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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6)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6日 17:40  银监会网站

  (一)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国别风险等各类风险状况;

  (二)风险控制情况,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风险计量、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等。

  (三)采用的风险评估及计量方法

  商业银行应与外部审计机构就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进行讨论。

  第一百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应包括: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四)监事会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五) 外部监事工作情况;

  (六)高级管理层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七) 商业银行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八)商业银行部门设置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九) 银行对本行公司治理的整体评价;

  (十)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信息。

  第一百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重大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最大十名股东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重要信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包括本指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除经银行业监管部门豁免,应自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行长;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商业银行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合并或分立;

  (七)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

  (八)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九)商业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重大处罚;

  (十)聘任、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年报、互联网站等方式披露银行信息,并确保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取所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中,并根据本指引全面评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提出监管意见,督促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实施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持续监管,具体方式包括风险提示、现场检查、监管通报、约见会谈、与内外部审计师会谈、任职资格审查和任前谈话、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当局进行协作等。

  第一百三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年度经营管理工作会等会议。商业银行召开上述会议时,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商业银行应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三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就公司治理监督检查评估结果与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并视情况将评价结果在银行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通报。

  第一百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不能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公司治理要求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整改计划,并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资银行应参照本指引关于监事会和监事的规定在银行章程中对监事的权利和责任做出规定。本指引关于同一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限制性规定不适用于独资银行股东。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制商业银行应参照本指引关于股东大会、监事会和监事的规定在银行章程中对股东会、监事的权利和责任做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指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并应符合本指引所阐述的精神。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指引施行前颁布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和《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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