中央高瞻远瞩,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抓紧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今年,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十六个相关部门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原则、重点、职责分工和进度安排。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去年7月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并通过总结治理经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专项整治以“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为原则,突出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为保证整治效果,创新运用抓准入、资金、奖惩、内控、技术、反倾销反补贴等多类整治方法。针对互联网金融跨领域、跨地域经营等特点,专项整治强调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作和沟通,按照“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精神,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各有侧重,初步形成了全国联动、稳妥有序、方法创新、兼顾长效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征的监管体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要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在全面排查和妥善化解风险点的同时,抓紧开展长效机制建设。 第一,针对互联网金融跨界混业经营、贯穿多层次市场体系的特征,逐步健全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一是强化准入管理和功能监管。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实质与功能属性确定监管要求与监管主体,实现对各金融业态、线上线下金融行为监管全覆盖。坚持监管公平性,明确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活动适用与传统金融机构从事类似业务基本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监管规则。二是实施“穿透式”监管。把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环节信息判断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三是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工。由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跨区域经营特征明显,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牵头开展专项整治,是对中央与地方监管分工的有益探索。 第二,针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大量“长尾人群”的特征,既要发挥其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又要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人群大多风险意识不足,风险承受能力薄弱。要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调“卖者有责”。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提高投资者金融素养,引导树立“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二是建立“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争夺“长尾”客户,承诺有悖金融规律的高额回报,其实质类似商品贸易领域的倾销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要清理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三是规范关联交易。由于互联网产品通常具有用户越多、场景越多、粘性越高的特性,容易形成规模庞大、客户众多、跨领域经营的从业机构。对该类机构要立足宏观审慎监管,完善防火墙制度,加强对机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大股东的管理;对跨界混业经营的机构,强化对机构间互相持股、高管交叉任职等情况的监管,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和“多而不能倒”。四是规范广告宣传。一些从业机构进行虚假违法宣传,对社会公众具有一定误导性和迷惑性。要加强金融广告管理,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特征,既要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又要注意防控技术风险,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得益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但若出现网络或信息安全问题,其风险的扩散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广、传染性更强。因此,一是继续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依托科技创新驱动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满足实体经济多层次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二是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高度依赖信息技术,但其信息系统安全面临黑客、木马病毒等威胁,尤其是一些互联网从业机构拥有大量用户数据信息,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至关重要。要加强从业机构信息安全系统建设,提高技术安全标准。强化公民信息数据隐私保护,加强数据模糊化处理等隐私保护技术的开发使用。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防范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三是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水平。探索运用互联网思维、信息数据技术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和方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努力实现在线监管、实时监测、精准治理。 第四,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迭代、形态多变的特征,精准把牢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环节。一是加强资金监测,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实行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的全方位监测,从源头管控互联网金融风险。二是加强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交易、支付清算、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管理,建立统一标准,加强监管统筹,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全程动态监测和早期预警。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自律作用,制定行业标准、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长效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外部环境交互性较强的特征,不断优化金融生态,营造法治健全、企业内控、社会监督的良性治理环境。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框架。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确有空白的领域,抓紧推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建设,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强化企业内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参照金融和信息科技企业的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等软硬件条件。三是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建立举报制度,发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制定“重奖重罚”制度,在给予举报人奖励、强化正面激励的同时,提高金融违法成本和威慑。充分发挥会计师、律师、评级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鉴证和监督作用,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详情]

央行: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
央行: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

  央行: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实习记者 汪郑杰 10月13日,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对整治重点和措施、职责分工、时间进度等问题作了详细说明。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单位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内容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风险业务整治。包括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研究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规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清算行为,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 根据《方案》,央行将对客户备付金实行集中存管。上述负责人称,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既不利于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有效监测,也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通过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有助于加强账户资金监测,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此前央行开展对支付机构整顿工作时,也公布过一批因备付金管理不当等原因而受处罚的机构名单,而此前传出的央行将建立“网联”也是用来对各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进行集中管理。 专项整治工作的另一个方面则是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根据其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划拨资金,不得挪用、占用和借用。但无证机构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其直接开展商户资金结算和预付卡发行,自行控制和支配相关资金,由此产生截留、挪用商户资金的风险。此外,无证机构在技术设施、客户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安全保障措施,极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侧录等风险以及伪卡、盗刷等风险事故、案件。”上述负责人称。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主要包括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包括关闭无证机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的、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 此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还提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这也意味着已经连接了多家银行系统的支付机构将面临整改压力。[详情]

17部委首次联手整治互联网金融 多领域重点防控
17部委首次联手整治互联网金融 多领域重点防控

  记者 王莹 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资源匹配效率、提高普通百姓金融可获得性……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为金融活动带来了不少实质改善,单是网络借贷在今年9月份已达到近7000亿元的贷款余额规模,互联网金融已成为另一个“影子银行体系”。然而,炒概念、“打擦边球”,甚至是非法行为在创新过程中伴生,并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整治方案》)13日下午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17个部委将联手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全面“纠偏”,从根本上助力“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实体经济的发展。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专项整治工作已于今年4月开始,计划于明年3月底前完成,重点整治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 根据《整治方案》,此次专项整治将对从事金融信息或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从市场准入、防范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监管规则的公平性,并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进一步创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明确业务边界,指明规范发展方向。 “穿透式”监管 在多种新技术、新理念的构筑下,当前互联网金融以及传统金融呈现的最新状态即“混业”,在这种“混业”的机遇下,原有金融框架下不可能发生关系的金融机构产生了合作的可能,而这些合作在创造更多行业机会、打造更多金融创新业务的同时,也造成了“风险混业”,让原本仅在某领域内部自循环的风险向更多外领域蔓延。 如此风险传导机制下,单领域的短时间整治只能带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效果。因此,此次下发的《整治方案》一方面联合17个部委进行“全方位”整治,另一方面上述风险特性实施了“穿透式”监管,成为医治风险的“对症药”。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专项整治提出了多种措施,以实现整治的全面覆盖。一是运用“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来判定业务本质属性,根据业务实质执行相应的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二是加强部门协作,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三是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互联网金融业早已经实现‘混业经营’,但以前收益权转让、结构化理财等交叉部分尚没有监管归属,实施‘穿透式’监管后则能明确到位。”零壹财经研究院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 根据《整治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部分是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之一,也是需要“穿透式”监管特殊照顾的部分。 《整治方案》指出,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根据“穿透式”监管方法,认定业务性质并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关监管规定。 此外,在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需按照与传统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并在集团层面建立“防火墙”制度,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多领域重点防控 《整治方案》对互联网金融多个子领域提出了具体的风险整治边界,并针对这些边界行为提出了防控风险的禁止性行为。从这些领域的分布可以逆向推导出,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几年中,风险暴露较为集中的领域包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及第三方支付等。 对此,伴随《整治方案》下发的还有以“一行三会”为代表的细分风险整治领域的实施方案。其中,央行针对第三方支付和跨界金融业务,银监会针对P2P网络借贷,证监会针对股权众筹,保监会针对互联网保险,工商总局针对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等领域出台了相关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针对近年风险事件较为集中的P2P网络借贷,《整治方案》再次强调了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在股权众筹方面,《整治方案》明确提出不得发布虚假标的、自筹、“明股实债”及变相乱集资。对于首次提出不得“明股实债”,北京(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对本报记者表示,“明股实债”早期是由企业间借贷引发的,具体体现为,表面上是股权且已履行登记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约定了固定的回报收益率,形成了实质上的借贷关系。 “‘明股实债’在协议上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可以使用‘到期转让股权’、‘固定年化回报的股权分配’等。”刘新宇表示,实际操作中,“明股实债”越来越隐蔽,可以通过“抽屉协议”、补充协议等进行签署,较难发现。 值得注意的是,《整治方案》在重点整治领域再次强调了房地产金融的规范性。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并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首次17部委联合出动 过去两年里,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风险事件,以“e租宝”、“快鹿”、“泛亚”等事件为代表的欺骗投资者行为时有发生。这一切让规范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消费者利益迫在眉睫。 去年10月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任务。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将这一任务作为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顶层设计的引导下,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7个部门将联合开展此次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17部门联合开展整治行动,这在我国历史上还是首次。《整治方案》指出,在此次风险整治过程中,落实各省级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在排查过程中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同时实施条块结合的整治方式,工信部、住建部、中央宣传部、国际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以及于今年3月底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多部门协同监管、整治。 多位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表示,之所以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更多的是为了扭转互联网金融中某些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行为,改善“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发挥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整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是通过各种整治活动打压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而是敦促回归正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 此次整治行动针对短期和长期不同时间周期设定了不同的目标。 上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短期看,专项整治的目标是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部分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从长远看,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双创的积极作用。[详情]

互联网金融面临合规生死劫 今年11月底完成整治
互联网金融面临合规生死劫 今年11月底完成整治

  李静瑕 杜卿卿 [政府密集出台监管规定和发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表明政府决心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国家大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来,防止系统性风险从非常规领域爆发] 17个部委7份文件,今年4月份已经开始的互联网金融整治将加速推进。 10月13日,在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之后,“一行三会”也下发了所分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专项整治的细则方案。其中涉及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跨界资管和互联网保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整治实现全覆盖。 在互联网金融呈现爆发式增长的近两年,行业风险事件频出,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负能量”。《方案》的实施,在诸多行业人士看来,能够消除行业乱象,防止互联网金融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同时,促使行业“阳光化”发展。 “互联网金融行业将毫无意外地迎来行业洗牌的提速,合规与否成为生死劫。”拍拍贷CEO张俊表示,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政府密集出台监管规定和发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表明政府决心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国家大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来,防止系统性风险从非常规领域爆发。 “一行三会”对分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时间表也较为一致,基本于今年7月完成了排查,将于今年11月底完成整治,2017年1月完成验收。 P2P:全面摸底分类处置 银监会在10月13日发布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P2P整治方案”)中明确了对网贷机构的整治原则、目标、内容等。 P2P整治方案提出了对P2P网贷市场主体线上业务与线下实体的全面摸底。即,将从事线下金融业务活动的网贷机构及涉及网贷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做到风险防范和治理全覆盖。 这意味着,寄希望于将其他业务剥离P2P网贷的线下平台也将纳入到摸底整治的范围内。根据银监会的整治进程,目前已经完成了行业的摸底排查,将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处置。 其中排查的内容包括网贷机构基本情况、各类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此外,银监会表示,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也进行重点排查。 银监会提出的分类处置,也是此次P2P整治方案中的一大亮点。即根据排查结果将网贷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和取缔类三大类。 对合规类机构,银监会鼓励其合规发展。对于不规范运行、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等问题的机构,银监会也要求限期整改,如果整改不到位则会淘汰整合。 对于取缔类的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如何对排查过后的P2P进行分类?对此P2P整治方案给出了五大标准,一是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机构实现的直接借贷;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四是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目前行业内各平台的各项合规进度仍显缓慢,其中除了平台方面的原因以外,也有相关合规指引尚不完善等因素,所以接下来的时间并不充裕,合规调整已经进入提速冲刺的关键期。”神仙有财CEO惠轶表示。 股权众筹:8项黑名单7条红线 股权众筹领域,证监会牵头发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众筹整治方案”)八大领域的问题被列为整治重点,其中就包括“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时,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等活动。 从整治重点来看,有八个方面将受到监管层集中关注。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下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除了整治重点,众筹整治方案还对互联网股权融资的行为界限做出明确,划出7条红线。 一是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二是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三是严禁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四是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五是严禁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六是严禁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七是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等。 互联网保险:三大整治重点 保监会也下发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互联网保险整治方案”),对互联网保险机构在快速发展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专项整治。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实现了持续较快发展,中国保监会始终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及时制定适度监管规则,风险状况总体可控,但部分风险隐患需要高度关注。”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 互联网保险整治方案显示,其整治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一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需要纠正的问题是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保监会也从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披监管,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相关风险并出台监管政策,以及加大互联网高现价业务查处力度等措施来实施互联网保险的整治。 二是“跨界业务”,即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开展的跨界业务。其中需要整治的是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 同时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的互联网保险机构也将被整治。 三是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方面是清理互联网保健经营的资质,例如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等。另外一方面是查处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等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 “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又要着眼长远,推进长效机制建设。”保监会称,通过完善互联网保险制度监管、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动态监测机制,积极构建监管合力等来推进长效机制的建设。 此外,保监会还要求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央行整治第三方支付和跨界资管 国务院《方案》体系下,央行在当天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支付整治方案”)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跨界资管整治方案”)两项细则方案。 支付整治方案方面,央行将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两项列入整治重点。 对于第三方支付备付金风险整治,央行表示,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 “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既不利于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有效监测,也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央行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通过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对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整治,央行重点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 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主要包括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跨界资管整治重点则涉及相关业务资质、开展跨界资管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等。 央行表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中,部分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也出现了一些风险隐患,例如有的企业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等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并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同时,一些互联网企业不断渗透各种金融领域,这些企业业态多、涉及面广、体量大、传播快,部分企业的不同业务板块间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可能造成风险交叉传染。 跨界资管整治方案,对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提出了规范要求,相关从业机构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同时严格账户管理,切实防范相关风险。[详情]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清理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清理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

  清理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潘功胜 中央高瞻远瞩,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抓紧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今年,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16个相关部门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原则、重点、职责分工和进度安排。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去年7月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并通过总结治理经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专项整治以“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为原则,突出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为保证整治效果,创新运用抓准入、资金、奖惩、内控、技术、反倾销反补贴等多类整治方法。针对互联网金融跨领域、跨地域经营等特点,专项整治强调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作和沟通,按照“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精神,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各有侧重,初步形成了全国联动、稳妥有序、方法创新、兼顾长效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征的监管体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要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在全面排查和妥善化解风险点的同时,抓紧开展长效机制建设。 第一,针对互联网金融跨界混业经营、贯穿多层次市场体系的特征,逐步健全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一是强化准入管理和功能监管。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实质与功能属性确定监管要求与监管主体,实现对各金融业态、线上线下金融行为监管全覆盖。坚持监管公平性,明确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活动适用与传统金融机构从事类似业务基本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监管规则。二是实施“穿透式”监管。把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环节信息判断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三是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工。由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跨区域经营特征明显,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牵头开展专项整治,是对中央与地方监管分工的有益探索。 第二,针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大量“长尾人群”的特征,既要发挥其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又要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人群大多风险意识不足,风险承受能力薄弱。要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调“卖者有责”。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提高投资者金融素养,引导树立“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二是建立“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争夺“长尾”客户,承诺有悖金融规律的高额回报,其实质类似商品贸易领域的倾销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要清理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三是规范关联交易。由于互联网产品通常具有用户越多、场景越多、黏性越高的特性,容易形成规模庞大、客户众多、跨领域经营的从业机构。对该类机构要立足宏观审慎监管,完善防火墙制度,加强对机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大股东的管理;对跨界混业经营的机构,强化对机构间互相持股、高管交叉任职等情况的监管,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和“多而不能倒”。四是规范广告宣传。一些从业机构进行虚假违法宣传,对社会公众具有一定误导性和迷惑性。要加强金融广告管理,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特征,既要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又要注意防控技术风险,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得益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但若出现网络或信息安全问题,其风险的扩散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广、传染性更强。因此,一是继续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依托科技创新驱动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满足实体经济多层次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二是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高度依赖信息技术,但其信息系统安全面临黑客、木马病毒等威胁,尤其是一些互联网从业机构拥有大量用户数据信息,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至关重要。要加强从业机构信息安全系统建设,提高技术安全标准。强化公民信息数据隐私保护,加强数据模糊化处理等隐私保护技术的开发使用。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防范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三是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水平。探索运用互联网思维、信息数据技术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和方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努力实现在线监管、实时监测、精准治理。 第四,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迭代、形态多变的特征,精准把牢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环节。一是加强资金监测,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实行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的全方位监测,从源头管控互联网金融风险。二是加强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交易、支付清算、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管理,建立统一标准,加强监管统筹,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全程动态监测和早期预警。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自律作用,制定行业标准、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长效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外部环境交互性较强的特征,不断优化金融生态,营造法治健全、企业内控、社会监督的良性治理环境。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框架。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确有空白的领域,抓紧推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建设,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强化企业内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参照金融和信息科技企业的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等软硬件条件。三是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建立举报制度,发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制定“重奖重罚”制度,在给予举报人奖励、强化正面激励的同时,提高金融违法成本和威慑。充分发挥会计师、律师、评级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鉴证和监督作用,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来源:人民日报[详情]

互联网金融整治剑指六大领域 纠正创新跑偏
互联网金融整治剑指六大领域 纠正创新跑偏

  纠正创新“跑偏” 互联网金融整治剑指六大领域 ⊙记者 高翔 ○编辑 陈羽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多个部门相继出台多个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具体整治重点。 这场由17个部门联合展开的专项整治,其背后原因是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了正确的创新方向,并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从2012年起,开始有零星的P2P平台跑路事件,风险不断累积和发酵,直至e租宝事件的爆发,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针对此次专项整治的目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短期看,此举是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但从长远看,此举旨在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对推动供给侧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和覆盖面具有积极意义。 “乱拳打死老师傅。”陆金所联席董事长兼CEO计葵生认为这句中国俗语可以部分体现前几年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他认为,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理整顿,在没有影响行业朝前发展的前提下,互联网金融行业野蛮生长的乱象得到有效遏制。在此基础上,《实施方案》正式下发,让专项整治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操性。 “1+N”整治方案 《实施方案》是4月12日成文颁布的,按照部署,各省级政府已经完成了摸底排查,今年11月底之前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完成清理整顿工作,明年1月底前完成各自的整治报告,并于3月底前完成总报告,最终形成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 《实施方案》为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牵头文件,其为“1”。1+N中的N,分别聚焦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风险隐患,如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六大领域。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六大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P2P网络借贷领域的整治重点是落实网络借贷机构信息中介定位,禁止网络借贷机构突破信息中介职能定位开展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股权众筹领域的专项整治强调了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要求。 ——对于互联网保险领域来说,整治重点在于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及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整治重点则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以及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第三方支付领域已实行业务许可,对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央行等多部门印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加强账户资金监测,防范资金风险。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表示,要以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为基本目标,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整治重点,是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互联网企业,以及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但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的整治重点是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等。 除此之外,各相关部门还要配合金融部门展开工作,如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一位省级金融办发展处的官员对记者表示:“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中,条款中包含‘不准’、‘严禁’等字眼的事项,其实都是之前行业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只是程度轻重的问题。有些问题,是行业的顽疾,如不彻底整顿,行业将无法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更清晰的监管架构 通过“1+N”的整治方案,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和专项整治的整体架构也以更清晰的面貌呈现。 具体来看,《实施方案》明确,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人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建部派员参与日常办公。各省(区、市)政府也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人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组织该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各部门和省(区、市)政府之间如何分工?方案明确,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整治。 而对于一些“四不像”机构,具体来说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不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 前述省级金融办的官员对记者表示:“此前互联网金融之所以乱象丛生,就是因为‘谁的孩子谁抱走’的监管理念,导致了金融压抑、监管真空以及监管套利并存的现象。‘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模式,无法覆盖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整个资金链条。”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整治方案从国家层面明确监管职责的分工和责任划分,减轻了地方的压力,对行业是有益的。[详情]

重拳史无前例 网贷首当其冲
重拳史无前例 网贷首当其冲

   昨日,国务院正式发文,要求明年3月底前完成对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集中整治。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密集下发了配套方案。 业内人士指出,无论涉及的范围还是力度,监管对当前互金风险砸下的这记重拳,都是史无前例的。按时间表,监管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整治已经进入到最为关键的“实施清理整顿”阶段,且要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所以,接下来对于互联网金融中的许多企业而言,尤其是那些尚不合规的企业,将面临着整改、转型,甚至是出局。其中,P2P网贷首当其冲。 专题文/ 广州日报记者林晓丽、耿旭静、周慧、林琳 昨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要求对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领域进行集中整治,并要求明年3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其中对房地产金融进行严监管,比如严厉禁止首付贷、不得从事债权转让等。 P2P、股权众筹业务整治:线上线下一起抓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而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00余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此次针对网贷行业展开的全面整治将通过摸底排查、分类处置及验收规范三个步骤。 融360理财分析师指出,按照监管的时间表,目前网贷行业的摸底排查工作已结束,对于平台而言被归为哪一类并将面临何种分类处置对平台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分类处置工作要求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无法达到合规性要求的平台或被淘汰。 网贷整治方案将综合摸底排查结果、甄别网贷机构的合规性并综合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将网贷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大类,制定差别化措施实施分类处置。值得一提的是,对取缔类网贷机构,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互金整治方案中指出网贷平台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网贷整治方案也指出要线上线下统筹治理,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网上跨界金融业务整治:将查线下私募产品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 据央行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部分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也出现了一些风险隐患。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集中力量对以下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一是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开展虚假误导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持牌机构委托无代销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 三是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证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非银机构整治:业务量小无证机构给予整改期 央行相关人士表示,无证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现象突出。为此,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制定并印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整治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方面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包括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研究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规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清算行为,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 另一方面,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根据其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采取集中曝光和处理的方式,整治一批典型无证机构。 焦点 三种常见房贷问题 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 严禁开展“首付贷” 昨日,国务院印发的《方案》,重点指出将严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房地产金融业务。《方案》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比较常见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有三种。中原地产项目部总经理黄韬解释,第一种是发展商在未取得预售证之前就利用电商平台收筹,并为缴纳诚意金的买家“锁定单位”,采取的方式一是“2万抵5万”或“5万抵10万”,即付2万元诚意金后,楼款全额可减5万元,二是缴纳诚意金的买家可以获得楼款折扣。 第二种不规范的现象是首付贷。在今年的严查后,曾推出首付贷的机构都纷纷停止业务,据了解,有的楼盘也陆续叫停或被查处。第三种现象是金融机构为买家“赎契”。 此外,一些没有资质的房企或是中介通过自营的平台来非法集资,宣称可以为购房者办理资金托管,但实际上所谓的资金托管却是托管在平台自身,等于是变相集资,购房者的资金被挪用到平台自身的运营上,因此行业中中小型老板跑路的现象屡见不鲜。 业内人士提醒,买卖双方与房地产机构打交道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方的资质。有房地产行业人士表示,买卖双方不要心存侥幸,如果交易中出现上述的几种情况,一定要彻底了解清楚,免得损害自身的利益。[详情]

互联网保险整治重点 严禁夸大收益及为P2P兜底
互联网保险整治重点 严禁夸大收益及为P2P兜底

   本报记者 李致鸿 北京报道 导读 人民银行等十七部委发布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对从业机构采取“穿透式”监管。整治重点包括三类。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风暴向保险业袭来。 10月13日,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等十四个部门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从三个方面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专项重点整治,分别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据悉,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为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目前,摸底排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主要是通过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摸清风险底数,并制定整改方案。下一步,将进入查处整改阶段,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排查发现的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一位监管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是说道。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15年度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2015年中国互联网保险的保费规模达到2234亿元,同比2014年的858.9亿元增长了160.1%。因此,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会否影响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对于这一问题,保监会明确表示,其一贯注重妥善处理监管和创新的关系,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保险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严禁夸大收益 对于高现金价值业务的发展,保险业内外始终存在争议的声音,一方面其产生于经济环境变化和客户投资需求,是保险保障功能的延续,满足了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过于倚重这一业务模式,缩短期限、提高收益,使得在利率下行时期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加剧,甚至出现了在互联网销售平台夸大收益、误导销售的行为。 保监会8月保险消费投资情况数据显示,人身险涉及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的投诉中,销售纠纷462件,占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37.81%,主要反映产品宣传承诺与实际不符、未尽明确告知义务等问题。 为此,《方案》明确,对于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一位保险公司后援部门人士对21世纪经济记者表示,“这是保险消费投资中的突出问题,一些保险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宣传其产品时,为吸引眼球,不仅声称只赚不赔,还划定最低收益底线,虽然在监管此前的一系列检查中得以改善,但个别保险公司依然存在这一问题。” 与此同时,“在利率下行、优质资产稀缺的背景下,高现金价值业务负债端成本高企,而资产端压力明显,使得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加剧,过分强调保证收益恐怕无法长久。”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道。 事实上,这一整治重点也与人身险的整体发展思路一脉相承。此前不久,保监会曾发布《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两则新规,从资本金、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结算利率等方面为此类业务戴上“紧箍咒”。 警惕为互金兜底 除此之外,《方案》要求,对于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 对此,一位金控公司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保险和P2P平台的合作一般包括借款人购买账户安全险、借款人购买交易资金损失险、借款人投保履约信用保证保险等,一些P2P平台在宣传中声称保险为客户资金兜底,一旦出现风险令保险公司背黑锅,影响保险公司和行业声誉,将风险传递至保险业。” 此外,《方案》强调,对于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以及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等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夸克联盟此前曾被保监会机构点名“涉嫌非法经营车险业务通报”,其重要原因即为没有取得保险经营资质或中介资质,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可能侵害消费者利益,扰乱车险市场经营秩序。 整体而言,保监会表示,将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动态监测机制,构建监管合力,促进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详情]

股权众筹套上紧箍咒 互联网股权融资设六大红线
股权众筹套上紧箍咒 互联网股权融资设六大红线

  本报记者 何晓晴 广州报道 股权众筹领域监管之弦再度绷紧。 10月13日,国务院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中强调,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 《实施方案》还称,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方案》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下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等8类问题。 按《实施方案》要求,股权众筹摸底排查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这等于给行业套上了一个‘紧箍咒’。越发严格的法规监管将提高股权众筹的门槛。目前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在进一步缩减。”10月13日,深圳一家大型股权众筹平台负责人表示。 六大禁止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监管层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列出了明确的禁止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强调,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时,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六是挪用或者占用投资者资金。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整治方案》)还规定,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应明确业务边界。例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而针对“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这一条,《整治方案》明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对此,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表示,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确实受制于200人的问题,这对于部分需要突破200人的项目制约很大。 “如果采用股权期权的办法,对于参与众筹者,承诺给与期权,设定一个条件或期限,待条件成熟时以约定的价格授予参与人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从而避开200人的上限约束。但该方案也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方颂称。 出路何在 严格的监管下,股权众筹平台一直在寻找出路。 “一些大型的众筹平台甚至放弃了股权众筹业务。像我们内部今年也在向并购基金转型。在现有的监管环境下,股权众筹平台只有两条出路,要不转型,要不只能关、停。在监管政策进一步明朗前,市场规模不断萎缩是大势所趋。”前述深圳大型股权众筹平台负责人坦言。“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可以腾挪的空间实在太小。” 据盈灿咨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各类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共计415家。其中,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127家,较8月环比减少4家。当月,非公开股权融资成功项目数135个,环比大幅下降22.41%,9月非公开股权融资额大幅下降近四成,仅录得2.28亿元,在全部众筹平台中占比仅为17.69%。 对此,方颂表示,目前股权众筹投资者退出机制亦尚未完善。相较于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流通,以及成熟的VC、PE投资项目可以采用通用的行业惯例,股权众筹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采用何种退出方式、何时退出都存在诸多问题。 “另外,不同于债权借贷拥有协定的期限与利率水平,可以进行事先约定,并且相对风险较小,股权众筹关注的则是创业项目将来的发展,不但收益无法保证,资金回笼期限更是非常不固定。” 方颂称。“对投资人而言,如果缺乏后续退出机制,好的投资回报也仅限于企业逐年分红,其所承担的风险与可期望的收益明显不对等。” 他表示,就现有状况而言,股权众筹平台一般宣称将代投资人推进企业后续融资,但这只是一项非确定性承诺,很难得到市场的普遍认同。如果设计回购等交易结构使投资人能获得确定收益,又与股东风险自担原则相悖,且较难找到交易的对手方。 “目前的现状是,股权众筹平台一方面交易规模与交易人数受制于当前法律框架,短期内很难突破;另一方面,中介收入主要以投资人收益分成的方式获取,其收入水平、收入时间,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方颂如是说。[详情]

四禁令围堵互金跨界乱象 穿透式监管成核心方式
四禁令围堵互金跨界乱象 穿透式监管成核心方式

  本报记者 李维 北京报道 管理层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规整正进入强执行阶段。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更高层面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整治方案进行了明确,并进一步提出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互金广告等活动的整治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整顿范围包括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针对该类业务的方案也由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多部委联合发布,《通知》也首次对该类行为的整治安排进行了细化。 根据方案要求,此次监管层将按“穿透式”的方法执行监管整治,并按照“实质大于形式”原则,来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事实上,自P2P、股权众筹相关监管口径明确后,不少网贷平台试图转型综合互联网金融平台或互联网资产管理平台。但在新的整治要求下,存在监管套利嫌疑的部分平台和业务将受到一定限制。 封堵“资管”绕道模式 有关P2P业务《管理办法》出台仅2个月后,国务院层面再一次对互联网金融乱象加强了整治。 事实上,有关P2P的相关业务规则出炉后,部分网贷平台已启动了向资产管理平台、财富管理平台等概念的转型,在这一转型背后,也隐藏了部分平台试图逃避P2P认定及监管的动机。 “许多平台都转型成互联网理财平台、财富管理平台,但这样一来相当于规避了网贷平台的认定,很容易形成‘钻空子’现象。”10月13日,西部地区一家网贷平台负责人坦言,“这里面主要的问题不在于互联网资管业务本身,而是这些平台规避了新规的管制。”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整治方案中对P2P、股权众筹平台禁止从事资管、资产转让等业务进行了强调。 “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整治方案提出。 “‘禁止从事其他业务’之前也提过,但这种禁令仍是针对主体的,而不是针对业务行为的。”前述网贷平台负责人表示,“一旦平台换了属性,是否归属于这种监管口径就很难说。” “关键还要看平台属性怎么认定,像有的平台强调自己是资产管理平台、财富管理平台,这些概念需要细化,但是因为缺乏定义,所以许多平台在打擦边球。”零度财经首席分析师卓刀泉认为,“其实你看公募基金,就是一个标准的资产管理业务,但许多平台自己发产品,然后包装结构,也起名为资产管理,这样是有违规嫌疑的。” 在针对股权众筹的专项整治中,方案还首次对“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了明令禁止。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方案提出,“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除明股实债外,仍然有一些线上平台存在类似“非债实债”融资模式,这也容易给互金监管带来难度。 “明股实债只是类债权线上融资的一种方式,在此前金融创新概念的背景下,许多平台对产品结构、模式进行包装后,还有许多业务游离在监管范围以外。”卓刀泉指出,“比如产品销售+回购等模式,也成为了一些平台的套路。” 穿透治理混业“飞地” 事实上,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自去年底已多次报道互金平台或机构曾发行金融产品,并通过定向委托投资、直销链接等方式对接私募类产品,进而实现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避。(详见本报2015年12月10日13版报道《起底P2P“资管拆分术”: 互金模式狂飙曝“监管黑洞”》) 在本报报道后,部分平台曾被监管约谈,并在部分定向委托投资产品的投资范围中删除了“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等私募产品,但仍保留了委托贷款、企业债权等不在公募产品投资范围中的资产。这类业务是否将成为此次专项整治范围,也将成为变数。 在此次方案中,管理层对混业资管领域提出了四项禁令,或将遏制上述问题业务。 四项禁令可概括为:一是互联网企业禁止在未取得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开展业务;二是不得将私募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公开销售;三是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金平台嵌套资管业务逃避监管;四是同一集团下的多种金融业务不得违反关联交易规范,需要建立“防火墙”以防范风险交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在上述四项要求中,方案多次对“穿透式监管”方式和“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的原则进行了强调。 在业内人士看来,正是多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将销售、委托投资、产品发行等法律关系进行混同设计,进而演化为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的混业“飞地”。 “许多类金融平台,其实如果不是打着互联网的旗号,而是运用实体门店等方式开展非法机制等活动,可能很早就被整顿了。”卓刀泉表示,“而且对于互联网的监管,一行三会层面还没有酝酿更加立体、长效的机制来防范这些平台违规开展业务。” 在此次整治中,除穿透外,加强部际之间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同地方部门之间的协作也成为了监管趋势。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10月13日就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活动跨领域、跨区域特征明显。“专项整治提出运用多种措施,实现整治全面覆盖。” “一是运用‘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根据业务实质执行相应的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前述负责人强调,“二是加强部门协作,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三是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早已实现了‘混业经营’,以至于自担自融等怪象频繁发生”,91金融董事长许泽玮表示,“一旦监管层实行穿透制,不仅能够使得监管边界更为清晰,明确‘谁归谁管’的问题,同时还将严厉打击行业内自担自融等行为。”[详情]

十七部委掀互金监管风暴:重点整治跨界业务
十七部委掀互金监管风暴:重点整治跨界业务

  本报记者 李维 北京报道 导读 此次专项整治方案并非为单一方案涵盖多个内容,而是针对不同专项领域,分别由不同的部委发布专门整治方案。 4月份就已启动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如今得到了监管层的正式发布和明确。 10月13日下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印发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整治方案》)的通知。与此同时,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多达17个监管部门,也分别针对其在互联网金融的管辖领域联合发布整治方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此次涉及的互金活动主要涵盖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六大领域。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专项整治将进一步覆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空白,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其金融风险形成防范作用。根据方案安排,此次整治将在2017年3月份底前完成。 针对此次专项整治的目标,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下称整治负责人)10月13日表示,此轮专项整治的短期目标是,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部分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但长期目标仍是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多条线分工细化 监管层此次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其原因与当前该行业存在的“劣币驱逐良币”等乱象不无关联。 “当前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并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受到挤压。”前述整治负责人强调,“一些机构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一些机构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甚至制造庞氏骗局,造成众多群众经济损失。” 以网贷行业为例,据业内人士介绍,包括此前被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的e租宝在内的部分问题平台往往存在以高收益率来吸引投资人的情况。 “其实行业内有问题的不止是e租宝,许多存在错配问题的平台都依赖于更高的收益率来吸引投资人竞争。”10月13日,西部一家网贷平台负责人坦言,“按风险定价的原则,利率越高风险也越高,但许多平台就是用这种方法来竞争的,甚至倒贴补贴给投资人,这都是‘劣币驱逐良币’的表现。”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专项整治方案并非为单一方案涵盖多个内容,而是针对不同专项领域,分别由不同的部委发布专门整治方案。例如非银行支付机构、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人民银行网站发布,而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则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网站公开。 “每一个领域都有一个牵头部门,在哪个部委网站发布的,相当于这个领域的互金监管由其牵头。”一位接近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网贷平台负责人透露。 分领域制定针对性的《整治方案》,被业内人士视为互金监管的进一步细化。 “《整治方案》在非银支付分领域、跨界资管分领域、网络借贷分领域、股权众筹分领域、互联网保险分领域、互联网金融广告分领域等领域分别提出对应整治方案,意味着监管进一步细化”,10月13日,91金融董事长许泽玮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此次方案也将结束此前的交叉监管、多头监管,甚至是有些领域无人监管的问题。此举将进一步缩减监管盲点,同时由于各项整治方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将起到实质性监管作用。” 许泽玮说。 弥补监管空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互金整治早在4月份就已启动。此次《整治方案》的发布,或意味着此次整治行动已经过实际监管的验证。 “专项整治早在今年4月就已开始,具体《实施方案》今天才发布,已历过半年的验证期,”许泽玮表示,“《实施方案》也是根据行业内现存的实际问题提出,具有较强的实施性和可行性。” 按方案的既定进度,有关部门对互金活动的摸底排查已于今年7月底完成,而在11月底前,各部门将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清理整顿。 截至2017年1月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需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而最终在3月底前,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将互金领域的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上报至国务院。 许泽玮认为,此次整治所执行的分阶段治理,在完善互金监管格局的同时,将对部分合规创新业务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本次《整治方案》并非要求一步到位,而是采用分阶段治理。可以看出,监管层的监管方式开始转向‘边观察、边治’。此举能够有效防止因监管而错杀一些创新业务。”许泽玮同时表示,“《整治方案》提出,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 在多数行业人士看来,此次监管层进行专项整治的最大意义,仍然在于防范互金行业风险、提升行业形象以及填补监管空白。 “在当前环境下,专项整治方案的出台,对防治行业风险蔓延,提升行业整体形象起到了促进作用。”10月13日,海象理财相关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进一步规范了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对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有着积极的意义。” “此举将进一步缩减监管盲点,同时由于各项整治方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将起到实质性监管作用。”许泽玮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详情]

计葵生:行业规范推中国金融科技规模领先全球
计葵生:行业规范推中国金融科技规模领先全球

  文/陆金所联席董事长兼CEO 计葵生 自去年7月份以来,围绕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监管政策及行业协会规范意见频出。今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更是为行业发展后续健康发展继续夯实基础。 我认为,《实施方案》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进一步创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明确业务边界,指明规范发展方向,综合整治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让互联网金融真正成为普惠金融最大主力力量,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践行普惠金融 《实施方案》专项整治的,是脱离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管理原则的所谓“金融创新”,避免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失序导致的社会及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利益。 互联网金融创新决不是钻监管的空子进行政策套利甚至欺诈投资者,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数据优势,能够最大程度地优化现有金融服务,创造过往无法实现的服务方式,最终服务到传统金融之前难以覆盖到的广大小微企业以及普通投资者,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服务可达性。 “乱拳打死老师傅”,中国的这句俗语正好部分体现了近几年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实施方案》对从事金融信息或者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从市场准入、防范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采取与传统金融一样的管理标准。这充分体现了监管规则的公平性,对互联网金融公司及平台的业务进行功能监管,以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决心。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最重要价值应是助力“普惠金融”。实践“普惠金融”也一直是陆金所的努力方向。陆金所希望通过平台,为各类机构及个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信息服务,实现服务多元化,提高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效率,增加市场透明度。围绕这一目标,陆金所通过不断创新,包括P2P服务创新帮助小微企业,利用KYC风控系统更好服务投资者等等。 行业健康发展需要监管与自律的双重保障 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方案》,显示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在当下行业风险事件频发的背景下,针对行业内存在的恶性欺诈及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进行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专项整治有助于避免行业发展失序。今年年初以来,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落地,互联网金融清理整顿工作在全国各地展开实施,效果显著。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理整顿,在没有影响行业朝前发展的前提下,互联网金融行业野蛮生长的乱象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一些不满足要求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始有序退出,平稳过渡。 监管政策的逐步明晰为互联网金融行业长久发展奠定了基础,而想要走出行业健康发展的康庄大道,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应该完全依赖被动的“被监管”,而更多的应该主动自律。 从规模上看,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已经领先全球。我认为,随着新监管规定的落地与实施,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在规模上和质量上都可以全面领先世界。 五年前成立陆金所的时候,我就坚信中国会在金融科技领域领先全球。事实上,中国的快速发展、创新以及产生的经济影响是“带给世界的礼物”,向世界展示了科技是如何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覆盖面。 如果没有监管及行业自身的约束,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肯定不容乐观,而近期发布实施的监管规定则保证了中国继续保持创新、快速发展的潜力。随着《实施方案》等整体监管框架的落地,中国可以通过把规模和对经济发展的良好影响结合起来,展示未来的发展道路。[详情]

国务院部署整治互联网金融 穿透式监管剑指网贷乱象
国务院部署整治互联网金融 穿透式监管剑指网贷乱象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同志13日就专项整治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将于明年3月前完成。《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方案》将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等方面进行专项整治,加大力度整治非法集资,自融自保、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等违规违法行为,并提出互联网金融应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业内人士认为,《方案》的公布是监管进一步细化的表现,将进一步缩减监管盲点,具有较强的实施可行性。 变化 监管触及本质 记者注意到,此次《方案》除了重申此前规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自融自保等之外,还提出了行业应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 《方案》要求,互联网金融应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实施“穿透式”监管办法。 九斗鱼CEO郭鹏认为,“穿透式”监管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让监管落实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业务上去,不以表象论企业是否合法合规。这种监管方式将更加灵活,也有利于监管快速地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关于“穿透式”监管办法,《方案》提出,首先,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 其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予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第三,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最后,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开鑫贷CEO周治翰认为,《方案》的前几条都提出要进行“穿透式”监管,说明各平台应该根据具体监管规定,对产品、业务进行合规方面的改造,包装概念对于规避监管意义不大,地方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主要看实际业务逻辑。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自监管收紧,一些平台将业务包装为“智能投顾”或“科技金融”,以期与“P2P”划清界限从而规避监管。而此次“穿透式”监管的提出,正是对此类行为致命一击。 投哪网CEO吴显勇认为,智能投顾、科技金融等平台的本质还是金融,互联网只是技术手段,如果平台要开展相应业务,还是要符合监管要求,不管是P2P还是互联网理财,都要有监管认可的金融资质。 “‘穿透式’监管的提出,说明监管在与时俱进,根据需要进行创新。由于互联网金融形式多样,交易过程复杂,不能仅仅从表象和主体按传统的方式监管,而是需要更深入对实质和过程等进行细化监管,只有这样,才能既切实有效对行业进行管理,又能保护和促进创新。”合力贷CEO刘丰告诉记者。 “今后,无论平台打着何种业务模式旗号,只要其业务本质仍是网贷,自然就跳不出互金监管框架,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管。”神仙有财CEO惠轶说。 重点 督查再涉房地产 事实上,杠杆催生的本轮楼市泡沫是此次督查中的重点项目。《方案》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对此,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2016年房地产贷款增长加快主要是受个人购房贷款增长的影响。信贷的强劲支持,加之去库存政策的大力刺激,引发了上半年房地产销售市场的火爆行情。而过度加杠杆导致风险越来越大。 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欧阳捷此前就表示,投资客使楼市陷入热点城市轮动的房价泡沫陷阱。 自买自卖、众筹炒房、首付贷等大量资金成为此次楼市上涨的重要推手。根据盈灿咨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涉及房地产众筹的平台有30多家,包括中筹网金、平安好房、搜房网、房金所等。虽然在今年4月深圳、广州先后叫停“所有与房地产相关的众筹业务”,但到8月时,涉及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平台已多达200家左右。 趋势 行业洗牌加速 除了对房地产金融业务做出明确限制,《方案》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平台、第三方支付业务等制定了细化整治方案,可谓是“全维度、无死角”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整治。 对于P2P网贷平台,《方案》要求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对于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对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则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从8月底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到10月13日《方案》的公布,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监管层频频出台措施整治互联网金融行业。“这表明政府决心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国家大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来,不让互联网金融游离于整体金融体系监管之外,防止系统性风险从非常规领域爆发。互联网金融行业将毫无意外迎来行业洗牌的提速,合规成为生死劫。”拍拍贷CEO张俊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方案》公布后,未来行业巨头将不断涌入,小公司的生存将更加艰难。金投手CMO乔青发认为,由于原有的P2P商业模式一直无法有效解决风控问题,所以很容易在规模上行的时候,遇到风险概率提升的问题,未来行业将更容易出现各类风险事件。 金蛋科技CEO邓巍表示,来自监管和市场的双重压力必将加快网贷行业的洗牌速度。未来一段时间内,对于符合监管要求的网贷平台来说,也依然面临挑战。 “不过,在互金健康发展的行业秩序和规范建立后,真正做事的企业价值会得到更好的体现,有更多的创新发展空间,来做更多有意义的事情。”懒财网相关负责人表示,唯有精准定位自身价值、筑建良好品牌形象的企业才有希望。[详情]

央行等整治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金融业务风险
央行等整治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金融业务风险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几乎触及了金融业的所有领域。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于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供给侧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和覆盖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当前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十七个部门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聚焦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 ■本报记者 傅苏颖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其中,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整治重点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以及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第三方支付领域已实行业务许可,对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整治重点是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互联网企业,以及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但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 同一日,央行等17个部门联合发布《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央行网站随后发布的答记者问指出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创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部分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也出现了一些风险隐患,有的企业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有的企业未采取资金托管方式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有的企业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有的企业无牌代销金融产品或开办资产管理业务,上述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并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据悉,该项业务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就是要透过表面现象看清业务实质,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综合全流程信息来判断业务性质,并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与此同时,人民银行等13部委昨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据悉,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是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产物,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67家支付机构获准从事支付业务,业务范围包括网络支付、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机构对推动支付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支付服务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其业务快速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违规经营、挪用客户备付金等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同时,有一些机构未经许可违规从事支付业务,扰乱了金融秩序,客户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支付领域的乱象也助长了地下钱庄、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支付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一方面是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包括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规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清算行为,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严格把握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工作;另一方面是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根据其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整治一批典型无证机构,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详情]

十五部门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 重点治理8类问题
十五部门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 重点治理8类问题

  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时,严禁从事“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等活动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促进互联网股权融资规范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5个部门日前联合公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发〔2016〕29号)。 据了解,《实施方案》将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等8类问题。按照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对于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规范和查处。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视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危害后果等区别处理。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时,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六是挪用或者占用投资者资金。 他进一步表示,对于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谈及对于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基金的整治工作如何开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私募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以“股权众筹”等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降低投资者门槛。 他透露,证监会已部署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私募基金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并将按照《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对于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查处。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要求,持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力度,引导行业形成自我规范、依约守信的良好氛围。同时,强化私募基金检查执法,穿透核查业务实质,对存在违规行为及违反诚信原则的机构及人员强化责任追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至于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整治工作,张晓军介绍,按照《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总体安排,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全面排查互联网相关业务情况。证券、基金和期货经营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或者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业务,要严格遵循业务规则和监管法规,同时要关注、识别因借助新型载体而出现新的风险点,持续更新风险防控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边查边改,证监会通过检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治,分类处理,依法合规的要继续支持发展,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整治工作的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促进证券、基金和期货行业互联网业务规范发展。 据了解,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分为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四个阶段。前期,各省级人民政府部署开展了摸底排查工作,初步掌握了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基本情况和平台运营公司总体情况。[详情]

专家:专项整治要求行业参与者适应新变化
专家:专项整治要求行业参与者适应新变化

  ■本报记者 朱宝琛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等15个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分步有序地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这将会对整个行业产生很强烈的影响,使得行业的参与者、管理者都要适应这种新的变化。”谈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对相关行业所带来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作为一项金融活动,应该满足金融活动所要遵循的规律和法规,满足相应的条件,而不是没有任何的约束。”赵锡军表示,鉴于此,原来那些无规可循、无法可依的活动都要进行清理,那么,相应的一些参与者和机构也要进行清理,最终真正形成行业里面能够符合互联网思路、能够利用互联网技术、符合金融活动风险和合规要求的参与者。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部总监董煜韬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方案理清了私募众筹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对于公众在这方面的认识有重要作用。 “股权众筹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显著的差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对的是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同时,严格限定了募集方式、流程等,而这些都是股权众筹所没有的。这一点,此次公布的实施方案做了非常强的区分。”董煜韬表示。[详情]

P2P专项整治明年完成 第三方存管制度在研制中
P2P专项整治明年完成 第三方存管制度在研制中

  原标题:P2P网贷专项整治明年1月底完成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制度正在研制中 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00余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本报记者 傅苏颖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其中,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领域的整治重点是落实网络借贷机构信息中介定位,禁止网络借贷机构突破信息中介职能定位开展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活动。同时,还强调,不得利用网贷等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 同一日,银监会、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五部委联合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称,网贷专项整治工作将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通过专项整治,防止行业风险蔓延、偏离正确轨道,保护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本质上来。 银监会指出,网贷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自保、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00余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银监会表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开展网贷行业专项整治,对于防止行业风险蔓延、偏离正确轨道,促使行业正本清源、清理行业害群之马、提升行业整体形象、确立长效发展机制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据悉,本次网贷行业专项整治大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摸底排查、分类处置和验收规范阶段。要求通过摸底建立较为完整的行业基本数据统计体系,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要根据辖内网贷机构的风险程度、问题轻重、处理方式将其划分为合规、整改及取缔三大类,制定差别化的整改措施,及时纠偏,做到“一户一策”。 另外,银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机构备案及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下一步,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行业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后,银监会还将继续研究其他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网贷有关制度体系。 银监会称,下一步,中央和地方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引入大数据采集、分析等数据应用模型及监测机制,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行业风险,打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同时加快推进和协调相关工作,加强行业的风险防控与预警。此外,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教育力度,强化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使其自动远离不良平台;另一方面,作为民间借贷,引导出借人、借款人要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对自身行为负责,培育成熟理性的金融消费观。[详情]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方案公布 行业迎来新一轮洗牌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方案公布 行业迎来新一轮洗牌

  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工作原则,区别对待、分类施策,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同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表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目标,从短期看,是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部分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从长远看,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谈及专项整治是否会“扼杀”互联网金融创新这一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专项整治的目的正是要扭转、纠正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创新跑偏的局面,对借创新之名行违法违规活动之实的机构予以清理规范,对开展有益创新、合法合规经营的机构予以支持保护,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步入正确创新轨道。 此外,上述负责人介绍,专项整治工作是阶段性的,关键是要以此为契机,提炼形成互联网金融治理经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陆金所董事长兼CEO计葵生表示,《实施方案》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进一步创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明确业务边界,指明规范发展方向,让互联网金融真正成为普惠金融最大主力力量,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他表示,互联网金融创新绝不是钻监管的空子进行政策套利甚至欺诈投资者,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数据优势,能够最大程度地优化现有金融服务,创造过往无法实现的服务方式,最终服务到传统金融之前难以覆盖到的广大小微企业以及普通投资者,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服务可达性。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认为,根据《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完成了信息排查、职责界定阶段工作,目前,正在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2017年一季度,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将进入收官阶段,可以预见,整个行业将进入新一轮洗牌期,不合法合规的平台会被逐渐淘汰,行业环境将进一步优化,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可期。 他表示,在完成专项整治之后,期待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起健全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详情]

股权众筹风险整治方案落地 适时发布监管规则
股权众筹风险整治方案落地 适时发布监管规则

  原标题: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方案落地 《方案》同时明确界限,指出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 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六是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方案》规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着眼建立长效机制 弥补立法空白 《方案》指出,证监会是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成立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制定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设意见。 同时,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将按照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四个步骤,稳步推进。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即摸底排查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方案》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边整治、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总体思路,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目前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章立制,弥补立法空白。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结合其业务特点和规范引导的客观要求,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指导意见,划清监管边界,明确政策底线。对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发布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启动试点。THE_END[详情]

保监会专项整治互联网保险预计2017年初完成
保监会专项整治互联网保险预计2017年初完成

  证券时报记者 张司南 为推动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展开,保监会推出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围绕规范经营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完善监管规则,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坚持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明确责任、加强协作的原则。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金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增加了风险聚集和扩散的可能性。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保险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有效防范风险才能趋利避害,引导其正能量作用的发挥。 据了解,整治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二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三是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等。 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为摸底排查、查出整改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摸底排查阶段主要是通过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摸清风险底数,并制定整改方案。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结束,下一步将进入查处整改阶段,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排查发现的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处理力度,对于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采取叫停业务、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最后是总结报告阶段,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个专项整治工作计划于2017年初完成。 为了在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不影响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保监会一方面坚持鼓励创新,支持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渠道、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推动“互联网+”为行业转型升级拓展更广阔空间,另一方面坚持规范治理,加强风险排查,深入开展消费者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有效防范风险。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原则,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对正常开展业务的机构积极鼓励,持续监管,督促其规范运营。 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不仅要立足当前,还要着眼长远,因此,推进互联网保险业务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尤为重要。对此,保监会负责人表示,一是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管政策的适应性和协调性,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二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动态监测机制,加大对互联网理念和技术的运用,研究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特点的风险预警机制及风险处置预案,及时防范化解风险。三是积极构建监管合力,强化保险公司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自律自控,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推动纵横联动和信息共享,构建对跨界互联网金融保险活动的监管合力,促进互联网金融保险持续健康发展。[详情]

P2P网贷专项整治分三步 校园贷是重点
P2P网贷专项整治分三步 校园贷是重点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随着国务院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行三会等多部委分别发布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细则。其中,银监会联合十五部委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与前期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较为一致,要求P2P网络借贷(下称“网贷”)平台落实信息中介性质,规范网贷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网贷行业近几年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除了规模增长势头过快外,也存在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的倾向。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自保、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导致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如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了风险传播。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00余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步走 根据《方案》,本次网贷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摸底排查阶段,准确掌握网贷机构相关数据,摸清行业底数,建立较为完整的行业基本数据统计体系。二是分类处置阶段,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根据辖内网贷机构的风险程度、问题轻重、处理方式将其划分为合规、整改及取缔三大类,制定差别化的整改措施,及时纠偏,做到“一户一策”。对于稳健经营、运作规范、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合规类机构,要鼓励合规发展,实施持续监管,督促规范经营;对于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存在触及“红线”的整改类机构,要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处置;对于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取缔类机构,要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是验收规范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赴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评估,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发现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网贷行业实施清理整顿后,应对检查、查处、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 按照相关规划,摸底排查工作已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将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而最后的验收总结阶段将于明年3月底前完成。 校园贷是重点整治对象 虽然银监会出台了专门针对网贷平台的专项整治方案,但一些业内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目前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进行业务转型,并不单纯做网贷业务,而是实现了“混业经营”,如增加了结构化理财产品、收益权转让等业务,虽然此次整改工作强调加强“穿透式”监管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协作,但《方案》并未具体明确实现资产穿透后具体协调监管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校园网贷近年发展迅速,校园网贷业务涉及机构类型复杂,表现形式多样,包括P2P网贷机构、消费公司、分期购物平台、传统电商平台以及利用自有资金为大学生提供“赊销”服务的机构等,风险不断显现。因此,银监会明确将校园贷作为本次网贷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校园网贷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处置,对涉嫌暴力催收、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机构采取暂停校园网贷业务、整改存量业务、加强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核,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同时,在《方案》中明确提出借款人应当具备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将网贷机构进行虚假片面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列入禁止行为清单。 拍拍贷首席执行官张俊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在这两年的快速发展,在传统的银行体系之外,单是网络借贷在9月份已经达到近7000亿的在贷余额规模,互联网金融事实上已经成为另外一个“影子银行体系”,一旦互联网金融爆发系统风险,监管无法实施有效管控,因此监管层十分急迫地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整个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中来并开始进行整治。国务院和银监会分别出台的专项整治方案都反复强调实施“穿透式监管”,这也就意味着监管和整治工作会以平台从事的具体业务性质来定性,许多打着“智能投顾、科技金融”旗号的平台,虽然改名不叫P2P,但并不能规避监管和整治。互联网金融行业将毫无意外的迎来行业洗牌的提速,是否合规成为生死劫。[详情]

互联网金融野蛮增长终结 穿透式监管强制资金透明化
互联网金融野蛮增长终结 穿透式监管强制资金透明化

  原标题:互联网金融野蛮增长终结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随后,一行三会、工商总局等部委也下发了针对性的整治文件,非银支付机构、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互金细分领域的针对性管理措施即将拉开序幕。在分析人士看来,此次互金领域的治理工作意在防范跨市场、交叉性业务风险,将“各自为政”式的整治工作变为全方位合力监管,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野蛮发展时代有望终结。 非银支付机构 备付金实行集中存管 近年来,随着人们支付方式的转变,小额线上支付市场成为一块“肥肉”,第三方机构迅速崛起,在市场加剧的扩张中,不同支付服务主体因利益驱动引发无序竞争甚至恶性竞争时有发生,无证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现象突出,支付行业秩序遭到破坏,并助长地下钱庄、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 为此,监管层出手对非银支付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在央行等14部委10月13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包括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研究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规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清算行为,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等。 其中,对于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问题,央行表示,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既不利于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有效监测,也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分析称,目前我国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都有监管,比如个人日常存取款,甚至非法组织进行融资活动等,只要通过银行账户都能得到监管。这次将非银支付机构备付金实行集中存管,也是想把这些机构的资金流向加强引导向银行的监测下,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 网贷平台 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 P2P行业在国内快速发展了三年多,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自保、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为此,银监会昨日发布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将整治工作分成三个阶段进行,分别为摸底排查阶段、分类处置阶段和验收规范阶段。 其实,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各地金融办及网贷行业协会已经对辖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始了排查。《实施方案》指出,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要根据辖内网贷机构的风险程度、问题轻重、处理方式将其划分为合规、整改及取缔三大类。融360相关理财分析师指出,近年来非法集资形式严峻,非法集资的案件频发,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禁止网贷平台开设线下理财端等规定,既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也有利于网贷平台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属性。 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绝不是钻监管的空子进行政策套利甚至欺诈投资者,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数据优势,能够最大程度地优化现有金融服务,创造过往无法实现的服务方式。 互联网资管 重点查处线下私募线上发售 在当前的泛资管时代,许多金融机构都玩起了“跨界”经营,部分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通过交叉补贴提供不合理的高回报金融产品,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有部分企业账户管理混乱,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活动留下了可乘之机。 针对这一现象,央行等17部委昨日同时发布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指出,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其是否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是否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等。 一位分析人士认为,这里所说的“私募产品”可能还包括信托、资管计划等非公募产品。而据一位信托业人士介绍,信托产品被一些互联网平台违规代销的现象屡禁不止,行业内还出现过“李鬼”虚假产品,即投资者在互联网平台买到信托产品后,销售平台和信托公司都不承认产品是自己的。 股权众筹 平台不得自筹 互联网金融面临全行业性的整顿和治理,自2015年开始快速发展的股权众筹领域也在此次整治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事实上,在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自筹的案例。例如,此前曾被外界称为“股权众筹第一案”的涉事方人人投就曾有过自筹情况,2014年,人人投曾推出“特选股权限时回馈”项目,人人投拿出10%的股份(折合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回馈进行融资。 在分析人士看来,投资行业很忌讳创业公司和团队在融资过程中通过股权转让的套现行为。当前,自融有两种情形,一是众筹平台直接在平台上为自己平台融资,另一种则是利用众筹平台为关联企业融资。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自融,一旦涉及自融项目,平台对项目进行的选择、宣传、尽调、风控、资金托管、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就难以做到客观公正。融资后,一旦项目发生问题,投资者利益保护将面临较大困难。总体来说,平台自融将极大增加投资者风险。 互联网保险 整治网销高现价产品列首位 互联网金融整治风暴刮到保险业,并拿高现金价值产品(现称“中短存续期产品”)开刀。昨日,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等14个部门发布《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详解互联网保险领域专项整治内容,其中,重点整治的首位便是红极一时的网销中短存续期产品。 《方案》显示,规范中短期产品在互联网领域的发展是其重点内容之一,排查的内容包括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波士顿咨询公司合伙人兼董事总经理何大勇解释,去年以来部分互联网公司基于网络平台推出的互相保险产品,以超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然而这类公司许多都不符合互相保险组织的监管要求。 除了中短存续期产品、经营资质外,保监会还将排查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的情况,如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北京商报记者 闫瑾 孟凡霞 程维妙 陈婷婷/文 代小杰/制表[详情]

第三方支付和银行变革须相向而行 收费成必然趋势
第三方支付和银行变革须相向而行 收费成必然趋势

  日前,支付宝提现正式收费,对个人用户超出免费额度的提现收取0.1%的服务费。根据规定,个人用户每人累计享有2万元基础免费提现额度。而另一方面,不少银行近期则先后推出二维码支付等移动支付产品,加快互联网布局。 对此,舆论认为,在成本和用户黏性双双上升的背景下,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取消部分免费政策既是顺理成章也是必然趋势,而传统银行通过与时俱进的变革谋求新发展也有利于促进业务回流。未来,双方将在相互竞争和学习中共同推动移动支付市场深化发展。 收费成必然趋势 网民认为,长期免费影响盈利,在用户使用习惯养成后,平台取消免费政策是必然趋势。 网民“薛洪言”表示,支付宝、微信坐拥海量用户,继续实施免费策略成本太高,对相关交易行为收费,可以缓解成本压力,有助于提升盈利水平。 还有网民表示,在用户基数不断扩容的过程中,主要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体系的支付场景等早已日渐完善,围绕微信与支付宝的生态业已完成,加之第三方平台支付牌照目前暂时停发,这也使得微信和支付宝有底气对提现实行收费。 竞争升级促多方深化发展 对于此次提现收费,也有不少网民指出,支付宝真正的意图是将客户留在支付宝营造的网络消费投资的网环里,从而圈住用户,实现日后的自我盈利。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传统银行则开始实施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免费,不少银行近期还纷纷推出“二维码”和“云支付”等移动支付产品。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大额支付业务加速回流银行体系将是长远趋势,移动支付领域竞争或将升级。 网民“丁赢善”表示,支付宝、微信倒逼传统银行变革,是大势所趋,双方的博弈对老百姓来说是件好事。 网民“醉清风”也表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传统银行在改革方向上呈现出“相向而行”的特点,反映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竞争中不断融合,这一趋势将有利于推进移动支付市场的深化发展,未来双方有望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为用户提供更便利的服务。 (记者 廖冰清 整理)[详情]

P2P房抵贷“转向” 限额之下转型趋势难挡
P2P房抵贷“转向” 限额之下转型趋势难挡

  P2P房抵贷“转向” 限额之下转型趋势难挡 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 张夏楠 北京报道 10月12日,和信贷宣布获得3000万美元B轮融资,投资方为Dragon gate投资基金和Long Harvest基金。这轮融资之后,和信贷CEO周歆明称,公司业务重点将由原来的房抵贷转向以个人信贷为主的消费金融领域。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发布之后,借款限额的要求,让不少原来以房屋抵押贷款作为大单品的平台纷纷跟进业务调整。 房抵贷碰“上限” 房抵贷一直是不少P2P平台上的大单品。 由于抵押物价值相对稳定,抵押及处置手续相对成熟规范,房屋抵押贷款一直被认为是安全性较高的资产。即便在银行眼中也是如此。 但随着《暂行办法》的正式落地,P2P的房抵贷业务遇到了现实的瓶颈。 《暂行办法》中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而按照目前一、二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来看,即使是按抵押房产价值的五到七折的折价比例计算,也很容易就超过限额要求。“如果继续压低折价比例,又并非所有借款人都愿意接受,他们可以会转向小贷公司等机构。”有平台业务人士这样解释。 如此,利用政策预留的12个月整改期进行业务调整,成为不少平台的选择。 对于和信贷来说,自成立伊始,房低贷业务一直占有较大比重。在零壹研究院2015年发布的《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中,有450家平台的主营业务为房产抵押贷款,其中和信贷的交易规模排在第一。 根据和信贷在2015年9月公开数据,其房抵贷占到历史交易规模的93.46%。 而在12日发布会上,周歆明表示,平台自2014年就已经开始布局消费金融领域,经过调整,房产抵押业务将全面向消费金融升级。 他将平台转型描述为“以抵养信”,即以房屋抵押业务为起点,用房屋抵押业务赚的钱,营造出来的环境,打造出来的团队,做好个人信用贷的业务布局。 据周歆明称,其平台上的消费类借款从2014年占比为0,已经扩展到占比80%。目前平台单笔借款金额平均约5万元,符合监管细则提出的借款限额要求。融资之后,也将继续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以个人信贷为主,发展消费金融业务。 在当日的发布会上,和信贷同时宣布其与江西银行合作完成的银行存管系统即将在10月底时正式上线。 转型势在必行? 除了和信贷,曾经以房抵贷业务为重点的某大型平台,也在最近一轮的融资之后宣布进行业务调整。 该平台相关人士向《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回应称,从合规来考虑平台也在进行调整。目前房抵贷等大额度借款是通过旗下子公司直接对接银行等机构资金。同时,平台上原有的车抵贷及信用贷的比例在上升,留存的部分房抵贷业务在整改期内也基本都会到期。 “即便没有现在的贷款限额,房抵贷这类大额借款对接机构资金也已经成了行业里的一种趋势。”上述人士表示,与P2P资金相比,机构资金成本更低,大额借款压力更小。而且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的沟通成本也更低。 而记者浏览一些平台发现,目前发布的房抵贷项目大多也都是限额之下,有些项目额度只有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四折。 有平台在主动转型,却也有平台采用了权宜的办法。 有要求匿名的行业人士向《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表示,目前其实仍有不少渠道可以绕开20及100万上限。 对方解释,首先,对于借款企业可以通过法人机构联合多名借款个人来提高借款额度。例如一家公司有100万额度上限,而公司的10名合伙人联合借款形成1个借款主体,那么在单一平台的借款额度就会提升到300万。 其次,当所需要的借款额度特别大的时候,多家平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一个联合。如果有5家平台联合授信,企业借款额度就能提高到500万。只是这几家平台之间需要有一个类似撮合的机构来统一信息,协调平台各自的风控流程。 之所以这样做,还是因为“企业转型也只能基于目前现有的资源进行调整,不可能一下进入一个陌生的细分领域。”该人士称。[详情]

15部委专项整治P2P: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类
15部委专项整治P2P: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类

  15部委专项整治P2P: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类 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 金微 北京报道 10月13日,银监会等15部委发布联合印发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称,通过摸底排查、分类处置及验收规范三个步骤对网贷行业进行全面整治,实现扶优抑劣、规范纠偏、正本清源,为网贷行业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创新发展。专项整治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通过专项整治,防止行业风险蔓延、偏离正确轨道,保护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本质上来。 拍拍贷CEO张俊向《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传统银行体系外单是网贷9月份在贷余额达到了近7000亿,事实上形成了另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如果爆发系统性风险那监管无法实施有效管控,监管层十分急迫地将互金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并开始整治。 《方案》对网贷行业进行了界定,整治对象既包括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从事信息中介服务的网贷机构,也包括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 《方案》要求对机构的基本情况、各类产品和业务运营情况、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同时,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方案同时提到,根据《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甄别判断网贷机构在信息中介定位、业务合规性、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及网络设施安全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结合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将网贷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大类,制定差别化措施实施分类处置。 有平台人士表示,这次分类整治对行业影响很大,分类不同,整治也不一样,分三类的办法人为因素也会有些。 张俊认为,“这次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主要是围绕着网贷十三条红线来展开,内容上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但可以预见的是对合规的整治力度上会大大增强。” 专项整治工作仍秉承监管要求,实行“双负责制”,即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双负责、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双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在中央层面,银监会会同十四个部委成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银监会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地方层面,在各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级金融办(局)和银监局共同负责,办公室成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部门组成,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海象理财CEO表示,这次正面规范与引导是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方向局面的有力举措,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懒财网CEO陶伟杰认为,希望整个互金健康发展的行业秩序能够规范和建立,只有在优质的行业环境下那些真正做事的企业价值才能得到更好的体现 ,才能有更多的创新发展空间,来做更多有意义的事,唯有精准定位自身价值筑建良好的品牌形象,建设强大技术堡垒才有希望趟出一条路。[详情]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是有针对性地查漏补缺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是有针对性地查漏补缺

  今天,国务院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此举意味着官方“剑指”互联网金融风险,立下“军令状”,定好“时间表”。 方案要求明年3月底前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领域包括: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 目标是形成中国总体互联网金融整治报告,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此外,今天还发布了以下5份文件:人民银行等17部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人民银行等14部委《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保监会等15部委《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会等15部委《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具体来看: 针对P2P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方案》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 解读:财经问题专家王亚宏:近年来,易租宝、泛亚所等一起起事件后,让互联网金融还来不及发展壮大、展现出其普惠性的一面,就过早地背上了并不光彩的名声。P2P行业监管趋严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进行专项整治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 针对股权众筹业务: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国务院《方案》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解读:2014年12月《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此后股权众筹并无正式政策出台,监管落后,此番国务院的通知或已经点出将来重点的监管方向。 针对房地产金融:严禁首付贷和规范众筹买房《方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解读:在楼市收紧调控的大背景下,严禁众筹买房和首付贷这类暗箱操作的给楼市加杠杆的行为。 针对互联网企业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应取得资质《方案》规定: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 解读:央行等17部委发布《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整治重点包括: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 针对第三方支付业务:不得无证经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答记者问里指出: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整治重点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以及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第三方支付领域已实行业务许可,对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 副秘书长赵鹞: 近来年,第三方支付行业快速发展,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推动支付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支付服务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其快速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某些支付机构甚至商业银行向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开通支付通道,提供支付便利的现象比较严重,已经产生不少侵害客户权益,扰乱金融秩序的案件。 从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与案件特征上看,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主要涉及:一是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典型的如“二清”。二是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如“大商户结算”、开立类支付账户的电子钱包。三是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等三大类。 从社会危害上看,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危害日益严重。首先是危害客户资金安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其次是危害支付信息安全,助长犯罪行为。最后是危害市场经营秩序,无底线竞争。严重乱绕了市场经营秩序,危害支付服务市场安全、稳健运行。 因此,刚刚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明确,要将整治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纳入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协作部门明确职责,确定时间计划,要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集中清理与处置工作。《方案》同时强调要推动建立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只有在加大惩处,形成长效制度与长期措施,才能彻底清除“害群之马”,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央视评论 专项整治是逐步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步骤。互联网金融是新生的事物, 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也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范围、组织架构和服务形式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然而旧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在不少方面已经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不少漏洞。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项目结构复杂,也增加了现实中监管的难度。  专项整治工作是有针对性地查漏补缺,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这意味着在逐渐健全金融互联网金融家监管方面能迈出重要一步,同样也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维护市场稳定,并有效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既需要市场驱动,也需要技术创新,还需要政策规范发展。这是支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三个支柱,只有支柱更加稳健,互联网金融才能在未来有更迅捷的发展,才有机会更充分地展示其创新和普惠的独特魅力。 文丨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 副秘书长赵鹞 财经问题专家 王亚宏[详情]

国务院公布互金风险整治方案 12位机构大佬全面解读
国务院公布互金风险整治方案 12位机构大佬全面解读

  新浪财经讯10月13日消息 今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指出,专项整治工作将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通过专项整治,防止行业风险蔓延、偏离正确轨道,保护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本质上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会对互金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新浪财经汇总12家机构大佬对《方案》的全面解读。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PPmoney万惠董事长陈宝国:对整个行业影响是积极的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这个高规格的实施方案,体现了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行业的高度关注。 从此次发布的具体内容来看,整治方案表现出了监管政策的延续性,对监管责任主体、监管红线、资金存管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更为细化、可执行性强。 该整治方案以“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出发点,对于整个行业的影响都是积极的。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思路的明朗化,一直坚守行业底线、符合监管要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中国互联网金融将呈现健康创新规范发展的大趋势。 计葵生:互金整治实施方案为行业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陆金所董事长兼CEO计葵生表示,从规模上看,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已经领先全球。随着新监管规定的落地与实施,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在规模上和质量上 都可以全面领先世界。《实施方案》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进一步创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明确业务边界,指明规范发展方向,让互联网金融真正成为普 惠金融最大主力力量,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计葵生指出,《实施方案》专项整治的,是脱离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管理原则的所谓“金融创新”,避免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失序导致的社会及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利益。互联网金融创新决不是钻监管的空子进行政策套利甚至欺诈投资者。 周治翰:互联网金融终成正规军 行业将进入新一轮洗牌期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认为,根据《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完成了信息排查、职责界定阶段工作,目前,正在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2017年一季度,互 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将进入收官阶段,可以预见,整个行业将进入新一轮洗牌期,不合法合规的平台会被逐渐淘汰,行业环境将进一步优化,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可 期。 周治翰表示,在完成专项整治之后,期待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起健全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吴显勇:专项整治将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出清 投哪网CEO吴显勇表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比行业预期来得迅速,短期内将对行业形成一定冲击,让不规范或存在问题的平台暴露出来。同时专项整治工作也将影响互联网理财用户对行业的信心,导致投资人对行业的信任危机。 但从长远来看,专项整治工作将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出清,淘汰不规范的问题平台,从而避免行业问题的积累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金信网总经理李玉维:网贷市场环境将不断净化 金信网副总经理李玉维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是从国家战略层面规范和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工作实施方案,理念和方向与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大体一致。本次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既包括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从事信息中介服务的网贷机构,也包括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各互金平台可以参考实施方案对镜自照。 《方案》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等,李玉维认为行业内之前确实有不少机构异化为信用中介,但随着监管层面对背离信息中介行为的规范,网贷市场环境将不断净化。 金融工场董事长魏薇:是国家维护互金行业秩序的表现 国务院今天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其实早在上半年就已经出台了。按照实施方案指引,各级地区相关工作逐步实施落实,北京市金融局也在年中就成立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排查小组,针对北京市的数百家平台进行了普查和排查,金融工场也分别接受了北京市金融局的普查和排查,期间我们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并提供了相关材料。 个人认为,国务院当前公开此项通知,一方面是为了化解排查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另一方面也彰显国家希望建立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发展的决心。从从业者的角度来看,我们一直希望行业的秩序能够得到规范和建立,因为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下我们才有更多的发展空间,才能够长期可持续发展。 京东金融副总裁马骥:互金行业灰色空间会不断压缩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集中而来的整治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然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匆忙应付也不是长久之计。健康规范的市场,是监管施政的目标,遵守价值底线的企业,则是行业有序发展的基石。所谓“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底线思维,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看来,是“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则是“风险控制”。将“风控”作为底线思维,依法合规经营,自然也就不用担心触碰“雷区”。 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也必须认识到,“擦边球”只是一时之计,随着行业规范的不断完善,灰色空间只会不断压缩。守不住“政策风险”的底线思维,也将难以在市场上赢得竞争力。 作为从业企业,我们很高兴地看到,政府监管部门在各个场合均强调,整治的目标是规范而不是遏制,企业应该积极配合政府,拥抱监管,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的引领下,一同参与营造风险治理的金融生态环境,探索建立综合性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和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互联网金融空间巨大,企业需要保持耐心,与消费者一起成长,与市场一起成长,和监管部门、社会各参与方一起守住风险控制的“底线思维”。 拍拍贷CEO张俊:合规成为生死劫 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政府密集出台监管规定和发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表明政府决心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国家大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来,不让互联网金融游离于整体金融体系监管之外,防止系统性风险从非常规领域爆发。互联网金融行业将毫无意外的迎来行业洗牌的提速,合规成为生死劫。 此次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除了互联网金融领域自身存在的问题引发外,其实还要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才能更为清晰。持续的经济下行压力,已经造成了在银行体系内的的风险违约升高。而让监管层担心的是,随着互联网金融在这两年的快速发展,在传统的银行体系之外,单是网络借贷在9月份已经达到近7000亿的在贷余额规模,互联网金融事实上已经成为另外一个“影子银行体系”,一旦互联网金融爆发系统风险,监管无法实施有效管控,因此监管层十分急迫的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整个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中来并开始整治。 从国办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银监会根据国办精神印发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来分析,对于互联网金融和网络借贷的整治工作主要围绕之前四部委印发的网贷监管暂行规定中的确定的“网贷十三条红线”来开展整治工作,内容上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可以预见的是在对合规的整治力度上会大大增强。 在两个整治实施方案中都反复强调要实施“穿透式监管”,也就意味着监管和整治工作会以平台从事的具体业务性质来定性,许多打着“智能投顾、科技金融”旗号的平台,虽然改名不叫P2P,但并不能规避监管和整治。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特别放入了一项工作原则,“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定线。”这里释放了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互联网金融树立合法、合规的标准和边界,防止互联网金融发生系统性风险。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行业综合收益率或下降 合规性调整是今年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的基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对于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资管、房地产金融、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几大方面提出了重点整治内容及相关要求。 自从2016年4月开展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后,近半年P2P网贷行业发生了些许的变化。从行业数据角度看:成交量继续稳步提升,刚刚过去的9月P2P网贷行业单月成交量达到了1947.17亿元,贷款余额不断新高的背景下,反映的是资金持续流入的事实,专项整治并没有使得网贷发展的步伐出现停滞。行业综合收益率延续单边下降的走势,在专项整治的背景下,资金避险考虑进入利率相对较低的“强背景”平台,对于行业综合收益率下降有一定的影响。 在行业集中度方面,北上广等网贷发展规模居前的地区行业集中度有所提高,这些地区“强背景”平台多,或许也与资金避免有一定关系。近半年每个标平均借款金额出现先升后降走势,这与《网贷暂行办法》的借款限额有一定关系。 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连续下降,而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高企,其中主要以停业平台占据主导,这也反映了行业当前“去糟留精”的现状,与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相一致。 懒财网CEO陶伟杰:同质化中小平台面生存问题 企业的发展应该将价值聚焦、落实到具体的环节上来,无论是资产端还是资金端的服务,都要在合法合规的范围之内深耕细作。我们希望整个互金健康发展的行业秩序能够得到规范和建立,只有在优质的行业环境下那些真正做事的企业价值才能得到更好的体现,才能有更多的创新发展空间,来做更多有意义的事情。当问题平台被淘汰后,同质化的中小平台也将面临生存问题,唯有精准定位自身价值、筑建良好品牌形象、建设强大技术储备,才有希望趟出“一条路”。 翼龙贷董事长王思聪:整治是手段不是目的 从专项整治方案的细节来看,国家看到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正能量,在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创新、打击非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原则的坚持,让网贷行业的光明前景非常值得期待。整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主要是敦促互联网金融行业回到正轨,实现稳定健康发展。 王思聪认为,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消除行业乱象,整顿行业秩序,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二是让一些优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脱颖而出,更好地服务三农领域,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需求。三是有助于把握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概念及特征,为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和完善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 玖富集团创始人孙雷:未来平台仅合规已不是制胜关键 互联网金融整治其实已近半年,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现在不仅仅是网络借贷平台,众筹、第三方支付等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数量下降,挤出效应也越来越明显。8月底,网络借贷监管细则正式发布,未来互金平台优胜劣汰会更加明显,行业正在经过阵痛期的“中后段”,仅仅合规已经不是制胜关键,兼顾合规和创新的平台未来的机遇也会越来越大。 一个行业成熟与否,行业集中度是判断的重要指标,也就是说行业排名前四、前五或者前七家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这半年来,行业集中度在不断提高,就网贷行业而言,现在超过80%的平台成交量是下降的,而排名靠前的平台基本都保持了不错的增长势头。 很多平台在整治期间会注意到合规、转型,往往就忽视了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玖富普惠这半年来不但积极拥抱监管,在注重合规的基础上,业务方面开展场景消费金融分期服务,通过金融科技联合保险公司、银行、第三方支付等机构,实现户均额度几百到几万块,小额分散;此外更多的注入技术上创新,包括“火眼云征信”系统、人脸识别技术等都陆续上线,为玖富普惠在接下来的发展中提供了持续的动力。[详情]

吴显勇:专项整治将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出清
吴显勇:专项整治将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出清

  新浪财经讯 10月13日消息 今日,国务院10月13日正式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投哪网CEO吴显勇对此表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比行业预期来得迅速,短期内将对行业形成一定冲击,让不规范或存在问题的平台暴露出来。同时专项整治工作也将影响互联网理财用户对行业的信心,导致投资人对行业的信任危机。 但从长远来看,专项整治工作将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出清,淘汰不规范的问题平台,从而避免行业问题的积累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方案》指出,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而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吴显勇认为,以上措施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不能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规避原有金融业务的监管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意味着监管层将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根据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业务本质来判定所从事的互联网业务是否合规。 “什么样的业务类型就按照相应的政策执行监管。不管属于哪一类的金融业务,只要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都必须符合业务本身的监管要求。需要持牌经营的必须持牌经营,需要备案的就必须备案。”吴显勇对此指出。[详情]

多家机构解读互金整治专项方案 首付贷再被点名
多家机构解读互金整治专项方案 首付贷再被点名

  新浪财经讯 10月13日消息,今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多家业内机构进行了解读。 反复强调穿透式监管 陆金所董事长兼CEO计葵生表示,从规模上看,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已经领先全球。随着新监管规定的落地与实施,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在规模上和质量上都可以全面领先世界。《实施方案》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进一步创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明确业务边界,指明规范发展方向,让互联网金融真正成为普惠金融最大主力力量,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计葵生指出,《实施方案》专项整治的,是脱离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管理原则的所谓“金融创新”,避免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失序导致的社会及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利益。互联网金融创新决不是钻监管的空子进行政策套利甚至欺诈投资者。 根据网贷之家数据,2016年9月P2P网贷行业单月成交量达到了1947.17亿元,离单月2000亿元的关口近在咫尺,9月网贷行业单月成交量相比半年前的3月增长了约40%。 随着P2P网贷行业成交量迭创新高,P2P网贷贷款余额呈现单边上升的走势。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0月11日,P2P网贷网贷行业贷款余额约为7200亿元,而4月13日P2P网贷网贷行业贷款余额约为5600亿元,增长幅度为28.57%,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 而这样的网贷规模,在拍拍贷CEO张俊看来,也是监管层担心的因素之一,随着互联网金融在这两年的快速发展,在传统的银行体系之外,单是网络借贷在9月份已经达到近7000亿的在贷余额规模,互联网金融事实上已经成为另外一个“影子银行体系”,一旦互联网金融爆发系统风险,监管无法实施有效管控,因此监管层十分急迫的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整个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中来并开始整治。 张俊表示,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政府密集出台监管规定和发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表明政府决心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国家大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来,防止系统性风险从非常规领域爆发。互联网金融行业将毫无意外的迎来行业洗牌的提速,合规成为生死劫。 “在两个整治实施方案中都反复强调要实施’穿透式监管’,也就意味着监管和整治工作会以平台从事的具体业务性质来定性,许多打着’智能投顾、科技金融’旗号的平台,虽然改名不叫P2P,但并不能规避监管和整治。”他这样说道。 首付贷被点名 房地产金融将严管 《方案》中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首付贷再次被点名,PPMoney董事长陈宝国认为,首付贷面临根本性风险在于畸高杠杆带来的巨大风险,它使购房者零首付就可以购房甚至投机投资炒房,但前提是房价必须一直上涨,一旦房价下跌,购房者特别是投机性购房者的资金链条立马断裂,风险即刻爆发。最后承担风险的是最终债权人的银行和购买首付贷产品的投资者,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由此引发。因此,对“首付贷”进行严格禁止,对有效维护金融稳定意义十分重大。 对此,零壹研究则表示,对房地产金融要严管了,“众筹买房”还可以,但是要规范;点名首付贷,严格不许做了;不过他们反问道,“赎楼贷、中转贷这样的业务还可以搞吗?房产收益权的众筹还可以搞吗?”这些并没有明确说明。 除此之外,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则关注了债权转让,他提出,专项整治文件中并没有完全禁止债权转让,而是提出对于违规的债权转让行为进行排查,具体如何算作违规的债权转让行为在方案中并没有详细的阐述。 他表示,从8月24号银监会联合四部委发布的暂行办法的第十条禁止行为中看到,平台不得从事的是“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对具体哪些属于违规债权转让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而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中,债权转让是合法的。所以综上理解,对于P2P行业的特别规定以外的——即除了禁止行为所明确的这几种类型以外的债权转让行为应该是合法合规的。(新浪财经 许旻 发自上海)[详情]

周治翰:互联网金融终成正规军 行业将进入新一轮洗牌期
周治翰:互联网金融终成正规军 行业将进入新一轮洗牌期

  新浪财经讯 10月13日消息 今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实施方案》指出,专项整治工作将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通过专项整治,防止行业风险蔓延、偏离正确轨道,保护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本质上来。 《方案》明确表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向新浪财经表示,《实施方案》本着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的原则,自今年4月发布以来,已经在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认为,根据《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完成了信息排查、职责界定阶段工作,目前,正在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2017年一季度,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将进入收官阶段,可以预见,整个行业将进入新一轮洗牌期,不合法合规的平台会被逐渐淘汰,行业环境将进一步优化,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可期。 周治翰表示,在完成专项整治之后,期待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起健全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详情]

互金专项整治半年:网贷行业未出现增长停滞情况
互金专项整治半年:网贷行业未出现增长停滞情况

  来源:盈灿咨询 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时间为期一年,而同时网传一份名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至各省级政府等机构,将联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一起行动,旨在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据悉,与此前网传版互金整治方案内容一致。时间飞逝,互联网专项整治开始已经过去了半年,以下我们将从多维度数据对P2P网贷行业的变化进行解读分析。 一、成交量——继续稳步上升 2016年9月P2P网贷行业单月成交量达到了1947.17亿元,离单月2000亿元的关口近在咫尺,9月网贷行业单月成交量相比半年前的3月增长了约40%。再以2016年4月14日为界,前后180天(前180天:2015年10月16日-2016年4月13日;后180天:2016年4月14日-2016年10月11日)的成交量做统计,发现前180天的累计成交量约为8000亿元,而后180天的累计成交量约为10200亿元,约增长了28%。以上两组数据可见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并没有使得网贷行业的增长出现停滞的情况发生,仍然继续稳步上升。 二、贷款余额——迭创新高 随着P2P网贷行业成交量迭创新高,P2P网贷贷款余额呈现单边上升的走势。由于贷款余额能够较为客观的反应资金流向情况,贷款余额稳步走高也说明资金看好网贷行业,资金净流入要大于资金净流出。2016年9月底,P2P网贷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已经达到了7130.42亿元。而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0月11日,P2P网贷网贷行业贷款余额约为7200亿元,而4月13日P2P网贷网贷行业贷款余额约为5600亿元,增长幅度为28.57%,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 三、行业集中度——地区集中度变化明显、平台集中度变化尚不明显 1.地区 选择9月底贷款余额大于100亿元的地区,分别为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发现这些地区的累计成交量为1813.31亿元,占行业成交量的比例为93.01%。相比3月的占比数值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升,3月底占比为90.81%。出现这一情况或许与资金避险考虑有一定关系,这些地区背景较好的大平台较多,资金更愿意投入这些“强背景”的平台。 2.平台 选取9月成交量前100的平台,发现这些平台累计成交量占比为75.91%,而这一数值在3月为75.34%,表明平台成交方面看,相比半年前略有集中,总体情况并不明显。 四、平均每个标借款金额——连续2月下降 8.24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借款金额给出了明确的限制。我们以近1000家平台为分析样本,对近半年网贷平台平均每个标借款金额数据进行统计,5月至7月平均每个标借款金额总体呈现上升的走势,8月、9月连续2个月出现了下降走势,9月平均每个标的金额下降为20450元。具体走势详见下表: 五、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去糟留精”,数量持续下降 2016年9月,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为2202家,自从2015年12月的拐点开始延续了不断创新低的走势。去年“12.28”银监会联合多部委共同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的负面清单制度对于众多小平台造成了致命性的打击,纷纷选择关门结业,而新上线的平台由于这一政策因素也选择观望对待或者直接放弃了上线营业。同时今年1月,包括北上广多地停止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这也使得新上线平台的数量进一步减少,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进一步使得平台数量出现走低的情况发生,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在日后进一步减少也是可以预见的结果。 六、停业及问题平台——良性退出占据主导 2016年9月停业转型类型的平台数量占比已经达到了59.18%、问题平台的平台数量占比为40.82%,可见良性退出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再以2016年4月14日为界,前后180天的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做统计分析,发现前180天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505家(问题平台数量为323家、停业转型平台数量为182家),后180天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512家(问题平台数量为224家、停业转型平台数量为288家),从这组数据我们也可以发现良性退出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后更为明显,而停业及问题平台的总体数量并没有太明显的变化。可能也与去年“12.28”《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诈骗及生存困难的平台已经有了较为明显的反应,出现了大批量退出导致“4.14”前后变化不大的原因。 七、综合收益率——下降因素未变,继续单边走低 近半年P2P网贷行业的综合收益率延续了之前单边下降的走势。2016年9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下降至9.83%,历史首次跌破10%大关,我们预计年底综合收益率将跌至9%-9.5%的区间。由于影响综合收益率下降的因素较多,其中就包括各地进行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及线下机构问题平台问题频现,会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偏好,投资人将资金转移至拥有更好的安全性但收益率较低的平台,致使行业整体收益率出现下滑。 八、网贷人气——借款人增速大于投资人增速 2016年9月P2P网贷行业的投资人数、借款人数环比8月出现了相反走势,其中投资人数达到了345.43万人,环比下降了1.81%,借款人数达到了146.94万人,环比上升了8.60%,2016年3月,投资人数、借款人数分别为286.09万人、76.98万人。从投资人数、借款人数增幅看,投资人增长速度要小于借款人增长速度,近半年投资人数平均月增速为2.49%,而借款人数平均月增速为10.70%。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这半年内,投资人数平均月增速为2.46%,而借款人数平均月增速为4.80%。可见近半年借款人增长速度有所提高,而投资人增长速度变化不大。出现这一情况或许与不少投资人处于谨慎观望期、房产热分流资金有一定关系,同时“8.24”《暂行办法》对于借款额度的限制,使得多人借款规避借款限额规定情况发生。不过随着去糟留精如火如荼的进展,房产调控政策的出台等等原因,更多投资人重新投入网贷行业也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因此,也是可以看好网贷后期的发展。 [详情]

工商总局等17部委发布互金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工商总局等17部委发布互金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维稳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信访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工商办字〔2016〕 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总局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维稳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法制办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国家网信办 国家信访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3日 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防范和打击金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和风险防范并举,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依法履职,稳妥推进。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本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依法整治、合规处理。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二、清理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 (一)依法加强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广告监测监管,加强沟通协调,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对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二)金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市场准入清单,明确发布广告的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合法合规的金融业务资格、可以从事何种具体金融业务等。研究制定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和依法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对利用传统媒介和形式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或类金融广告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责令停止相关广告发布活动。 (三)突出重点网站。各有关部门要对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财经金融类网站、房地产类网站以及P2P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基金销售平台、网络消费金融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金融、类金融企业自设网站发布的广告进行重点整治。 (四)突出重点行为。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是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三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以宣传贯彻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宣讲与学习培训,引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增强广告制作、审查的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广告法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制作和发布。广告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排查整治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 (一)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和部门监管互动。在部委层面,实现工商总局与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全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互联互通;在省级层面,实现全省工商登记信息与当地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互通。 (二)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结合登记信息和有关方面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在此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三)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支付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 (五)工商部门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三年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对于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汇集其在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的信息并实施延伸监管,及时发现控制风险。对于在多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投资的股东,工商部门要汇集有关信息,并将其未来投资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最大程度汇集各方面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研判效率,并及时协调案件认定和查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部门协同水平。 (七)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工商部门将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包括存量企业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对相关企业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四、时间进度 专项整治时间为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方案制定阶段。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总体部署,结合工商部门职能特点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制定落实整治任务的具体方案、办法和意见。此项工作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二)动员摸底阶段。各地工商部门按照设定的条件进行检索,摸清本地区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站)的相关底数,提供给相关领域牵头部门。向网站开办者、网络广告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网站自查清理发布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业务资质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金融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代理服务。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治阶段。各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企业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各地工商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任务做好信息报送、协同监管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评估总结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整治报告送工商总局。工商总局汇总形成总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详情]

计葵生:互金整治实施方案为行业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计葵生:互金整治实施方案为行业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新浪财经讯 国务院10月13日正式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陆金所董事长兼CEO计葵生表示,《实施方案》出台为行业发展后续健康发展继续夯实基础。 计葵生表示,从规模上看,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已经领先全球。随着新监管规定的落地与实施,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在规模上和质量上都可以全面领先世界。《实施方案》出台为行业发展后续健康发展继续夯实基础。《实施方案》对从事金融信息或者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从市场准入、防范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采取与传统金融一样的管理标准。这充分体现了监管规则的公平性,对互联网金融公司及平台的业务进行功能监管,以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决心。 他认为《实施方案》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进一步创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明确业务边界,指明规范发展方向,让互联网金融真正成为普惠金融最大主力力量,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他指出,《实施方案》专项整治的,是脱离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管理原则的所谓“金融创新”,避免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失序导致的社会及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利益。 互联网金融创新决不是钻监管的空子进行政策套利甚至欺诈投资者,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数据优势,能够最大程度地优化现有金融服务,创造过往无法实现的服务方式,最终服务到传统金融之前难以覆盖到的广大小微企业以及普通投资者,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服务可达性。 “乱拳打死老师傅”,中国的这句俗语正好部分体现了近几年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实施方案》对从事金融信息或者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从市场准入、防范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采取与传统金融一样的管理标准。这充分体现了监管规则的公平性,对互联网金融公司及平台的业务进行功能监管,以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决心。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最重要价值应是助力“普惠金融”。实际上,大机构、企业或者高净值个人客户,现有的金融体系已经能够很大程度上满足,互联网金融平台绝大多数也缺乏服务大型企业的资本以及风控实力,所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定位应是更着重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普通个人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计葵生表示,陆金所非常期待《实施方案》对行业长远发展带来的重要价值。陆金所作为市场重要的参与者,愿意发挥积极作用,在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指引下,和广大同行携手,不断健全与推进行业规范,一起推动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详情]

保监会: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
保监会: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

  原标题:保监会: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0月13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等十四个部门印发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互联网金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增加了风险聚集和扩散的可能性。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风险,才能趋利避害,引导其正能量作用的发挥。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实现了持续较快发展,中国保监会始终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及时制定适度监管规则,风险状况总体可控,但部分风险隐患需要高度关注。开 展专项整治工作,一方面,有利于切实防范风险,震慑违法违规行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 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二、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一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 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二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 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 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三是 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不法机构 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三、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进度安排是怎样的? 答: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为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摸底排查阶段,主要是通过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摸清风险底数,并制定整改 方案。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结束。下一步将进入查处整改阶段,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排查发现的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处理力度, 对于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采取叫停业务、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最后是总结报告阶段,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汇 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个专项整治工作计划于2017年初完成。 四、专项整治工作会否影响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 答: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保险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国保监会一贯注重妥善处理监管和创新的关系,一方面, 坚持鼓励创新,支持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渠道、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推动“互联网+”为行业转型升级拓展更广阔空间。另一方面,坚持规范治理,加强风 险排查,深入开展消费者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有效防范风险。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原则,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改变“劣币驱逐良 币”的局面,对正常开展业务的机构积极鼓励,持续监管,督促其规范运营。 五、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如何巩固成果? 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又要着眼长远,推进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管政策的适应性和 协调性,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二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动态监测机制,加大对互联网理念和技术的运用,研究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特点的风险预 警机制及风险处置预案,及时防范化解风险。三是积极构建监管合力,强化保险公司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自律自控,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和 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推动纵横联动和信息共享,构建对跨界互联网金融保险活动的监管合力,促进互联网金融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详情]

十五部委联合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十五部委联合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网贷行业(以下简称“网贷”)风险积聚,出现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带来较大影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四个部委联合印发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原则。按照“态度积极、措施稳妥,底线思维、预案完备,线上线下、统筹治理,分类处理、标本兼治,依法合规、有章可循,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六大工作原则,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通过摸底排查、分类处置及验收规范三个步骤,对网贷行业进行全面整治,实现扶优抑劣、规范纠偏、正本清源,为网贷行业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创新发展。 二是确定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既包括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从事信息中介服务的网贷机构,也包括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方案》要求对机构的基本情况、各类产品和业务运营情况、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同时,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是明确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标准措施。在综合采取多方数据汇总、逐一对比、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对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进行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甄别判断网贷机构在信息中介定位、业务合规性、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及网络设施安全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结合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将网贷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大类,制定差别化措施实施分类处置。 四是确定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双负责制”原则,即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双负责、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双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在中央层面,银监会会同十四个部委成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银监会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银监会作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统筹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规则制定、培训部署、督导汇总等工作。在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监管部门的统一方案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网贷风险具体整治工作。在各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级金融办(局)和银监局共同负责,办公室成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部门组成,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通过专项整治,防止行业风险蔓延、偏离正确轨道,保护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本质上来。[详情]

国办:规范互金机构超高回报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办:规范互金机构超高回报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标题:国办: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超高回报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新网10月13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 《实施方案》指出,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实施方案》明确,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实施方案》强调,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详情]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答记者问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题: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态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同志13日就专项整治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问:为什么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答: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几乎触及了金融业的所有领域。总体看,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于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供给侧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和覆盖面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当前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并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受到挤压;一些机构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一些机构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甚至制造庞氏骗局,造成众多群众经济损失。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七个部门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任务,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目标是什么? 答:从短期看,专项整治的目标是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部分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从长远看,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问:《实施方案》提出了哪些重点整治领域和重点整治要求? 答: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隐患主要集中在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这几个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P2P网络借贷领域的整治重点是落实网络借贷机构信息中介定位,禁止网络借贷机构突破信息中介职能定位开展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股权众筹领域的专项整治强调了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要求。 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整治重点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及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整治重点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以及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第三方支付领域已实行业务许可,对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整治重点是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互联网企业,以及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但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的整治重点是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等。 抓住关键环节提高整治效果 问: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点,专项整治将运用哪些方法? 答:互联网金融活动复杂多变,专项整治强调抓住关键环节,提高整治效果。 一是严格准入和行为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 二是强化资金监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三是用好技术手段,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 四是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从业机构不得通过各种显性或隐性补贴的方式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对通过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和补贴方式吸引客户的行为予以清理规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互联网金融活动跨领域、跨区域特征明显,专项整治提出运用多种措施,实现整治全面覆盖。一是运用“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根据业务实质执行相应的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二是加强部门协作,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三是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当前,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良莠不齐,有合法经营、业务规范的,有存在违规行为、但经过整顿后可以继续经营的,也有完全违法、甚至涉嫌欺诈的,各种情况较为复杂。专项整治将坚持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原则,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各分领域整治方案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按照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严格规范要求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 问: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将采取哪些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答:一是严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规范要求。《实施方案》明确,从业机构应尽快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应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从业机构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等制度,使得投资者能充分了解从业机构相关信息。 二是《实施方案》强调,专项整治应坚持分类施策,有序、稳妥处置风险,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一些从业机构涉嫌恶意欺诈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些机构一般潜藏较大风险隐患,有的甚至是庞氏骗局,若不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其债务漏洞可能增大,投资者将承受更大的损失,还可能波及其他机构,导致更多投资者利益受损。 三是《实施方案》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金融风险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特别是要开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甄别和防范意识。 随着专项整治逐步推进,从业机构的守法合规意识和经营规范程度将不断提高,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引导互联网金融步入正确创新轨道 问:专项整治会不会“扼杀”互联网金融创新? 答:近年来,运用信息技术,立足普惠金融,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覆盖面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规范与引导,一些从业机构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或打着创新的旗号包装粉饰,欺骗投资者,或借用创新概念混淆视听、鱼目混珠、逃避监管,一些机构甚至以创新为掩护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伪金融创新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利益,还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受到挤压。 专项整治的目的正是要扭转、纠正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创新跑偏的局面,对借创新之名行违法违规活动之实的机构予以清理规范,对开展有益创新、合法合规经营的机构予以支持保护,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步入正确创新轨道。 提炼形成互联网金融治理经验 问:专项整治对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主要有何考虑? 答:专项整治工作是阶段性的,关键是要以此为契机,提炼形成互联网金融治理经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监管协调,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作,实现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全覆盖。 二是创新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方法。实施“穿透式”监管,根据业务实质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加强对资金账户的管理,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 三是营造良好行业生态环境。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 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框架。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目前《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则已发布,在确有空白的领域,相关部门将及时研究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问:在专项整治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主要发挥什么作用? 答: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建立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从业机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行业自律惩戒机制等重要职责。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将认真履行好行业自律职责,同时承担以下重点任务:一是研究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工作,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供支持;二是开展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完善互联网金融常态化监测机制;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教育和信用信息共享,引导从业机构提高风险意识和风控水平,及时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详情]

十七部门:严厉惩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责任主体
十七部门:严厉惩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责任主体

  原标题:十七部门:严厉惩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责任主体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0月13日讯 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防范、打击金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4月,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等十七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互联网金融广告和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专项整治分为方案制定、动员摸底、清理整治和评估总结四个阶段,拟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工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作配合,有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前期方案制定和动员摸底工作已经完成,专项整治转入清理整治阶段。 下一步,各地区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企业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相关违法行为。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详情]

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原标题: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0月13日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方案明确了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详情]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4月12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一)部门统筹。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二)属地组织。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条块结合。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四)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详情]

国务院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国务院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集聚了风险隐患,干扰了市场秩序。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旨在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旨在更好发挥互联网金融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旨在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实施方案》是有关方面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和充分听取意见后形成的综合成果,明确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原则、重点、职责分工和进度安排等。《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工作原则,区别对待、分类施策,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同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专项整治工作已于2016年4月开始,计划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按照《实施方案》和各分领域整治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压实责任,协同配合,讲求方法策略,有序有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牢牢守住底线,维护社会稳定。[详情]

互联网金融整治风暴升级 央行官员:已酝酿多时
互联网金融整治风暴升级 央行官员:已酝酿多时

  [摘要] “圈内一般认为,做很多硬广的P2P多数有问题”,她表示,自己所在的互联网公司很少投放硬广,因为在百度或360投放的推广已经足够获取他们对应的投资人。 郎咸平出席“小鱼钱包”的活动。 暂停“金融”字眼公司注册、治理广告、禁止融资担保公司为P2P平台担保与互相参股 4月25日,一张“郎咸平讲座被取消”的《说明函》图片在社交网络中流传,这封落款为“吉林文投集团”的函件显示,因为“泛亚”投资人400人聚集准备声讨郎咸平,从上海飞往昆明的郎咸平在昆明机场被主办方截住,然后取消讲座、改签机票掉头回了上海。 4月26日,广州市融资担保协会出具的一份《关于禁止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参与P2P网络平台相关业务的通知》亦被大量转发,广州市融资担保协会在文件中,禁止广州融资担保公司为P2P网络平台提供融资担保、诉讼保全等业务,并双向禁止融资担保公司与P2P平台之间的参股。 4月27日,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等14个部委组织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会上透露,下半年将围绕非法集资开展全国专项整治活动。此外,联席会议文件指出非法集资组织机构不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邀请名人、学者、官员站台造势,欺骗误导性大。上述文件公布的“e租宝”案被批捕的21人名单中,出现了曾任e租宝首席经济学家兼高级副总裁的经济学家杨晨的名字。 今年4月,也许是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快速发展数年来其中一个关键月份。进入4月份之后,互联网金融风险连珠炮式引爆,4月5日,上海快鹿陷入兑付危机;4月6日,上海中晋系被公安调查;4月9日,深圳国惠金融两名股东被刑拘。 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部委召开会议,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并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据财新报道,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分摸底排查、清理整顿、评估、验收四个阶段,所有工作将于2017年1月底之前完成。 整治风暴开始,并不断升级。 监管早已悄悄开始 一名央行官员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其实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已经酝酿多时,并不是近日从工商注册暂停金融、广告治理开始的。据上述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央行的监管与调查工作主要是从企业账户的分级监管开始的,央行出台相关政策,划定了账户的三个分级,比如,一级账户是基本账户,它的赋权是什么样的金融业务都可以做,例如商业银行的营业业务;二级账户是一般账户,它可以进行转账等一般业务,是可以通过虚拟的金融业务交易平台进行的,常见的有各级商业银行的网银;三级账户则是普通账户,包括很多交易不被允许进行的账户,它们通常虚拟性太强,比如早期的支付宝等。 4月27日的14部联席会议提出,将在5月-7月展开全国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审查和监管,研究加强对门户网站、微博、手机客户端、微信、百度搜索等新兴媒体发布融资类广告的管控。继深圳市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就理财投资类广告进行过规范通知后,此次将在全国范围内对相关企业及产品的广告重点整治。 而据互联网金融媒体零壹财经报道,早在2015年12月15日,即e租宝事件爆发后不久,央视已暂停了金融类广告的播放与投放。 据多位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最近出事的所谓“互联网金融平台”,多为原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线下转线上。“其实只是传统民间金融的O2O,特别是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的O2O。”避风塘创始人刘晓忠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品牌部人员则向时代周报记者称,“圈内一般认为,做很多硬广的P2P多数有问题”,她表示,自己所在的互联网公司很少投放硬广,因为在百度或360投放的推广已经足够获取他们对应的投资人。 最近被查处的“上海中晋资产非法集资案”表现出了这一点。“中晋系”不仅冠名赞助上海某卫视相亲节目“相约星期六(002291,股吧)”,并在高档写字楼中办公,以营造良好的对外形象。而“e租宝”甚至在各卫视、报纸等媒体投放广告近亿元。 而这些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另一特征则是承诺高回报。以至于圈内有一个流传的段子称,“你看上的是利息,人家要的是你的本金”。 2012年7月起,“中晋系”先后注册50余家子公司,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获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其中一款“永久合伙人产品”的年化收益率高达40%。“中晋系”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大肆吸收资金,最终资金链断裂。 小牛集团副总裁唐学鹏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真正比拼的并不是资金端吸纳资金的能力,而是资产端向优质借款人借出资金的能力,这是获得真实回报的能力。“靠谱的资产不足是行业的普遍现象”。 监管追不上风险累积速度 早在2014年5月,银监会连同中国人民银行,就已向各地金融办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同时,还明确“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2015年8月,央行再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当年底,即2015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但直到目前,上述两个规范的正式文件均尚未出台,而互联网金融风险已经在去年8月至今大规模接连暴露。 在14部委会议上,央行力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早日出台,据《第一财经》报道,央行相关负责人称,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依法合规经营,是解决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频发的关键举措之一。 “至于美国互联网金融(美国称为FinTech,科技金融)的情况,我们普遍认为没有可比性。”前述央行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因为美国在实现互联网金融以前已经具备了完善的个人征信体制,并且金融立法完善而清晰,它有效地将所有的风险提前做了相关的约束。” 为何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如此火爆?在全球前三大对冲基金Och-Ziff Capital任量化分析师的Ryan You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主要因为中国传统金融行业比美国落后了太多,比如存款和贷款的利差,比如不允许房地产企业通过正规市场发债融资,比如中小企业贷款难,从而让FinTech不仅是优化,而是实际解决了很多金融需求。” 与中国强调互联网特性不同,Fintech强调正在发展的新金融体系的科技性。比如,唐学鹏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小牛集团的CTO(首席信息官)是从甲骨文公司挖来的。 但科技性带来的,是快速增大的监管难度,而国内的一行三会以及相关部门,仍然采用前科技方式来进行金融监管。 3月30日,《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出炉。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最高可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纳入北京市级财政预算。 财新网的报道中,一名证监会人士表达的观点凸显了这一监管困境:“登记的时候也没检查,几个人怎么检查2万家私募基金?凭什么此人登记了之后,干的坏事就归我管了?”银监会也同样面临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目前银监体系共2万左右的员工,“现在这些人光管银行都忙不过来,任何一个处室都只有几个人,拿一个处对应3000多家P2P,怎么管?”[详情]

非法集资犯罪手法翻新升级 呈现泛理财化
非法集资犯罪手法翻新升级 呈现泛理财化

  电记者从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今天召开的座谈会上获悉: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民办教育、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逐步显现。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介绍,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手法翻新升级,“泛理财化”特征明显。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同时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不仅传统的集资方式借助互联网转型升级,而且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量涌现,使得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产品销售更便捷、资金转移更迅速。 杨玉柱说,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式专业隐蔽,欺骗诱导性强。其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欺骗误导性较大。 在座谈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而且呈现涉众性更强,地域范围更广,风险传播速度更快等新特点。 这位负责人指出,P2P网络借贷机构的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此外,在座谈会上,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也提醒投资者,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往往假借国家、区域或行业、金融发展政策,虚构 “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编造投资前景,以高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记者欧阳洁)来源:人民网[详情]

民间借贷将套紧箍咒 央行力促监管条例出台
民间借贷将套紧箍咒 央行力促监管条例出台

  14部委联手打击非法集资,央行力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出台 李德尚玉 随着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有法可依”渐行渐近,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又迈进了一步。 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以e租宝、泛亚为标志的大案要案频发。在此背景下,27日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备受关注。在会议上,央行力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下称《条例》)出台,称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依法合规经营是解决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频发的关键举措之一。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统一监管标准,通过规范相关业务降低金融风险。 “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上述会议称,今年下半年将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对民间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和民办教育、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 “部委专项整治恰逢其时,非法集资目前无法可依、定义不清,已经造成诸多刑事案件,亟须整顿并立法。”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宋一欣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框架之外,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规范。 央行力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出台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上述部际联席会议方获悉,与会部委包括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农业部、商务部、央行、工商总局、林业局、旅游局、证监会及保监会。 在会议上,央行对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情况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阐述,指出需要尽快出台《条例》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放贷业务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活动。 央行表示,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框架之外,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量以放贷为业的组织和个人,没有受到恰当的法律规范,缺乏与放贷业务实质相统一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导致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甚至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红线。二是有关部门因缺乏明确的监管依据和监管规则,难以对放贷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监管,不利于非法集资案件的预防和早期发现。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快速发展对于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发展普惠金融、满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对不同类型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国家级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容易出现监管风险。因此,《条例》的出台有助于监管标准统一,防范潜在金融风险。 所谓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有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放贷业务。 目前,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的放贷行为,已有规范并受到相应监管。但是,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多数非存款类贷款人,正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等问题,亟待解决监管空白的问题。 “应严控小贷公司的无序发展,提高进入壁垒,对资质、风险承受能力等不达标的小贷公司,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对其发放营业执照。”民生证券宏观研究员李奇霖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对市场内的小贷公司,要在资金来源与使用、风控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实施警告、暂停营业等行政手段,迫使其整改。最后,对于小贷公司及其管理层跑路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 中国银行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宗良此前告诉本报记者,中国金融体系中,民间借贷监管相对薄弱,比如小贷公司,某些贷款措施不是特别规范,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条例》出台后可通过规范相关业务降低风险。 实际上,在2013年和2014年,《条例》已连续两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央行去年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5)》也提到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法制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条例》的制定出台。 根据公开的征求意见稿,《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同时,对目前民间借贷中涉及的重点问题,如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掠夺性放贷、不得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等作出规范。 《条例》还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建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对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等。 去年全国非法集资各项数据达历年峰值 央行此次力推《条例》出台背后,是非常严峻的非法集资形势已经引发中央的高度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非法集资假意迎合社会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增值的理财需求,犯罪手法不断升级,泛理财化特征明显。”上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杨玉柱在座谈会上称,目前非法集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泛理财化”已成为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行业或领域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 根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2%,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特别是以e租宝、泛亚为代表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几百亿,涉及几十万人,波及全国绝大部分省份,规模之大、膨胀速度之快前所未有。 宋一欣对本报称,各地民间融资活动存在突出问题,大量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框架之外,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家层面的专项整治行动已是应有之义。 2015年国务院曾就非法集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27日的会议指出,未来落实《意见》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为此将从五个方面重点落实工作:第一,将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第二,有效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行业监管。第三,建立全方位监测预警体系,实现打早打小。第四,开展多层次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广告管理。第五,建立完善法律制度,着力推动案件处置。 此外,在监测预警体系方面,部际联席会议将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专项部署督促各地区构建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详情]

首季非法集资立案达2300起 监管层重拳整治拟排查广告
首季非法集资立案达2300起 监管层重拳整治拟排查广告

  14部委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释放“强监管”信号 5至7月拟排查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 4月27日,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14部委组织召开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在银监会举行,会议由此前成立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会议明确要求规范各类融资行为,形成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防控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联合行动,整顿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现象,标志着监管层已开始重拳整治互联网金融行业,并释放出有力的“强监管”信号。 自2014年以来,我国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案件高位攀升,大案要案频发。据会议材料显示,仅今年一季度,关于非法集资的立案数就高达23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案件明显增多。尤其假借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名义的案件增多。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成为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重灾区,原因在于集资诈骗者借用“互联网+”的概念,利用了投资人对新金融模式陌生、信息不对称和追求高回报的心理。另外由于行业门槛低、诈骗成本低、投资人风险意识差等特点,使得集资诈骗得以横行。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网贷行业共有1246家问题平台,而目前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为2461家。由此看来,问题平台数约占网贷平台总数(包括问题平台)的1/3。 对于乱象丛生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层进行整顿,最直接的意义在于可以“短平快”地清理掉行业中资金池、自融、无标假标等伪互联网金融企业。爱钱进CEO杨帆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这样可以在严控行业核心风险点的同时,阻止风险蔓延势头,同时遏制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不实宣传、高息揽客、信息不透明等不规范现象。 关于此次大规模整顿排查,合力贷CEO刘丰称,其实今年互金协会的建立,到后期要求各平台进行严格信息披露并对接数据等一些举措,都显示国家对互金监管的重视,此次加大对非法集资情况的整治力度,也是在着力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而此次整顿势必会促使互金平台出现大规模洗牌现象,对合规经营的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对于互金行业的规范监管问题,在去年之前,行业一直处于无监管、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而去年12月28日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中针对网贷行业提出通过备案制、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合规性要求,提高行业的隐形竞争门槛,在18个月内实现行业的渐进式洗牌。此举亦被解读为“自主规范式”的弱监管模式。 而此次14部委联合对互金行业中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整顿,则被解读为“整顿严打式”的强监管模式。 “通过自主规范的洗牌方式,虽然有助于市场环境和投资者信心的保护,但由于其属于弱监管模式,对于严把行业风险升级的效果有限。”杨帆坦言,虽然当前网贷行业尚未出现系统性风险爆发的迹象,但随着问题平台的不断攀升、负面社会影响的累积,决策层意在通过一次行之有效的强监管整顿,集中清除掉行业最核心的风险点,封死风险扩散途径,之后再给予行业自主调整的空间。 金蛋理财CEO邓巍亦表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18个月整改期更多是针对比较合规的公司而言,对于那些严重不合规的平台,由于其已经触碰了相关法律法规,本身就应该先清除出去。 “长期来看,整顿将会促进行业更加规范阳光发展。其实目前来看,对于不涉及违法犯罪的平台,各地金融办也多以敦促主动整改为主。”投之家CEO黄诗樵告诉记者。 值得一提的是,为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广告管理将成为部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之一。据了解,部际联席会议将于5至7月继续开展全国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审查和监管,研究加强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百度搜索等新兴媒体发布融资类广告的管控。另外,在宣传教育方面,近期媒体将播出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广告。 对此,刘丰表示,监管层从企业广告宣传、信息传播渠道上进行严查,强化了源头管理,封堵了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极有必要。行业目前乱象丛生,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企业在广告宣传上过分夸张、虚假宣传,误导了投资者。 另外网贷行业的很多投资者欠缺金融知识,对于风险的甄别能力比较弱,因此从保护投资人角度来看,邓巍认为,普通投资者没办法甄别哪些平台是好平台,哪些平台是不合规平台。因此将不规范的、非法集资的平台率先清除出去,对整个行业发展会更好。[详情]

微博热议

你还可以输入129
发布

新浪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通行证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17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